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东雷州半岛地方戏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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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广东雷州半岛地方戏剧1、相关定义1.1、相关概念和问题的厘清 本文主要从艺术形式入手,来探究中国戏曲逐渐”戏剧化”的转换过程。 8 我们平时所说的艺术形式,是指某种艺术作品内部的结构组织、外在的表现 形态,以及包括语言、体裁和表现手法等诸要素在内的总和。戏剧作为八大艺术 形式的一种,不仅具备了所有艺术的共通性,而且还有其独特性,是集时空艺术 为一体的艺术形式。作为模仿艺术的一种,戏剧的形式,不仅影响其再现生活的 能力,而且还会影响观众的观感,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受教育的程度。由此可见, 戏剧的形式对戏剧内容的充分展现,以及戏剧功用的发挥都举足轻重。这也是晚 清戏曲改良运动和”五四”戏剧改良运

2、动发生的重要原因。这里涉及到的戏剧形 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演员服饰、舞台美术布景、音乐和唱腔、戏剧冲突 的形式和效果、表演动作等等。虽然中国传统戏曲样式和西方戏剧形式在主要要 素的构成方面,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即都是在矛盾和冲突的暴露和解决中反映基 本的社会生活面貌,以抒发主体感受的。然而,更多的是不同:就整体风格而言, 戏剧的求真,主要是追求对客观世界的有益模仿,追求的是生活的真实;戏曲追 求写意,更多的是追求艺术上的真实的美。话剧的中心是导演,而戏曲的中心却 是演员,这就导致了两者在舞台形式上的差异。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戏曲多程 式化的表演,多呈现出”捧角制”的特点,而戏剧则是相对自由

3、,采取”多人多 角色”演出形式。 在现代戏剧的萌芽阶段,一方面,戏曲的程式化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不改 良已难以继续生存,而改良后的戏曲又对戏剧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晚清 以降的中国社会,危机加深,西方思潮的涌入,为戏曲的改良提供了宝贵的契机。 戏曲改良的发生,既是戏曲自身演变的结果,也是中西文化大规模交流碰撞的产 物。经过晚清戏曲的改良,现代意义上的戏剧开始酝酿,并且产生了文明戏、时 装戏等崭新的戏剧形式。但是,由于改良的不彻底性,戏剧形式依旧不能摆脱发 展的瓶颈,开始呼唤更为深刻的改革,引发了新一轮的改革浪潮。这就是在”五 四”新文化运动的刺激下掀起的继晚清掀起的又一改良运动。经过这次改

4、良之后, 现代戏剧形式基本形成。 本文选取的是戏曲改良背景下的中国现代戏剧形式的生成过程。很长时间以 来,研究者大都把戏曲和戏剧作为两种截然对立的戏剧形式,来独立研究和探索, 从而未能对戏曲是如何在与戏剧的互动中完成嬗变这一史实作出具体的阐释。本 文无意摭拾前人对戏剧史的研究,而主要集中在试图以客观的史料,回归历史现 9 场,以期找到新的戏剧形式演变的历史脉络,并发掘戏曲在现代戏剧形式形成过 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与此同时本文还试图厘清戏剧在转变的过程中,又是如何对 戏曲施加影响的,两者的水乳交融产生了怎样的结果。此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 对京剧的历史作出整体回顾和恰切评价,还可以对当前的戏剧如何进

5、行符合历史 潮流的改良、如何探索新的戏剧形式提供积极有益的借鉴。 1.2、戏剧性的定义 “戏剧性”从广义上来说,属于美学范畴,是把人物的内心活动(思想、 感情、意志及潜意识等)通过外部动作、台词、表情等直观外现出来,直接诉诸 观众的感官(百度百科) 在国外,戏剧理论家们对戏剧性各持不同的解释:德国理论家A?施莱格尔 认为”戏剧性在于剧中人物相互影响、相互较量”(百度百科);德国剧作家弗莱 塔克认为”戏剧性就是那些强烈的、凝结成意志和行动的内心活动,以及由于自 己的或别人的行动在心灵中所引起的影响”,即”一个行为的形成及其对心灵的 后果”(论戏剧情节);德国剧作家布莱希特认为戏剧性是”情节的高度

6、集中, 各部分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的东西”,其特点是”表达时的某种激情,及展现各 种力量彼此间的冲突”(戏剧理论史稿);美国戏剧教育家G?贝克则认为戏剧 性是”以虚构人物的表演,通过感情渠道,使场内普通观众发生兴趣”(戏剧理 论史稿)。 目前,对于”戏剧性”还没有权威性的终极定义,我国著名教育家、音乐学 研究所所长居其宏教授在歌剧美学论纲中提到”:尽管这一概念无论在艺术 中还是在曰常生活中经常被人们使用,而要对它下一个精确的界说依然十分困 难。在我们看来,戏剧性不是别的,而是在剧场的戏剧虚拟表演中吸引观众的审 美注意,激起他们的情感反应的东西;用我们中国人容易理解的话说,衡量一个 戏剧作品是否具

7、有戏剧性,应当有两条标准,一是引人入胜,二是扣人心弦” 。同时也指出”冲突是戏剧性的源泉” 。二、音乐的戏剧性 戏剧性概念运用在音乐艺术领域中,往往只是一种借喻,通常理解为”冲突 或某种突发性情绪变化与对比,并将这一切通过一系列印象材料与手段的特殊处 11 理体现出来”。(歌剧美学论纲) 一般而言,在音响结构中,”由于作曲家对音色、音高、音强、节奏、乐思、 主题、结构等等的特殊处理,造成了情绪的转换、变化和强烈对比,从而在听众 的心灵中唤起某种具有戏剧性意味的情感体验”。(歌剧美学论纲) 1.3、地方立法动议制度相关概念 “动议” 一词来源于英语中的motion 词,目前我国立法学界对”动议”

8、 一词的理解尚不 一致,很多学者提出了 “立法提议”、”立法创意”等概念,但实质上都是指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程 序的一项权利。立法动议,是利害关系人就某项立法性文件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申请。在当代俄罗斯等外国文献中,呈现出一种扩展地理解立法动议的趋势。”有学者完全正确 地指出,对立法动议不能狭义地理解,仅仅理解为递交法律草案。它也是一种向立法机关提 出具有任何意义的、要求紧接着修订法律的问题的权利。” ?所谓立法动议制度,即在一定社会条 件下形成的关于立法动议的体系,包括立法动议的主体、内容、范围、基本原则、具体构建等内 容。立法动议权的概念是整个立法动议制度的核心内容,剖析立法动议

9、权有助于深刻理解和认识 立法动议制度。立法动议权作为一项政治参与权力,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出发,对其作以界定: (一)立法动议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 立法权即关于立法的综合性权利,分为决定权、起草权、审议权、修改权等具体权利。立法 动议权亦属于立法权的一部分,是从属于立法权的一项具体权利。 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地方法规或者规章的提出能够科学民主地进行,同立法听证、 调研、公民旁听等制度一样,是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支撑,有助于地方立法更好地体 现民意,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在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尽可能地公布立法规划、计划 草案,引导社会公众以一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提出自己的意见

10、,从而更广泛的集中民智, 汇集民意。 立法动议作为立法程序的环节之一,在整个立法程序中居于首要阶段。立法准备阶段、从法 案到法的阶段和法的完善阶段构成完整的立法程序。法的准备阶段又包括确定立法项目、釆纳立 法项目建议等程序。地方立法的公开性要求立法程序的公开化。”在立法过程中,所谓程序公开 就是指立法程序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外界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公众有权知悉并取 得立法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与立法程序相对应,立法动议权是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立法动议权的主体不特定 世界各国法律对立法动议权的主体虽然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立法动议权的主体都不特 定。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11、立法动议权的主体可以是议会领导机关、议会委员会、议会议 员单独或联名,也可以是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还可以是选民、社会或经 济组织、利益集团等等。例如,在美国,利害关系当事人有申请发布或者废除某项法规的权利。 例如,被机关服务或管制的公司、支持团体、商会和职业协会,以及公司某项计划的受益人、律 师等,都可以作为立法动议权的主体,有权申请发布或废除某项法规。葡萄牙法律规定,法律的 -5 - 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章地方立法动议制度概述 利害人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请愿,要求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规章。也就是说,法律的利害关系 人都可以作为立法动议权的主体。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则规定,

12、法规命令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动议 和草拟,也可以由人民或团体进行动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人民或团体都可以作为立法动议 权的主体。总而言之,立法动议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三)立法动议权属于不一定产生对应后果的权利 权利行使的结果有可能产生对应后果,也可能不一定产生对应后果。例如,财产权、收益权 等的行使就会产生对应后果,而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等则属于不一定产生对应后果的权利,对这 类权利的行使则不一定会带来具体的有形的结果。 立法动议权就属于不一定产生对应后果的权利。当立法动议提出后,就会由立法机构对其进 行审查,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立法条件的立法动议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着手 准备

13、立法;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没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应通知立法动议权 的主体,并说明其理由;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立法主体应当将具体情况反馈动议人:1、所请求 的具体事项己经列入立法规划;2、立法动议提出的立法请求己经在立法过程中;3、该立法建议 己经有法律规定。 立法动议的提出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立法意愿的达成,立法建议不被立法机关采纳也并不表示 动议行为没有意义。因为这种关于立法的民意表达本身就可以增强立法的公众参与,表达公众的 立法意愿,拓宽民意表达途径,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立法动议制度本身的健全完善,就进一步增 强了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 (四)立法动议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程

14、序权利是指”为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利,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中为 公民设定的权利。”?程序权利具有制约国家机关权力的功能。程序性权利更能体现公众与立法主 体的相互关系,更能体现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和对立法主体的制约。立法主体面对具有独立利 益的管理相对人,在行使立法权时就不得不考虑公正问题。因此,确认公众的立法动议权,对于 促使立法权的公正行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立法动议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国法律尚未对立法动议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宪法还是立法法,均明确规定了保护 人民参与立法的权利。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立法权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依据,是为立法 者遵循的规则和

15、赋予他们的授权书。我国宪法中,将一切权力归于人民,包括参与立法的权利。 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体现人民意志,所以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中,虽然都没有对立法动议权做出明确规定,没有针对立法动议权规定 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立法动议权是立法权范围内的一项重要权利,立法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立法动议权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必然受到一定保护。 1.4、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央”和”地方”楚中央和地方这两个概念。 所谓中央,是指国家政权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导机构,而地方则是中央以下各 级行政区域的统称,不仅指普通行政区,如省,还包括特别设置的行政区域,如 2 从”铁本”事

16、件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我国中央和地方争端解决机制第一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不仅指省级行政区,还包括省以下的行政区 层次。但在中国,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地方自治并不充分,所谓地方,主要指 省级行政区层次,包括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等。一般来说,省 属于普通广域型地方,直辖市属于城市型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基于民族因素和国 家统一诉求设立,特别行政区则基于历史因素和国家统一诉求设立。 中央领导机构包括国家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在中国还包括中国 共产党的中央机关等等,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本地区的立法、行政、司法 机关,以及党的机关。强调党的机关这一点,正是基于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 情: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事实上承担了大量的国家事务,要理清中央地 方关系,绕不开中国共产党的作用。 1.5、与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相关的概念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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