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

上传人:热**** 文档编号:118655875 上传时间:2019-12-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0.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假期的相关管理规定(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假期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休假的权利,规范各种假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中心所有在职工。第三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因工出差外,凡不能到岗上班的职工均需要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第五条 病假。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二、职工病假期间(医疗期)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六条 事假。一、职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

2、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二、职工请事假按天扣发工资福利。三、凡因处理私事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请示批准,可以不作为事假。1、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2、职工按照计划免疫的要求带婴幼儿实施计划免疫的。第七条 婚假。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领取了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二、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婚假7天。三、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八条 产假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

3、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三、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办理。七、职工计划内怀孕,经医院证明需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办理。八、职工施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节育假。第九条 哺

4、乳假一、女职工的婴儿哺乳假给至婴儿满一周岁止。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算作上班时间。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第十条 护理假。配偶晚育的男职工给予七日护理假。第十一条 工伤假一、职工因公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和公司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疗养的,其治疗和疗养期间为工伤假。二、工伤假期间工资

5、福利照发。 第十二条 丧假。一、职工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去世,可休丧假3天。二、职工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十三条 年休假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四、年休假不得积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6、,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六、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七、原则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应服从安排。八、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十四条 探亲假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

7、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五、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六、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照发。七、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八,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

8、为火车硬卧票价。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中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探亲假、产假中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第十六条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一、职工休年假、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监察部监察,分管副总审核、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二、产假、节育假、病假、公伤假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监察部监察,分管副总审核、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三、职工请三天之内事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报监察部监察主管,分管副总审核,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四、如确因重病或急事不能按规定事先请假的,可

9、委托他人代办请假,事后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第十五条 销假休假期满后,应及时按原请假程序履行销假手续。凡请假未准私自不上班,未经续假或续假未准私自超假不归者,其不上班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十六条 旷工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职工向公司申请假期,未经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5、在规定或约定到岗时间内,迟到超过2小时(含)并在3小时以内的,计旷工0.5天;迟到3小时(含)以上,计旷工1天。二、 对旷工的处罚:1、 旷工的扣罚标准为每天100元;2、凡无故擅自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达30天者均作自动离职论处。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假单姓名部门日期请假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假期种类事由审 批部门意见监察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任意见销假时间年 月 日,实际休假 天。销假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