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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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等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其他个人、经济组织,依 法或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制度。宪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农业法、土地管理 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均作出了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的现实意义: (1) 发挥了“统”、“分”结合的体制优势,极大地解放了生 产力; (2) 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 (3)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 既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

2、,又满足了农 户千差万别的利益需求。 (5) 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是指土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 为承包经营土地,依法律和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 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 。 发包主体 是指行使土地所有权,决定土地使用权让渡的当事 人。 一般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表,包括国有土地管理 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承包主体 是指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单 位和个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

3、济组织的 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 体所有的土地是一项天然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 (具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 集体外成员承包受到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能删除,不利 于土地流转)。(土地管理法第15条2款,承包法 第18条3款) 案例分析: 甲村委会未经村代表大会表决,与乙村村民赵某签订承包 合同,将甲村的50亩荒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3年,承包 费9万。赵某依合同付

4、款后,未经批准在该地上建起了三 间临时住房。甲村村民代表与赵某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 土地,并拆除房屋。但赵某以与村委会签过承包合同为由 拒不同意。村民们一气之下将赵某的临时住房拆除。赵某 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失。 请问: (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 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 同意 (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 不能由村民拆除,强制执行行为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 (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 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村民赔偿赵某损失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 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 都想

5、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 本村村民王某将取得承包权,法律规定本集体成员享 有优先承包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承包方承包经 营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国家所有的可用于农业 生产的土地。 集体土地则指除非农业用地以外的所有集体 土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 关系的主体依法和依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 发包权。 监督管理权。 收益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 更

6、、解除承包合同; 维护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 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技术、 信息等服务;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生产秩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承包决策权(经营自主权)。 收益权。“完成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归自己” 产品处分权。 土地流转权。 其他权利:优先承包权;继承权 优先承包权,指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所具有的优 先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 优先承包权应由两种承包主体享有:第一,本组织成 员的优先承包权。第二,承包期满,承包人在同等条 件下,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有优先承包权。 继承权,指

7、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依 法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遵守本组织章程和村民大会决议,爱护集体财产,自觉维 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节 土地承包经营经营 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土地的发包者和承包者之间 为承包经营土地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一种民事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为确立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达成 的协议。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

8、采取书面形式(要式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了以下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 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 民代表组成。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 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 民约代替法律法规。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多采取招投标方式 ); 5.签定承

9、包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 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 的应当是发包方,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 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 方是村委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 户主。 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 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必须具备发包和承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具体要求有: 发包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土地所有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符合条 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承包方应具有承包经营的行为能力。

10、 2.内容合法原则。 内容合法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条款要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4.书面形式原则。 5.承包程序合法原则。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 1.承包项目 (土地的种类、质量、数量、坐落等)。 2.承包指标。 即承包人完成承包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主要有以下指标:承包金、产品定购及履行方式。 承包金可以用实物计量,也可以用货币计量,还可以采用 实物量和货币量相结合的办法计算。 3.承包期限。 4.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形式 l.内容的变更。 即

11、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2.客体的变更。 即承包对象的变化。 3.主体的变更。 主要指承包方发生变化 4.转让或转包。 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反映 。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原因 1.双方协商自愿解除。 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承包经营合同标的丧失。 3.国家依法征收了承包经营土地。 4.承包方主体资格消灭。 即承包人丧失了承包能力和条件。主要有以下情况 :承包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转为非农业户 口、迁 离原居住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应交 回

12、承包地(不包括林地,主要是林地的收益期长 )。 迁入设区市以下的市和小城镇,是否交回承包 地,根据承包方的意愿(工作可能不稳定;社会 保障制度不健全等)。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 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责任 1.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此所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凡因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时,应 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承包户因此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和安置 问题。 3.因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时,承包 方应退回自己所使用的土地。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对土 地的投资进行合理补偿。 4.发包方收回

13、土地,承包人有权依法要求收回或变卖属于 自己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定着物。 (四)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 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 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地不得调整)。承包 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频繁调整承包地的危害: 影响农民群众对中央的承包政策及其贯彻落 实情况信心不足; 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 造成承包地的地块细化,不利于先进农业

14、技 术和机械化作业; 可能造成基层干部谋取私利,引发矛盾。 对个别调整的限制: 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才允许按照规定进行个 别调整;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必须严格依法解释,发包 方不得自行解释; 允许进行调整的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不得扩大范围进 行调整,更不能在全村范围内打乱原承包地进行重新分配 、承包; 允许个别调整的对象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个别调整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必须经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这些程序,不能进 行调整。 基本立法精神:大稳定,小调整承包期内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调整用地主要来源于: 预留的机动地(原则上不留,已留的应在耕 地总面积的5%以内); 开垦的耕地; 承包方交回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安排二、三产业就业。 四、关于无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问题 无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或利用职权强行所订的土地承包经 营合同。 3.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的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 4.损害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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