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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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合同法,总则(1129条) 分则(130427条),2,总则,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3,一般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条) 平等主体 协议 合同对当事人的要求 法律地位平等(3条) 自愿订立合同(4条) 遵循公平原则(5条) 遵循诚信原则(6条) 遵守公序良俗(7条)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8条)案例1:P34,4,合同的订立,合同对当事人能力的要求 合同的代理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订立的过程 过期承诺的处理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实践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

2、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5,合同的订立,合同对当事人能力的要求(9条)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代理(9条) 委托人 代理人 合同的形式(10条):案例2、3、4: P3537 书面形式(11条)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案例:1、巧合;2、一份特殊的遗物;3、半张借条,6,合同的订立,1、巧合 原告:俞阳 被告:梁明 、小潘(财务) 俞阳曾借梁明10万元,后来归还梁明,但未拿收据。梁明又找俞阳索要10万元,且出示借条为证。 还钱过程中,被两人发现 甲见他们走进财务室,且俞阳提了一个包 乙见他们正在数钱,具体数目不知道,但见一大堆钱 俞阳母亲保留了当年从银行提钱的帐单7.5万元

3、俞阳出示了从证交所提取1.5万元现金的记录 判决:优势证据,7,合同的订立,2、一份特殊的遗物 案例发生在北京石景山区。翁胜华与赵广喜是好朋友,两人曾发生借款往来,后来翁胜华突然去世。冯秀芬在整理丈夫翁胜华的遗物时,意外地发现了一张借条“今借人民币六万元,又将六万元改为叁万贰元,借款人:赵广喜”。据此,冯秀芬向赵广喜要钱,赵广喜说已经还了,于是,冯秀芬将赵广喜诉至法院。 法庭上,赵广喜出具了两份证人证言,一份是打牌时的牌友出具的,一份是龚喜珍出具的。 最后法院判决“赵广喜还给冯秀芬3万2000元” 书证证人证言 启示: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 还款时,务必要回借条,8,合同的订立,3、半张借条 骆

4、女士:借款人,被告 保姆(60多岁)、保姆儿子(公交车司机):出借人,原告 借条:上方是借款的内容 下方是还款的说明 第一次2000元 第二次是3000元 收条:还款3000元 被告称,已还款8000元,尚差2000元,且找了2个证人 原告称,只还款3000元,尚差7000元 判决:证据的完整性,9,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12条) 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10,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过程(13条) *要约(14条) 要约邀请(15条):案例5: P39 要约生效(16条) 要约撤回(

5、17条):案例6: P41 *要约撤销(18条) *要约失效(20条) 承诺(21条) 承诺到达(23条) 承诺生效(26条) 承诺撤回(27条),11,合同的订立,要约(14条) 内容具体明确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撤销(18条)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撤销要约的限制(19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20条)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2,合同的订立,过期承诺的处理:案例7: P42

6、过期承诺为新要约(28条) 过期承诺无效是一般规定 过期承诺无效的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过期承诺有效(29条) 过期承诺有效须具备的条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过期承诺有效的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13,合同的订立,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案例8: P44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0条) 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的情况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

7、质性变更(31条) 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外规定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14,合同的订立,实践合同:案例9: P45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以当事人双方签章为准(35条) 36条(合同成立)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37条(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15,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合同 定义( 39条) 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限制(39条)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取合

8、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限责条款 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惩罚 格式条款无效(40、52、53条) 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41条),16,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42条)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与订立合同有关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42条):案例10: P47 合同尚未成立 *案例:合同未签订,保险公司不得不赔20万元 违约责任(107条) 合同已经成立,17,合同的订立,合同未签订,保险公司却不得不赔20万元 甲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在当地保险公司营业部填写了“企业财产险”的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工作人

9、员告知会尽快答复是否承保。后保险公司经实地勘察,认为甲企业不符合承保条件,但由于临近年关,保险公司忙于其他事情而未将结果及时告知甲企业。期间甲企业多次电告、传真联络该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答复。同年1月29日晚,甲企业的仓库被附近的烟花不慎点燃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事后,甲企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其不予承保的决定,错过了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时机,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故不应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于是,甲企业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18,合同的订立,合同未签订,保险公司却不得不赔20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42条

10、保险公司 赔偿甲企业因火灾遭受损失20万元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评析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4项条件 *缔约过失的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更高要求,19,合同的订立,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4项条件 合同尚未成立 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合同前义务) 违反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主观有过错,并造成对方损失 违反先契约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的后果 一般情况 一方当事人付出交易成本或错失另订合同的机会 过失方承担责任较轻,且可预见 保险合同 支付投保人交付的交易成本(可忽略不计) 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往往金额巨大),20,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更高要求 投保

11、人缔约过失 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 专业知识比较匮乏 其造成保险人的损失较小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 主要约束保险人 削弱保险公司的强势地位 要求其多为客户考虑,21,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43条)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 当事人一方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22,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时间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处分 越权行为有效 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的处理,23,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时间(44条):案例11: P49 成立

12、时生效 还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45条) 附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46条) 附生效期限 附终止期限,24,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47条) 一般规定(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外规定(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无权代理(48条) 无权代理的情形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无权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承担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追认),25,合同的效力,表见代理(49条):案例13、14: P5253 表见代理的情形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1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状告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51条) 权利人承担责任 权利人追认 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 无处分权人承担责任,26,合同的效力,案例:状告律师事务所 案例发生在武汉协力律师事务所,朱从伟是该律师事务所的见习律师(某高等院校法律系专科毕业)。 持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合同和公函,与当事人易志学签订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3万元和10万元欠条一张。 后来,朱从伟携款逃逸,易志学找协力律师事务所理论,律师事务所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朱从伟盗用单位的空白代理合同 和公函,应由朱从伟承担责任”。 易志学将协力律师事务

14、所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其交的代理费3万元、10万元债权,二者加在一起1万元利息。 法院判决:协力律师事务所返还易志学代理费3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判案依据是什么?,27,合同的效力,案例:状告律师事务所 表见代理 见习律师只做一些辅助工作,不能代理合同 易志学没有理由怀疑“朱从伟不是执业律师” “10万元债权”要求未获支持 该债权仍然客观存在,28,合同的效力,越权行为有效(50条) 适用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越权行为有效(一般规定) 指对外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 越权行为有效的例外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29,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52条):案例12: P50 一方

15、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0,合同的效力,合同可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54条)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 撤销权消灭(55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弃权 明确表示 以行为表示,31,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的处理 返还对方(58条) 折价补偿(58条) 承担过错责任(58条) 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2,合同的

16、履行,全面履行 合同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未按期履行合同时的处理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抗辩权 提存 提前履行债务 部分履行债务 代位权,33,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60条)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案例:一笔难了的债 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合同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协议补充(61条)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61条) *当61条不能解决时,适用下列规定(62条),34,合同的履行,案例:一笔难了的债 甲欠乙2.5万元,到了还款的时间,甲以乙的名义将2.5万元存入银行,然后将存单交给乙,等乙持存单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这笔钱已经被人取走了。 乙向甲索要2.5万元,被甲拒绝,后诉至法院。 问:谁应该为被取走的2.5万元负责?,35,合同的履行,当61条不能解决时,适用下列规定(62条) 质量要求不明确 国家、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履行地点不明确 履行期限不明确 履行方式不明确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36,合同的履行,未按期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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