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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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第一节 促进就业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第一节 促进就业法规与政策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二)政策支持,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一)就业服务与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政府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市场促进 失业预警制度-制度设立 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制度设立,(二)就业援助,身体状况差 1.援助对象: 职业技能水平低 (就业困难人员) 家庭困难 失去土地 健全制度 开发公益性

2、岗位 2.援助措施: 加强就业援助服务 特殊群体特别扶助 产业结构调整,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9项) 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

3、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试用期条款的限制: (1)试用期期限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3)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1)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与专项培训费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补偿,(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的处理 全部无效-撤销合同 部分无效-修改合同 造成一方损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履行: 履行原则:实行、全面、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5、(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二)劳动合同变更 协商一致 书面形式 不违法,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合同的终止,终止情形 手续办理,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一)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工会-用人单位 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效力: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生效,(三)劳务派遣 派遣单位(义务) 三方主体 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者(权利),三方主体之-派遣单位 义务: -按公司法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 -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6、-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派出期间支付最低工资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报酬,不向劳动者收取报酬。,三方主体之-用工单位 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相关费用和福利待遇 -提供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工资调整机制,三方主体之-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权利 -同工同酬 -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享受用工单位所在地工资标准,(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时间:以小时计酬 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 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可订立口头协议、可随时解除 无试用期 计酬标准符合规定标准 计酬结算时间

7、不超过15日,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工资 (一)工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二)工资支付 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三)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支付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参考因素: 生活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区域经济 2.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方案 省政府批准 7日内公报 10

8、日内上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3.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整一次,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1、最高工时标准 日最长工时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周最长工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不受限制) 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公共设施设备抢修,-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

9、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二)休假 休假是劳动者的带薪休息时间,我国的法定休假有: 法定节日 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其他。 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98天 婚丧假 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一、劳动保护(一)劳动安全卫生,(二)特殊劳动群体保护,1.女职工: (1)平等就业,特定时期不被辞退 (2)同工同酬 (3)合理工作安排 (4)“四期”保护 2.未成年工: (1)最低就业年龄:16岁 (2)劳动保护,二、职业培训,(一)分类

10、 就业前/就业后 (二)职业培训制度,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范围与机构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范围与机构 (一)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二) 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三)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因企业开除、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二)我国劳动争 议的范围包括,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调解机构

1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司法机构 人民法院,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 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工会代表,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同级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原则: 自愿/民主说服 (二)调解程序、期限与效力,调解时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

12、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着重调解/及时迅速/区分举证责任 (二)仲裁庭 (三)仲裁员 (四)案件审理,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一、监察范围、机构与原则 (一)范围 企业和个体户/职业介绍、培训、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二)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 (三)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公正公开/高效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二、监察机构的职责(四项) 和监察事项(九项),(一)管辖 1.地域管辖 -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2.级别管辖-上级可以管下级 3.制定管辖-共同的上级有权指定,三、实施,(二)形式 1.主要形式- 日常巡视检查、审查报送材料、接受举报投诉 2.设立举报投诉途径(信箱、电话);必要的及时立案;群体性事件启动应急预案,(三)措施 六项措施做简单了解,(四)程序 1.监察员 经考核考试录用、配制证件、两人以上执法、适用回避制度 2.期限 60工作日+30工作日 3.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交司法机关,(四)程序 4.告知程序 听取单位陈述、申辩 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5.时效: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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