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从观念的视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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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 从观念的视角探讨 孙昌军刘期旷 一、概念基础:财产所有权、财产权及私有财产所有权 ( 一) 财产( p r 叩e 啊) 财产是所有人所能控制的经济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和义务。 “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很宽泛,几乎与财富一词同等对待。”因此,在生 活实践中,财产总是同“物”联系在一起进行思考的。美国财产法的相关 规定也是将“P r o p e n ) r ”看成是与物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正如早期功利主义 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所言:“财产是能够从物当中获得一种利益的期待。” ( 二) 所有权( o w I I e r s h i p ) 现代意

2、义上的所有权观念,有学者作出如下定义: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 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该学者将其要素解释为 五种: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恒久性、观念性。这些要素被所有权的 四种主要功能所涵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观念的变迁,经历了个人所有权、社会所有权、个人与社会调和 所有权三大阶段。这种变迁史是同所有制的产生息息相关的。马克思在其 1 8 4 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此作了详细论述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 的自然条件土地当做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惟一障碍, 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做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 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

3、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 咔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生。 易继明、李辉凤: ,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 0 0 0 年第3 期,第1 l 页。 此处所指的物既包括具体物,又包括抽象物,如知识产权等。 李进之、王久华等译: 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l 页。 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 9 9 7 年版,第1 0 2 1 0 4 页。 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 9 9 7 年版,第1 1 0 1 l l 页。 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 又用以获得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

4、所有制 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 家庭中的奴隶制是最早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制也完全适合于现 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在剩余价值理 论中,马克思说:“社会本身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 以及由所有权必然产生的奴隶制的根源。”因此,所有权概念的发展是社会 历史的产物。正如某学者所言:“所有权为社会之产物,故其为历史之观念, 而非逻辑之观念。” ( 三) 财产权( p r o p e n yr i g h t )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财产是和一定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 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

5、,而这种经济条件必然在政治 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可见,财产并非产生于法律概念,而是与一定社会 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法律是对事实的财产关系的确认,私法的基础是市场经 济体制,其中心是财产权。因此,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 活利益的全部权利。 从现行法律来看,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它只是物权的一种。财产 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但 远远超出所有权的范畴。许多外国学者甚至认为,财产权还包括契约自由。 ( 四) 私有财产所有权( t h eo w I l e r s h i po f 埘V a t ep r o p e n y ) 中国是一个传统文

6、化国家,对财产所有权的观念也有着极丰厚的文化积 ( 四) 淀。私有财产所有权指私人对其财产所拥有的全部权利,是与公有财产所有 权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因其“私”的性质,不符合我国传统的文化氛围。因 此,国人在私有财产所有权观念上,好比一首朦胧诗,身处“犹抱琵琶半遮 面”的境地。无可否认,“私有财产”是社会经济领域的基本事实。它包括 两部分:作为消费品使用的、消费领域的私有财产和作为生产要素使用的私 袁林:所有制的本质与起源,载兰州大学学报2 0 0 0 年第5 期,第6 4 6 5 页。马克 思恩格斯全集( 第4 6 卷) ( 上册) ,人民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4 9 0 页。 袁林:所

7、有制的本质与起源,载兰州大学学报2 0 0 0 年第5 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3 卷) ,人民出版社1 9 6 0 年版,第3 7 页。 袁林:所有制的本质与起源,载兰州大学学报2 0 0 0 年第5 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2 6 卷) ,第l 册,人民出版社1 9 7 2 年版,第3 6 8 页。 易继明、李辉风: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载政法论坛2 0 0 0 年第3 期。谢在全著:民 法物权论( 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1 1 8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 卷) ,人民出版社1 9 6 0 年版,第4 1 2 页。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

8、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载比较法学2 0 0 3 年 第3 期,第6 3 页。财产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财产权不可侵犯,而且还意味着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不 能受到干涉。从这种意义上,外国许多学者认为:财产权之中包含了这种权利的主体自由处分的支配 权,其中有合同的自由。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有财产。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 弃”。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超越私有财产水平,不能只强 调公有财产所有权的神圣地位。民法典草案第二编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了界定: “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 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9、 上述观念的东西,尽管只是物质的反映,其中不乏表现出理想主义色彩, 但也基本反映了现实世界的大致情况。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散见于刑法分则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等各章之中。保护力度较大,较好地实现了公有财产法律关系的特定化、稳 定化。相比之下,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力度,显得相形见绌。其根本 原因则在于人们对私有财产的应然态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存有相异的观念,因 而使得私有财产保护的观念没有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可见,加大对私有财 产所有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力度,使之与公有财产处于同等地位,已显得刻不 容缓。因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可使财产关系特定化

10、、稳定化。 在任何社会和任何历史时期,财产归属即所有权都是核心权利类型,是一个 决定社会秩序形成与确立的关键因素。 二、历史基础:私有财产观念嬗变基本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否定 之否定规律 建国5 0 年以来,我国私有财产和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演变经历了有限保 护、虚无、螺旋发展三个阶段。 ( 一) 1 9 5 6 年之前,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合法地位,处于有限保护阶段 1 9 4 9 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对中国的国营 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 资本主义经济,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 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

11、的”的方针。从新中国建立到社会主义制 度建立,刘少奇同志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详尽论述了个体、私营经济存 在的合法地位。他说:“新民主主义革命,一般地不破坏私有财产的制度, 但社会主义就首先要在工业中然后要在农业中破坏私有制”。毛泽东也提出 了“有所不同、视同仁”的方针。“有所不同”是指国营经济与私人资本 马克思著:1 8 4 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 9 7 9 年6 月版。这是关于共产主义与私 有财产关系的论述,共产主义实现的过程就是私有财产逐步扬弃的过程,要实现共产主义,必须真正 超越私有财产水平,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必须占有私有财产,达到私有财产水平,而不能随 意去超越

12、。 民法典草案: 保护私人财产的六条法律规定,h l t p :w w w g o D g l e c o m c n 。 刘少奇选集( 下卷) ,人民出版社1 9 8 5 年1 2 月第l 版,第6 2 页。 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 主义经济要加以区别,前者处于领导地位;“一视同仁”是指公、私一样看 待,有公无私是不对的。因此,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采取“利用、限制、改 造”的和平赎买政策。这一系列观念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1 9 5 4 年宪法 就是对个体、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集中体现。 ( 二) 1 9 5 6 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个体私 营经济从合法地位

13、到迅速彻底排斥,其法律地位处于虚无阶段 国民经济恢复之后,毛泽东同志改变了原先的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构思, 明确提出:“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对付资本主义的。农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是要废除小生产私有制,就它的性质来说,也是对付资本主义 的。”由于毛泽东同志对前苏联的历史经验教训作了不正确的认识和评价, 造成我国急于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典型的空想社会主义思 想泛滥。在这2 0 多年间,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 而被彻底排斥。显然,在这一时期,政策不容许私有财产的发展,因而更谈 不上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 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恢复和

14、发展,其法 律地位处于螺旋发展阶段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过去2 0 年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明确提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 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2 0 世纪8 0 年代 ( 四) 初,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在乡镇企业牌子 的掩饰下发展。2 0 世纪8 0 年代末,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明确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 0 世纪9

15、 0 年代初,邓小 平同志南方讲话中谈道:“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党的 十五大报告也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这 为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带来了根本性的历史变迁。随着政策对私有财产生 存空间的容许,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逐渐体现出来。我国1 9 7 9 年刑法典 没有一个条文独立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1 9 9 7 年新刑法典尽管只有5 个 条文单独规定对私有财产权予以刑法保护,但毕竟开创了我国刑法史上保护 私有财产权之先河。 综上所述,个体私营经济经历了从半合法到非法、再到合法的变

16、化,经 历了有限保护、虚无、螺旋发展三个阶段的变化,这些变化是随着观念的变 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 ,第3 2 4 页。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化而变化,除“文化大革命”时期外,其他阶段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和 先后顺序。这种演变也基本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这种演变规 律对我国刑事政策观念的演变史与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思想土壤。 私有财产观念的演变也表征了我国法制的发展历程,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 治经济,因此,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来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和私有财产的犯罪分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撑起了强有力 的“保护伞”。随着对私有财产权历史观念上的变化,修改现行刑法典,使 私有财产保护与公有财产保护相对称是毋庸置疑的。 三、价值基础:私有财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资本主义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计划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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