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接口费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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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企业接口费的财务处理 从事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和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企业往往会向新加入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的接口费(入网费),由于该费用一旦收取,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对收费企业来说,这部分收入不仅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收入的多少也不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因此,为了均衡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避免企业业绩的大起大落,同时也为了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贯性和可比性,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316号),对上述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作了具体规定。16

2、号文明确,从事公用事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向新用户收取入网费时,应先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现金等)”,贷记“递延收益”。在以后提供具体服务时,再按事先确定的摊销方法将上述递延收益均衡地摊入服务期间,当期按摊销金额确认收入,借记“递延收益”,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摊销期限按下述原则确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

3、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与其他类似会计核算方法一样,上述摊销期限和原则一经确定,在摊销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及变更后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以专项说明、会计报表附注等形式予以说明。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确定的摊销期限)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相关的税务处理为:由于上述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既与企业的销售数量、服务期间无关,又不与用户的使用时间及使用数量相联系,因此税法

4、从真实发生的原则出发,规定企业应将上述入网费并入纳税人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最新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由于上述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不需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人需将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的摊余金额全部作为发生当期的应纳税营业额调增项目处理,并计算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应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全额进入纳税人发生当期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的摊余金额在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作为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当然,在纳税人对上述入网费在发生当期分别作了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处理以后,按照税不重征原则,对纳税人在以后的摊销期间确认已纳税部分的收入时,也允许将该部分收入作为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目处理,不再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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