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分类号:备案号:QB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XXXXX—XXXX人造革合成革工业节水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industrial water savingof artificial leather and synthetic leather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本稿完成日期:2019年12月)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QB/T XXXXX—XXXX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指标体系 15 评价方法 46 指标核算和数据来源 5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轻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四川大学制革清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阿基里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工商大学、江苏贝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英德市匠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峰超纤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繁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梅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协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威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华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山东天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一剡、孙慧、张歆、范浩军、赵建明、徐德好、许博、吕竹明、陈意、匡建武、刘爱明、龙杰、韩芹、王乐智、陈尚泰、张哲、孙进琳、郑嗣铣、钱国春、张凤、洪爱军、刘安秦、沈友林、李华林、王福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7人造革合成革工业 节水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造革合成革工业节水技术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指标核算和数据来源本标准适用于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的节水水平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2109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1534 工业用水节水 术语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34443 人造革与合成革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21534、GB/T 3444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常规水资源 unconventional water resources主要指雨水、再生水、海水、矿井水等,特点是经过处理后可以再生利用。
3.2 工业节水技术 industrial water saving techniques通过加强管理,减少工业取水量和用水量、降低工业排水量、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合理利用水资源的过程和方法,采取在经济上合理的节水措施和可行的可以提高水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用水损失、能代替常规水资源和无水生产等技术,包括直接节水技术和间接节水技术4 指标体系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节水水平评价体系的指标项目、权重值及基准值见表1、表2表1 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节水技术指标项目、权重值及基准值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序号指标项一级指标权重指标项单位分权重值Ⅰ级基准值Ⅱ级基准值Ⅲ级基准值1资源消耗指标0.3单位产品取水量*压延、流延、涂覆PVCm3/104m1≤8≤10≤152干法PU≤5≤10≤153湿法PU≤40≤60≤804超纤PU(甲苯抽出法)≤60≤80≤1005超纤PU(碱减量法)≤100≤120≤1506污染物产生指标0.3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压延、流延、涂覆PVCm3/104m1≤4≤6≤87干法PU≤4≤8≤128湿法PU≤35≤50≤609超纤PU(甲苯抽出法)≤40≤60≤8010超纤PU(碱减量法)≤80≤100≤12011资源综合利用指标0.2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除地下水外)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0.5≥15≥10≥512水重复利用率%0.5≥80≥70≥6013节水管理指标0.2见表2注:标注*的指标项为限定性指标。
表2 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节水管理指标项目、权重值及基准值序号一级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值二级指标分权重值Ⅰ级基准值Ⅱ级基准值Ⅲ级基准值1节水管理指标0.2管理合规性0.05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应实施节水的“三同时”a和“四到位”b制度*20.05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取水许可制度30.05企业排水实行清污分流,排水符合GB 21902中4.1的规定40.05企业没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企业使用了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正在整改中5管理制度0.04有系统、科学、适用、有效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60.03有健全、有效的计量统计制度70.03蒸汽冷凝水进行回用,冷却水重复利用8管理人员0.05有负责用水、节水管理的专职人员,且岗位职责明确90.05专职人员上岗前进行节约用水培训10管网设备管理0.1有完整的管网图(标注给水、排水、回用水等),加强对用水管道、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现象加强对用水管道、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现象11水计量管理0.03具备依据GB/T 12452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能力,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具备依据GB/T 12452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能力120.03有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130.04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生活用水没有包费制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14计量设备0.05水计量器具配备率符合GB24789三级计量要求水计量器具配备率符合GB24789二级计量要求150.05水表的精确度不低于2.5%16用水器具0.1水龙头、卫生洁具等节水型产品的使用率≥70%水龙头、卫生洁具等节水型产品的使用率≥20%17节水技术0.2采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等文件中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a “三同时”是指工业节水设施必须与工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b “四到位”是指人造革合成革企业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注:标注*的指标项为限定性指标5 评价方法5.1 指标无量纲化不同指标由于量纲不同,不能直接比较,需要建立原始指标的隶属函数,如公式5-1所示 (公式5-1)式中,表示第个一级指标下的第个二级指标;表示二级指标基准值,其中为Ⅰ级水平,为Ⅱ级水平,为Ⅲ级水平;为二级指标对于级别的隶属函数如公式5-1所示,若指标属于级别,则隶属函数的值为1,否则为05.2 指标权重一级指标的权重集w ={ w1, w2 , ...w i ,...w m} ,二级指标的权重集ωi={ωi1,ωi2, ...ωij, ...ωini} 其中, , ,也就是一级指标的权重之和为1,每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权重之和为15.3 综合评价指数计算通过加权平均、逐层收敛可得到评价对象在不同级别的得分,如公式5-2所示 (公式5-2)式中,为第个一级指标的权重,为第个一级指标下的第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其中,,为一级指标的个数;为第个一级指标下二级指标的个数。
5.4 节水企业的评定通过对不同工艺产品产量比例和综合评价计指数的加权平均可得到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节水水平综合评价指数,如公式5-3所示 (公式5-3)式中Ygk,表示各类评价对象在级别的得分, Xi表示各类评价对象产量占企业总产量的比例,且 以节水综合评价指数为依据,将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分别评定为节水国际领先企业、节水国内先进企业和节水一般企业5.5综合评价指数计算步骤第一步:将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现有企业相关指标与Ⅰ级基准值进行逐项对比,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得分,当综合指数得分≥85分时,可判定企业节水水平为Ⅰ级当企业综合指数得分<85分时,则进入第2步计算第二步:将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现有企业相关指标与Ⅱ级基准值进行逐项对比,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得分,当综合指数得分≥85分时,可判定企业节水水平为Ⅱ级当企业综合指数得分<85分时,则进入第3步计算注: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不参与第3步计算第三步:将现有企业相关指标与Ⅲ级基准值进行逐项对比,计算综合指数得分,当综合指数得分=100分时,可判定企业节水水平为Ⅲ级。
当企业综合指数得分<100分时,表明企业未达到节水要求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不同等级节水水平综合评价指数见表3表3 人造革合成革生产企业不同等级节水水平综合评价指数企业节水水平评定条件Ⅰ级(节水国际领先水平),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I级基准值要求Ⅱ级(节水国内先进水平),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Ⅲ级(节水国内一般水平),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III级基准值要求6 指标核算和数据来源6.1 指标核算6.1.1 人造革、合成革标准品将厚度为1.00 mm,成品宽幅为:136.00 cm~156.00 cm的人造革、合成革产品作为标准品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人造革、合成革标准品总产量等于各品种、各规格合格品产量乘以折算标准品系数之和按公式6-1计算: (公式6-1)式中:Xk ——第K种人造革、合成革产量折算标准品系数; Qx——第K种人造革、合成革合格品产量,104 m6.1.2 单位产品取水量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所取得的水量工业生产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