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兼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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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 论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 兼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高珊琦+鲍莹玉” 未成年罪犯是指犯罪时未满1 8 周岁,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受到刑事追究 并审判的未成年人。行为人无论审判时年龄多大,只要犯罪时未满1 8 周 岁,即应认为属于未成年罪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党和国家 历来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因此,对于未成年罪犯 这一特殊群体,国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一贯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 的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作为“当代刑罚制度宠儿” 的缓刑,“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 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因而一经诞生便显

2、露出勃勃生机,并随着时间的 推移而呈燎原之势”。更为毋庸置疑的是,相对于成年罪犯来说,作为附条 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缓刑,对未成年罪犯的成功改造,有着天然的独特效果 和优势。 一、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优势 1 符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 未成年罪犯由于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智力发展尚不完善,世界观、 人生观仍处在形成阶段,可塑性较大。因此,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适用 缓刑,并借助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力量,通过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手段引导 与改造这些未成年罪犯,无疑将更有利于其身心的正常、健康发展。 2 更有利于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 正是由于未成年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

3、可塑性大、自制力低, 决定了其更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和影响。因而,缓刑制度的具体适 用将极大地避免未成年罪犯在监狱中恶习加深、交叉感染甚至重新犯罪。 3 体现国家对未成年罪犯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并有利于未成年罪犯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西北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 0 0 3 级硕士研究生。 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 下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7 年版,第1 1 3 7 页。 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 0 4 年版,第l 页。 ( 四)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的复归和改过自新。 相对于执行相应的原判刑罚来说,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

4、判刑罚,所 以,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无疑是在对其从宽量刑基础上的 又一种尊重客观规律的宽大处遇。事实上,1 9 9 5 年5 月2 日,最高人民法 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 1 9 9 5 9 号) 第3 条第3 项中曾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 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可见,“应当”一词的使用,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 犯与成年罪犯在适用缓刑上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罪犯从宽 处罚的刑事政策。与此同时,缓

5、刑的具体适用使未成年罪犯得以在社会上 ( 而非在监狱或看守所中) 接受教育、感化和挽救,自然有利于避免其自 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和行为,能极大促使其积极改过自新和复 归社会。 4 更有利于实现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积极效果。 众所周知,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 端,避免罪犯入狱后的交叉感染。由于与成年罪犯相比较而言,未成年罪犯 的可塑性更强,容易受周边环境的影响,相对来说也就更容易接受教育和改 造,因而,一般说来,适用缓刑的效果往往会比成年罪犯更佳。 5 顺应时代要求和国际趋势。 综观国内外的通行做法,对未成年罪犯适当扩大缓刑的适用业已成为国 际社会的普遍倾向。

6、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 则( 简称北京规则) ,更是将缓刑重点列为对未成年人犯推荐使用的替 代监禁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典应对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在缓刑的适 用条件上有所区别,上述1 9 9 5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当可吸 收。 二、对未成年罪犯宣告适用缓刑的条件或标准 关于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有如下两种学说:第一,三条件说, 即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排除要件。第二,二条件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 李伦山: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及其缓刑适用,载2 0 0 5 年1 月7 日h t t p : w w w s d ) 【i n h u a n e Lc

7、o m c o u r t o 翟中东: 缓刑制度研究综述,载刑法问题与争鸣( 第3 辑) ,中国方正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2 0 5 页。 论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 点:其一,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其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即现行刑 法第7 2 条是积极条件,第7 4 条为消极条件。以上学说虽各有千秋,但对 缓刑制度条件的界定与诠释并无二样。因此,立足于未成年罪犯这个特殊 群体,结合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本文拟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或 标准作如下归纳和探讨: 1 对象条件是不满1 8 周岁的犯罪分子,且该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不满1 8 周岁”是由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命题所决定的。对

8、未成年 罪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当然是该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累犯从严是 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却没能认真接受教育和 改造,又明知故犯,恶习不改,在一定时期内一犯再犯的事实表明,其主观 上已形成犯罪习癖,犯罪人格难以矫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 可能再危害社会,因而被认为确已缺乏悔罪自新之品质。对此类未成年罪犯, 只有通过实际的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改造,最终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反,如对其适用缓刑,将之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便犹如放虎归山,预防 犯罪的目的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2 刑罚条件是未成年罪犯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一词表明这里的刑

9、种和刑度都是指宣告刑而言,即人民法院 对确定为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宣告的 刑种和刑度。缓刑为克服短期剥夺自由刑的弊端而设立,并非为限制自由刑 而定。因而,刑法将缓刑的对象定位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两种刑种。拘役是最 轻的剥夺自由刑,期限为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自然合乎设立缓刑的宗旨。 但有期徒刑的刑度为什么要限定为3 年以下呢?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把有期 徒刑三年作为轻罪与重罪的界限”。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行为,自然属轻罪的范畴,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此时,对未 成年罪犯适用缓刑,不仅利于该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也易于得到人民群 众的

10、理解、支持和认同。 3 实质条件是未成年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缓刑条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要件,也是缓刑的灵魂和存亡之本。司 法实践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是法官综合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等各种因素后所作的,对其未来不会再危害社会的一种理性判断,但 却只是一种极大可能性,而非现实性或绝对性。尽管“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5 7 5 5 8 5 页。 曾惠成:我国内地一般缓刑条件的分类及适用,载h 郇:w w w j c r b c o m z y w n 4 2 7 c a 3 1 6 2 6 4 h t I I l 。 高铭暄

11、: ( 第3 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 9 9 4 年版,第4 5 4 页。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3 6 8 页。 会”是二种理性判断,不是法官主观臆测和胡思乱想,也不是空中楼阁,而 是有一定的依据和客观基础的一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中,“犯罪情节 包括犯罪分子主体情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等犯罪 主客观方面的情况,悔罪表现包括认罪态度、犯罪中止、自首立功、坦白交 代、积极退赃等”。然而,现行刑法第7 2 条“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表 述,毕竟过于抽象和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把握和适用,甚至造成了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12、现象。因而,已有学者提出对该过于原则的实质条件 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化,以便利司法操作。 笔者也深以为之,并基于以下两个因素的考虑,主张细化未成年罪犯适 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的任务和途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 实施:第一,刑法典用语的简约、明确和概括性要求,决定了在刑法典中不 适宜、无法或者无须对缓刑的实质条件予以细化;第二,审判解释是指最高 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中就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阐释和说明。那么,对于 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和理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成为审判解释 的重要内容和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有义务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 适用的实质条件予以进一步具体化、定量化。

13、三,未成年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判断机制的构建 I 科学的判断指标体系的构建。 ( 1 ) 增设收集未成年罪犯人格特质证据的规定。未成年罪犯人格特质的 证据能够反映该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可改造程度,为审判机关迅速而 及时地判定该未成年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标准。因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增加未成年罪犯人格特质的相关 内容规定,并将其作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必须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之一。 未成年罪犯人格特质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第一,学习经历;第二,身体 状况;第三,身心特征;第四,性格特点;第五,成长环境及家庭的教育方 式、方法。透过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法官可以

14、了解其认罪、悔罪以及家庭 对其管教能力的情况,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是衡量其可改造程度的综合指标, 是法庭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收集并向法庭提 供相关的证据,法庭在审判时,可能由于不能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 和未成年犯的可改造程度,影响法庭对未成年犯的最终处理,不利于全面落 曾惠成:我国内地一般缓刑条件的分类及适用,载h t t p :w w w j c r b c o m z y w n 4 2 7 c a 3 1 6 2 6 4 h t l 。 翟中东: 论我国刑法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载人民检察2 0 0 1 年第5 期。 冯卫国: 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

15、干思考,载2 0 0 4 年9 月2 0 日h t t p : w w w _ j s j y 学o v c n n e w s f i I e s o 论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 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2 ) 建立再犯预测制度,准确把握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确切含义,就是指根据有关的条件和标准,结合 未成年罪犯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所作出的不具有再犯危险性的理性判断。无疑, 再犯预测制度的建立,为审判人员准确把握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 危害性提供了可资参考的依据和重要的评价因素。由此可见,未成年罪犯人 格特质证据的及时收集和提供,是再犯预测制度得

16、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而且收集和提供的未成年罪犯人格特质证据的科学、正确、全面与否,直接 关系到再犯预测的正确与否和缓刑适用的效果如何。这是因为,再犯预测是 以人格特质的调查为依据的犯罪预测制度,其核心是人格特质调查,基本内 容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3 ) 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刑法典虽未对未成年 罪犯适用缓刑规定此项条件,但笔者认为,1 9 9 5 年5 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 1 9 9 5 9 号) 中规定的这项条件,不仅不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额外附加宣告适用 缓刑的条件,相反,却是充分保障缓刑目的的实现,真正把对未成年罪犯的 改过自新、预防再犯作为定罪量刑之根本。这是因为,未成年罪犯尚未成年, 人生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如果仅仅依赖于社会改造,而家庭却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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