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投影仪询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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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JNZC-2018213(第二次) 项目名称:激光投影仪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 2018年10月30日 第一章 询价邀请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办公室(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 ,就激光投影仪(项目名称)进行网上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JNZC-2018213(第二次) 2.项目名称:激光投影仪 3.采购项目预算:190000元 4.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4.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4.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 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 4.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证明材料等); 4.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 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4.1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应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无 4.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无 4.3 供应商应办理南京市政府采购数字证书(CA)(详见南京市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指南 :/ 4.4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4.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4.2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的; 4.4.3 在全国

4、范围内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4.4.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4.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 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4.4.6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4.4.7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5.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投标。 6.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元整;交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存款

5、账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南京杨家圩支行(开户贰仟 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账号:320899991010003367741,并到交通银行南京杨家圩支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 手续,或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咨询电话:025-69634313、025-69613996。 7.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时间、地点: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如果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和采购单位联系人沟通。 8.网上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开始时间:2018年11月2日 09:30:00 截止时间:2018年11月7日 14:00:00 9.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办

6、公室 采购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369号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戎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2552280782 采购文件编制人姓名:段万红 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电话:025-69613997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市民中心B区4楼 10.其他 10.1 采购项目的技术及需求问题,请向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咨询。 10.2 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 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南京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或采

7、购人处。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规 章和规定等。 1.2 采购方法 1.2.1 本次采购采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询价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全程电子化。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本次招标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4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

8、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 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 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

9、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 证证书复印件。 3.4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仅供供应商参考,并不是限制条件。 3.5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4.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修改 4.1 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交易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

10、为询 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交易中心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信息 公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2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关注原信息公告媒体上有无更正公告,所有采购需求均以交易系统公布为准。 5.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技术标准。 5.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扫描上传相 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 5.3 供应商所使用的币种位应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5.4 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6.询价保证金 6.1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2 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应主动与响应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询价保 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询价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6.3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询价通知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询价通知书要求成交供应商向 采购人交纳履约保

12、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对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 业家免交履约保证金。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3 除因不可抗力情形以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5 不同供应商的项目组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 7.6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供应商联合体 8.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13、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全权代表方的应答 材料作为商务评审依据。 8.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 ,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扫描上传至交易系统 。 8.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 活动。 8.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企业的政府采购 活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

14、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 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9.价格组成 9.1 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 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9.2 供应商应对交易系统内的产品清单分别报价,总价由系统自动汇总。 9.3 供应商

15、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0.评定成交标准 10.1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后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0.2 评审最低价为按照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诚信评价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1)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报价的5%、5%扣除(特别说明: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 网:/ ”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扫描上传至交易系统指定位置的认证证书为依据)。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16、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 加采购,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 (3)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11.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凭CA锁登录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我要质疑”栏目,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质疑提交和回复查看。 11.2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和质疑函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 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11.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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