消防检测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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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0801XX发布 20080215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引用规范性文件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2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4.2 消防供水系统 18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 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 4.6 气体灭火系统 33 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 4.8 机械排烟系统 37 4.9 挡烟垂壁38 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2、39 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41 4.12 消防电话系统42 4.13 防火分隔设施43 4.14 消防电梯 48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8 4.16 灭火器的设置505 检验规则50前 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

3、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DB37/24220XX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类别和判定

4、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5135.12003GB5135.

5、13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145612003 消火栓箱GB141022005 防火卷帘GB14287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GB1794592000 消防应急灯具GB19880200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01(2005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98(2001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6、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192(2001版)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393(1999版)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版)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

7、A30.12002GA30.3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3862002 防火卷帘控制器GA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332005 挡烟垂壁DB37/T3862004 吸气式感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3.1 检验性质 3.1.1 初次检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第一次检验。3.1.2 补充检验: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加倍检验。3.2 不合格项目分类本标

8、准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中,对消防设施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A类不合格项: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B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C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类别:A类4.1.2 布线4.1.2.1 管路加固措施检验要求:1)管子入盒时

9、,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2)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类别:1)、2)C类4.1.2.2 管路连接检验要求:1)绝缘导线采用穿管保护时,穿管应到位。2)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类别:1)B类;2)C类4.1.2.3 导线连接检验要求:1)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2)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应牢固。3)弱电导线端子连接时,导线应先作镀锡处理。4)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类别:1)A类;2)B类;3)、4)C类

10、4.1.2.4 传输线路的管路材料检验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不燃或难燃的保护方式布线。2)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明敷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4)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等的线路应加金属软管保护。6)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的余量。类别:1)、2)、4)A类;3)、5)、6)B类4.1.2.5 传输线路导线检验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2)线芯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50mm2。类别:1)、2)B类检验器具:0mm25mm外径千分尺4.1.2.6 布线要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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