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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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DB-QC-GS-332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版次:2/A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丹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 我行颁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管理的内容和要求。2.2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管理与操作。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3.2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

2、其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贷款条件时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4 职责与权限前台业务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审批、整体风险的控制、审批后经营管理;会计部门负责贷款的出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呆账核销。5 政策5.1 经办行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贷款的担保。5.2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丹东银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质押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5.3 贷款质押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质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

3、性前提下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主要是指质权确能实现。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 详见风险库。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贷款对象符合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条件的规定。8.1.2 贷款条件8.1.2.1 向经办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b)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银行承兑汇票作担保。8.1.2.2 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8.1.2.3 还应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贷款卡;8.1.2.4 从事符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8.1.2.5 丹东银行认可的其他的必备条件。8.1.3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90。8.1.4 贷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笔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到期日应晚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到期日要大于最远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日期日一个月。8.1.5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我行当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暨当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高于央行基准利率时,贷款利率执行不低于我行当时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当银行

5、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低于央行基准利率时,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基准利率。8.1.6 担保方式经本行确认并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贷款的担保,本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作为贷款的担保。8.1.7 还款方式贷款的还款方式视借款人需求和第一还款资金来源情况而定。a) 贷款还清后,退回质押物。对以多笔不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必须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后,或者存足相应的保证金,才可抽出偿还贷款或保证金相对应的质押物,不得以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置换。b) 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前还款或存足相应保证金的,可退回相应的质押物,否则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背书转让给我行,由我行向承兑

6、银行托收兑付,并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托收,异地票据应明确票据邮寄在途时间,客户经理在特快专递寄出后,密切关注款项的收回情况,票款收回后划入我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还款专户(2620402科目项下子科目),同时经办行会计部门按照多退少补的方式划收贷款。8.2 操作流程8.2.1 申请受理8.2.1.1 借款人可向本行分支机构提出业务申请,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a)借款申请书;b)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贷款卡,以及上述证照的复印件;c)银行承兑汇票原件;d)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e)单位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及信用报告;f)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8.2.1.2 银行承兑汇票出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a)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c)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d) 公司章程;e) 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f)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h)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g) 经办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8.2.1.3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对借款人情况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按要求进行贷前调查;经办行经初步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借款申请人、出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

8、退还给借款人、出质人。8.2.2 调查 经办行客户经理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后,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调查:8.2.2.1 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8.2.2.2 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8.2.2.3 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8.2.2.4 企、事业及法人代表的资信情况,分析贷款投放的可行性;8.2.2.5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借

9、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承兑汇票进行核验,核实质押票据的各项要素:a)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b)用鉴别工具鉴别票据的真伪,应特别注意汇票号码、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迹象;c)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是否正确、清晰;d) 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是否正确、清晰;e) 票面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f)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g)承兑行的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h)出票人的签章是否齐全、合规;i)背书粘单是否符合要求,背书是否连续、合规;j)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是否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各骑缝章是否合规清晰;k) 票据

10、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记载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始记载人签章证明;l) 审查汇票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m)审查限定转让区域的汇票是否在转让区域内;n)审查背书转让签字与有关专用章是否一致;o)审查申请质押汇票是否属已经法院公示催告,遗失或被盗的;p) 任何应该审查的其它事项。8.2.2.6 以第三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经办行应严格执行我行制定的相关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审查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申请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其他组织募集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质押贷款的,经办行不得受理并向其发放贷款。8.2.2.7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应审核申请材

11、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意愿、以及质押担保情况。审核内容包括:a)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的身份真实性;b)核实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合法有效;c)核实出质人意愿是否真实,出质行为是否自愿;d) 出质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8.2.3 审查审批按照本行审批权限规定分级审查、审批。8.2.3.1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查、审批工作的要点包括:a)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b)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c)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有关规定;d)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e)核实借款申请人及出质人意愿是否真实,出

12、质人出质行为是否自愿属实;f)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g)贷款资料是完整、合法、有效,要素填写是否规范。8.2.3.2 经办行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资料及时退还给借款人。8.2.3.3 审查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8.2.4 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经办行与借款人及出质人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8.2.4.1 经办行和出质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经办行可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兑付以实现质权。8.2.4.2 借款人、出质人签字后,贷款发放人员应将有关合同文本、借据等材料

13、送交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合同有权签字人(指分支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下同)审查,有权签字人审查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之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签署借据。8.2.4.3 贷款发放人员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的相关合同文本、借据核对无误后,按我行有关贷款支付管理规定发放贷款。8.2.5 质押物保管a)质物必须在金库中专门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审批登记制度。质物出入库必须由经办人在出入库凭证上签章。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并以快递方式寄出时,应将该承兑汇票复印件、背书复印件、查询查复复印件、邮政快递收据及托收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按照704科目进行质押品入库管理。b) 经办行应妥善管理质押银行承兑汇

14、票。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经办行相关责任人按我行相关规定承担责任。c) 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经办行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同时要及时向我行相关部门报告。8.2.6 贷后管理8.2.6.1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定期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企业经营状况。检查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8.2.6.2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置银行承兑汇票:a)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b) 借款人

15、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c) 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8.2.6.3 有关贷后检查、贷款风险分类、风险监测与预警、不良贷款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的内容具体执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规定、不良贷款管理规定、呆账核销管理规定。8.2.6.4 资料归档参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8.2.7 贷款偿还8.2.7.1 借款人正常到期还款后,经办行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8.2.7.2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后,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8.2.7.3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经办行应将银行承兑汇票退还出质人。8.2.7.4 对于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达到处置质物条件的,通过质物处置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如有剩余资金,应将剩余款项及时归还出质人。8.2.7.5 如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需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还贷的,操作程序如下:a) 经办行信贷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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