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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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技术监督工程

2、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本专业技术资格。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第四条 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五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六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七条 参加继续

3、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第九条 技术员条件(一)具备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完成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4) 独立撰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1篇。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

4、验。 (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无修改) (四)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2篇。第十一条 工程师条件(一)掌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二)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

5、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四)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

6、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参与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施工工法等1项,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市级地方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团体标准2项,或主持编制企业标准(适用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2项,经自我公开声明并实施2年以后,且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主持新建立2项县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实施1年后,且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5.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6. 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由上级部门批准立项解决1项以上

7、检验检测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对改进检验检测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五)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篇以上,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熟练掌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跟踪所从事专业科技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经验丰富,绩效明显。(二)长期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独立或参与解决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

8、题。 (三)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四)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2. 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9、3,下同),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重点工程(含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重大科研(含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等,下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含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建设或研究,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 主持市厅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5. 作

10、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4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6.主持新建立3项省级或5项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实施1年后,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较大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5)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第十三条 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扶贫工作累计3年以上,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

11、)基层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条件外,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品

12、种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十四条 在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本标准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第十一条工程师所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工

13、程师: (一)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二)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并颁布实施。第四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七条 采用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

14、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造成与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可以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

15、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高级工程师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条件的的,论文可酌减1篇。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第二十二条 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破格申报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规定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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