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着作_逢甲大学_财经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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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視聽產業發展之著作權瓶頸與困境 張懿云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2009. 12. 24. 2 視聽產業與視聽著作 n電影 n有線、無線、衛星電視廣播 ex. 廣告音樂問題 ex. 小吃店單純開機議題 n網路廣播(webcasting, simulcasting) ex.中華電信MOD問題 nKTV視聽娛樂業 ex. 錢櫃、好樂迪 n視聽租賃業 ex.亞藝、百視達 n數位內容產業 ex. 線上遊戲 3 壹、著作類型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著作類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

2、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4 視聽著作之定義與概念 n一、伯恩公約 2 I:關於受保護的文學與藝術著作範圍, 包括電影著作(cinematographic Works) 及其他同族類以雷同程序表達之著作。 5 採廣義電影著作之概念 n-廣告影片 n-包括電視影片 n-現場製作的電視節目也受保護? 有關電影著作的保護是否必須附著在有體媒 介物上的爭議問題,1967斯德歌爾摩會議上, 最後決定,交由各締約國國內法決定之。 6 二、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n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七) 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 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

3、現系列 影 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 介物上之著作。 7 貳、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一、有形的利用(in krperlicher Form) 1. 22 重製權 2. 27 公開展示權 3. 28-1 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權 4. 29 出租權 二、無形的利用(in unkrperlicher Form) 5. 23 公開播送權 7. 25 公開上映權 8. 26 公開演出權 9. 26之1 公開傳輸權 三、 10. 28 改作或編輯權 8 公開上映權 n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 之權利。 9 公開上映之定義 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 或其他傳送影

4、像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 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該著作內容(第3條第1 項第8款)。 至於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 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 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 進出之場所。(第3條第2項)。 10 公開演出權 n著作權法第26條 I 著作人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II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 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 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III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 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11 公開演出之定義 公開演出係指

5、,以演技、舞蹈、 唱歌、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觀眾 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 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第3條第1項第9款) 12 公開播送權 n著作權法第24條 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 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II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 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13 公開播送之定義 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 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 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 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 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6、,亦屬之。(第3條第1項第7款) 14 參、問題緣起 線上電影資料庫計畫觸礁 Q1: 除了取得電影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外,是否 還應就該電影之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 曲或背景音樂等),另外再支付音樂著作人 報酬? 電影上之其他著作或鄰接權人(語文、 錄音著作權人、表演人等)是否亦享有相同權 利? Q2: 電影公司是否有權授予其網路公開傳輸之 利用? 15 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疑問 問題一:電影院放映電影,是公開上 映該視聽著作之行為 Q1:該電影之音樂著作或其他著作之權 利人是否也可同時主張權利? Q2:在音樂著作而言,是屬於音樂著作 之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16 主管機關解釋函(1/2) n戲

7、院放映電影之行為,係屬於公開上映該視聽著 作之行為。戲院除了應該向視聽著作人支付報酬 外,音樂著作人尚不得就上述行為,另主張 權利。 【 (85)台內著會發字第8515114號】 【 (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 】 17 主管機關解釋函(2/2) n但如果該電影是經電視公司之電視頻道播送時 ,除了該視聽著作人得主張權利外, 該視聽著作之音樂著作人,亦得主張權利 。 【 (85)台內著會發字第8515114號】 【 (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 】 18 問題二:KTV播放影音視聽著作,應該也 是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的情形 KTV業者,除了支付視聽著作人之公開 上映費用外

8、,即不用再另外支付該視聽 著作之音樂著作權人費用? 19 【 (84) 台內著會發 字第8418337】 (1) 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 , 惟無人演唱,係屬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又其並非 錄音著作,因此前述行為,伴唱帶內之音樂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不得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 (2) KTV業者播放伴唱帶,又有人配合伴唱帶演唱 歌曲,則前者(KTV業者)之行為係屬於前述之公 開上映,後者(消費者)之行為屬於公開演出,伴 唱帶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得主張權利;至於 公開演出之行為人,則不限於實際唱歌之人(消費 者),KTV業者亦屬之,因如無KTV業者播放伴唱 帶,消費者當無法

9、配合唱歌,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 出之行為,惟因消費者於KTV業場所唱歌均已支付 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之故意。 20 【智著 字第0920009396-0號】 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供消 費者演唱,除應徵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 授權外,因消費者及KTV業者之行為亦屬 於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應徵得伴唱帶 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始得為之。 21 【智著 字第0930005492-0號】 【智著 字第0930006368-0號】 【智著 字第0941600309-0號】 【智著 字第0940006985-0號】 如於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 就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

10、上映與音樂著 作之公開演出。 是對電腦伴唱機、KTV為特殊解釋? 還是全面修正前見解?【(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 】 22 法律爭點(一) 未知利用型態之著作權讓與或授權 數位產品是飛利浦公司在1982年左右成功開發的,但 一直到90年代才有真正成功結合多樣媒體於同一儲存 媒介的產品問世,至於網路及多媒體的線上利用則大 約要等到1995年左右才被廣為利用,故而引起不少的 爭執。 數位重製的問題 線上利用的公開傳輸問題 23 (續一) Vgl. hnlich NEW YORK TIMES v. TASINI, 533 U.S. 483 (2001) Vgl.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V

11、ideozweiauswertung III, BGH CR 1995, 725ff. * 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4項 (aufgehoben) : 著作用益權之授與,並不及於尚未被廣為熟知之利用方 式或義務。 * 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5項: 未逐一明示授權內容時,究竟有無移轉用益權?以及究竟 授予哪些權利?是屬於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授權的範圍及 其限制如何?都依契約目的而為決定。 24 (續二) 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 財 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 , 推定為未讓與。 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 著作財

12、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 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 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86年台上763號:目的讓與理論 96智上易9:原告78年間將其攝影著作以幻燈片的形式賣給太魯 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被告(旅行社) 將其重製上網。 25 法律爭點(二) 視聽著作上,除了視聽著作人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著 作人權利,可以對視聽著作之利用人主張權利? 如果答案屬於肯定,則視聽著作上究竟存有多少權利 人?只有音樂著作的問題嗎?有無語文著作?美術著 作?鄰接權人呢(錄音物製作人、表演人)? 如果答案又屬於肯定,則以後視聽著作究竟該如何 被利用? 國際著作權規範

13、究竟如何? 主管機關的解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不另 存在其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視聽著作 之公開播送,同時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合 理嗎? 26 肆、國際著作權規範 第一節 伯恩公約 n一、 視聽著作之定義與概念 2 I:關於受保護的文學與藝術著作範圍, 包括電影著作(cinematographic Works) 及其他同族類以雷同程序表達之著作。 27 二、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人之權利 n 伯恩公約第14條( Art. 14) 就電影之拍攝與電影之利用,著作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重製權(ex.主題曲、配樂等詞曲音樂著作) 改作權(ex.電影小說、劇本等語文著作) 散布權 公開上映 有線公開演出 (

14、無線)廣播(Art. 11 bis) 28 伯恩公約 第 14條 n (1) 文學或藝術著作之作者人享有下述專有權: (i) 將其著作予以電影化之改作及重製,以及散布 該改作或重製之著作, (ii) 前款改作或重製物之公開上映(public performance,ffentliche Vorfhrung)及以有線 公開傳播。 n (2) 文學或藝術著作經改拍成電影之後,於不損害被 授權之電影著作人之範圍內,得改編成其他任何 藝術形式,並應得原著著作人之授權。 n (3) 第13條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 29 三、視聽著作人之權利(Art.14 bis) 1. 電影著作人享有與前述電影上之著作人相同之權 利(第1項) 2. 至於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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