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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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工运行维护管理办法1.1.1 热工设备维护1.1.1.1 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执行DL/T 774 、DL/T 1210 、DL/T 1213等相关标准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1.1.1.2 热工专业应制定明确可行的巡检路线、周期和检查内容,并做好巡检记录。在巡检中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汇报。1.1.1.3 热工检测参数指示误差符合精度等级要求,测量系统反映灵敏,数据记录存储准确。1.1.1.4 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标识应正确、清晰,电缆和一次设备要有标识牌。1.1.1.5 所有进入热工保护的就地一次检测元件以及可能造成机组跳闸的就地元部件,其标识牌都应有明显的颜色标志,以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热工

2、保护误动。1.1.1.6 机柜内电源端子排和重要保护端子排应有明显标识。机柜内应张贴重要保护端子接线图。线路中转的各接线盒、柜应标明编号,接线盒或柜内应附有接线图,并保持及时更新。1.1.1.7 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盘内照明电源应由专用电源提供,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电源不得做照明电源或检修及动力设备电源使用。1.1.1.8 锅炉炉膛压力取样装置、一次(二次)风流量取样表管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定期吹扫计划。1.1.1.9 DCS电子间和工程师站环境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非热工专业DCS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电子间和工程师站进行工作。机组运行时禁止在电子间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1.1.1.10 各控制

3、系统的工程师站应分级授权使用,机组运行中需要进行软件组态、定值修改等工作应履行审批手续,涉及主要保护及主要自动调节系统的软件组态、定值修改等工作,原则上在机组停运时进行。1.1.1.11 机组运行期间,热工信号强制要办理有关手续,由热工专业人员执行,设专人监护。1.1.1.12 DCS报警信号应按运行实际要求进行合理分级,避免误报、漏报和次要报警信息的频繁报警。1.1.1.13 应每两年修订一次热工报警及保护、连锁定值,并应建立完善的DCS逻辑修改验收制度。1.1.2 热工保护投退1.1.2.1 热工保护投退应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DL/T 774等相关标准及

4、反事故措施的要求,保护投退申请格式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1.1.2.2 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应开具工作票,经批准后方可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直流炉断水)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机组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当其故障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8h内恢复;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在24h内恢复。1.1.2.3 操作员站及工程师站上,热工重要保护系统的投入和切除应有“状态指示”画面,以防止保护解除或恢复不到位的情况发生。1.1.3 事故预控1.1.3.1 热工专业应开展缺陷分析,形成分析报告。1.1.3.2 DCS、DEH应建立并保存故障及维护记录,开展控制系统故障专项分析。1.1.3.3 结合机组实际情况,依据DL/T 1340制定DCS失灵后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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