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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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CAEPI-RG-ES-006-2018编号:CCAEPI-RG-ES-006-2018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 认证实施规则 2018-9-25 发布 2018-9-25 实施 2018-9-25 发布 2018-9-25 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I 前 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 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高晓晶、岳子明、张纯。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

2、中心解释。 1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 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 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 2.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 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 4.认证依据 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GB/T 2706

3、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 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GB 14470.3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 磷

4、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

5、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

6、别。具体要求参见下 表: 表 1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分级 一级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三级 3 业绩要求 在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应不低于3万吨 /天, 且其中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 理能力不低于 3000 吨/天。 在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应不低于 2000 吨/天, 且其中至少有 1 个设施的 处理能力不低于 300 吨/天。 在运营的工业园区废 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 业内废水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应不低 于 100 吨/天。 人员要求 具备不少于 20 名与运营专业类 别相适应的、取得相应

7、培训证书 的现场运营人员。 具备不少于 10 名与运营专业类 别相适应的、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的现场运营人员。 具备不少于5名与运营 专业类别相适应的、 取 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 场运营人员。 5.1.2 申请因子划分 申请因子划分如下:工业园区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纺织染整废水处理设施、造纸 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处理设施、钢铁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化工废水处理设施、煤矿 废水处理设施、焦化废水处理设施、食品饮料废水处理设施、制药废水处理设施等。申 请单位根据运营情况可以单项或多项申请。 5.1.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环境服务认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申请书;

8、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运营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若通过 ISO 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4)每种工艺至少提供一项运营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 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营效果监测报告; 5)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营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5.2 型式审查 5.2 型式审查 在实施现场审查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等级、申请项目类别、业绩、人 员、实验室及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4 5.3 现场审查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范围 从申报书所报业绩清单中

9、,随机挑选至少一个运营项目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项 目的工艺流程应具有代表性。 现场审查的范围覆盖申报单位运营服务现场及实验室。 现场审查的范围应涵盖所有申报运营服务类别。 5.3.2 审查时间 现场审查时间应根据所申请服务认证的等级、类别等确定,每个运营现场审查点一 般为 1 至 3 个人日。 5.3.3 服务保证能力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单位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事 故预防和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供应商质量控制、内部审查制度等文 件; 2)申请单位运营服务人员档案和运营业绩档案; 3)运营服务人员的人员管理情况,包括:

10、人员的培训、人员能力评价、人员档案等。 5.3.4 服务质量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服务现场的制度及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运营服务合同、上级下发的管 理文件、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档案、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检(维) 修制度、原材料采购及消耗档案、系统运营检修档案、设备维护保养档案、第三方检测 报告等技术档案、台账、记录、图纸; 2)运营服务现场环保设施运营状况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环保设施运转情 况、污染物指标排放情况、工艺控制情况等; 3)运营服务现场所在区域实验室的相关情况,包括:实验室场地条件、实验设备配 备情况、检验人员培训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制

11、度、仪器作业指导书、检测原始记录等。 5 5.4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5.4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5.4.1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审查、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通过网上 公示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 定。 5.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 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与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审查: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签订合 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齐材料或不受理。 现场审查:收到认证

12、费之后下达现场审查通知,开展现场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结果评价,以审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申 请单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公示:认证结果评价通过后,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批准与证书制作:公示期结束后无质疑或质疑处理结束判定通过认证的批准颁发证 书,批准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5.5 认证后的监督 5.5 认证后的监督 5.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获证单位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环境服务认证的要求。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运营现 场抽查等方式进行。 5.5

13、.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运营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单位责任时,可增加监督频 次。 5.5.3 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 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使用或撤消认证证 6 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服务项目中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 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获得。 6.1.2 认证服务项目的变更 6.1.2.

14、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服务项目,如果涉及单位名称、登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向 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6.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再次开展 现场审查。 6.2 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 6.2 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 6.2.1 扩展的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单位需要增加同一认证种类内的服务项目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 申请。 6.2.2 扩展的批准 证书持有单位应先提供扩展服务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可以扩 展或需再次进行现场审查。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

15、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获证单位不能保持运营服务质量或者被投诉经查实为持证单位责任时,暂停或撤 销认证证书。 7 若获证单位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 等原因,不再申请认证的,注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有弄虚作假行为,证书立即撤销,且五年内不 得重新申请。 7.环境服务认证标志的使用 7.环境服务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7.3 加施方式 7.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8.收费 8.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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