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专项整治工程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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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专项整治工程主要任务一、加大敏感区域整治力度(1)依法关闭禁养区养殖企业2016年6月底前,关闭搬迁环太湖1公里及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161家畜禽养殖场(户)。2016年底前,完成流域各地划定的各自辖区内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环太湖1-5公里为限养区,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2)实施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治理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限期治理。对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其

2、养殖活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省内、省际畜禽市场协调合作,保障畜禽肉类供应安全。(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关闭太湖西岸区及望虞河西岸区内180家无配套农田无处理设施的小型养殖场。二、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加大执法力度(1)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年出

3、栏生猪5000头(折合)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小区)编制报告书,其他的编制登记表。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养殖,县级畜牧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金融部门不得办理金融信贷,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享受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研究确定各行政区养殖总量,作为指导畜禽养殖行业发展的依据。(2)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环保、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现有养殖场(小区)发现

4、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强制关闭。太湖流域各地统一步骤、统一时间开展对外来分散、非法、扰民的养殖场(户)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关闭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分散及非法养殖场(户),彻底将其清理出太湖流域,防止异地重建。三、提高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水平各地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构建养殖业发展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进农牧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循环生态链。(1)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5、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和区域功能定位,确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艺、排放标准、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等。鼓励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场自身流转承包周边农田林地,通过建设畜禽粪污还田工程,就地消纳粪污循环利用。畜禽场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内部须建有完善的粪污预处理设施设备,包括畜禽场内部的防雨防渗粪便堆积场、污水收集处理池;农田林地内的肥料还田及沼渣沼液利用设施设备,重点建设寿命长的经济型喷灌、微喷灌设施;配套农田林地生态隔离措施等,到2017年底,淘汰172家大中型养殖场水冲粪工艺。加强周边种植业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禽场建设标准化粪便储存设施,完善粪便收运设施,做到

6、粪便全部还田。猪场首先采用干清粪工艺,提高干粪收集处理水平,重点建设“三分离一净化”工程,固体粪便和污水处理与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80%,污水、粪便经处理后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后用于还田。对无法完成整治任务的养殖场(户)予以关闭。2016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内17家中型猪(牛)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38家中型禽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到2017年底,完成59家大型养猪(牛)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254家大型禽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区域分布特点及区域产污总量,合理布置建设有机肥厂,有效实现资源化利用。(2)小型及分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强规模以下

7、小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于违规、违法建设的垃圾猪、泔水猪等小散畜禽养殖场(户)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小散畜禽养殖场(户)应积极推进堆粪池、污水沉淀池等还田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加强粪污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参照村镇垃圾收集处理的方法,将畜禽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收集服务体系。建立小散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和处置利用体系。政府统筹推进,整合、引导地方各类“以奖促治”资金、综合整治资金及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社会企业(种植大户)积极参与,推动小型及分散养殖场(户)主动配合,统一指导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粪污存储设施,并配套建立畜禽粪污专业化收运体系,同时引导分散养殖户密集的村庄建立粪污公共堆

8、放点和简易处理设施,或依托现有大中型规模养殖场的治污设施,实现分散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实现对小、散、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到2016年底前,在小型及分散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废弃物集中收运体系,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引导发挥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农村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系统,鼓励个体经营者参与资源回收产业链条,对周边分散中小型养殖场的畜禽粪便集中处理,通过生产商品有机肥提供给种植基地。(3)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要求,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确保2015

9、年底前启动建设,2016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确保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四、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处理模式,促进提档升级在连片种植区内,建设一批年出栏生猪5000-10000头的大中规模规范化达标养殖场。推广“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循环模式,主要以生猪、奶牛养殖区为主导,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利用协议的方式,采取堆沤、沼气处理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通过沼气设施产生沼气、沼液和沼渣的,产生的沼气主要用于猪舍火焰消毒、猪场、牛场供暖等方面,沼液和沼渣作为特色水厂品养殖区、茶园、蔬菜和果树等四大功能区的肥料,推广“厌氧发酵+土地吸纳”,通过肥水管网浇灌果树、茶叶、蔬菜等作物,形成“畜-沼-茶”、“畜-沼-果”、“畜-沼-鱼”、“畜-沼-菜”等循环发展模式。找到种养业上下游产业的链接扣,促进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建设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工程,打造立体、生态、种养结合的养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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