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令集解》中所见的唐代法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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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令集解中所见的 唐代法律史料 郑显文+ 自战国时期李悝编纂法经、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律令制的 法律体系在中国封建社会存续了二千多年的历史。以律、令为核心, 以科、格、式等法律形式为补充的律令制体系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产 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对中国的近邻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也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现已被国际法史学界称为“律令制东亚文化圈”。 中华法系是这一文化现象的核心,以唐律疏议为主干,令、格、 式为补充的律令制体系是中华法系的枢纽。 遗憾的是,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至今仅保存下来一种完整的 形式,即唐律疏议,其他三种法律形式皆已佚失。虽然日本学者仁 井田隍、池田温等人竭尽全力复原唐令

2、,但与唐令的原貌仍相距甚 远。而在中国的近邻日本,虽然日本律的大部分条文佚失,但令、格、 式的内容却保存下来。尤其是日本令的遗存,不仅有助于对唐令的复 原,在其注释书令集解中,更是保存了许多唐代律、令、格、式、 法例的佚文,为我们研究唐代法制史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公元6 1 8 年,唐朝建国后,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迅速发展。 尤其是贞观、开元两朝,唐代文化对中国周边国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各国先后派使者来唐学习先进的唐文化,日本亦是如此。早在唐高祖 武德六年,日本推古天皇三十一年( 6 2 3 年) 七月,学问僧惠齐、惠光 等与新罗遣日使一同归国,其在给推古天皇的奏书中写道:“留于唐国

3、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 参见仁井田匿:唐令拾遗,日本东方文化学院1 9 3 3 刊行;池田温:唐令拾遗 补,东京大学出版会1 9 9 7 年版。 7 8 0 学者,皆学以成业。且其大唐国者,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 达。”时过不久,日本政府即派使者来唐。自公元6 3 0 。8 9 4 年,日本 政府共向唐朝派出了1 8 次遣唐使。这些遣唐使不仅在唐朝学到了先 进的文化,而且还把大量的文化典籍带回了日本。据宽平年间( 8 8 9 。 8 9 8 年) 编纂的日本国见在书目录之十九“刑法家”类记载,舶载 至日本的法律典籍有:大律六卷;新律十卷;隋大业令卅 卷;唐贞观敕格十卷;唐

4、永徽律十二卷;永徽律疏卅卷, 长孙无忌等撰;大唐律十二卷;刑法抄一卷;唐具注律十 二卷;律附释十卷;本令卅;古令卅卷;新令十卷;大业令 三十卷;唐永徽令卅卷;唐开元令卅卷;唐令私记卅卷; 金科类聚五卷;唐永徽格五卷;垂拱格二卷;垂拱后常行 格十五卷;垂拱留司格二卷;开元格十卷;开元格私记一 卷;开元新格五卷、格后敕三十卷、长行敕七卷;开元皇 口敕一卷;开元后格九卷;散颁格七卷;僧格一卷;唐 永徽式廿卷;唐开元式廿卷;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判 样十卷;判轨一卷;救急判罪一卷;百节判一卷;贞观 敕九卷;中台判集五卷,牛凤及撰;大唐判书一卷。”我们 认为,上述文献所记载的法律典籍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其

5、实舶至日 本的中国法律书籍远不止此,如养老令的注释书令集解中所 引的唐代法律典籍有很多在日本国见在书目录中就没有收录。 令集解是日本著名法典养老令的私撰注释书,在平安时期 由著名的律学家直本汇集诸家令的注释书而成。在令集解中,征 引了大量的唐代法律文献,主要有:宋私记、张私记、简私记、 唐令私记、唐令解、纪氏傍通、永徽律疏、永徽令、开元 令、道僧格、垂拱格、开元格、永徽式、开元式、格后 日本书纪卷二二。 关于遣唐使的次数,目前学术界尚有分歧,本文采纳大庭惰、王小秋编著中日文化 交流史丛书I 历史,大惰馆书店1 9 9 5 年版,第1 2 3 页。 关于唐代法典传人日本的情况。可参见池田温关于(

6、 日本国见在书目录) 刑法家 一文,收入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 9 9 0 年版。 7 8 1 j 鳓、法例、判集等。而这些文献在我国早已佚失,因此,令 集解也是研究中国唐代法律史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对于令集解注释书的研究,日本学者做出了重要贡献。早在 昭和四年( 1 9 2 9 年) ,泷川政次郎就在东洋学报( 8 1 ) 发表了 ( 令集解 中所见的唐代法律书,此后,日本学者黛弘道又发表了 ( 令释) 的成立年代( 史学杂志6 3 7 ,昭和2 9 年) ,井上辰雄 以朱说为中心( 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月报5 2 ,昭和4 3 年) ,岚义人 作为唐令释文的唐招提寺(

7、 令私记) 断简( 图书逸文研究2 0 ,昭 和6 2 年出版) ,坂上康俊( 令集解) 中引用的唐格、格后敕( 史 渊第1 2 8 期,1 9 9 1 年出版) ,奥村郁三令集解所引汉籍备考( 关 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研究丛刊之1 4 ) 等,都对令集解中所征 引的唐代典籍进行了研究。笔者在日本学习研究期间,阅读了上述文 献,现参考以上研究成果,对令集解中所引用的唐代法律史料进 行整理,不妥之处,请求教正。 一、令集解中所引用的唐律、律疏及唐律注释书 唐律是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据新唐书艺文志、旧唐书 经籍志等文献记载,唐代律的名称主要有:武德律、贞观律、 永徽律、开元律等。在唐代被称为律巯

8、的有二种,即唐高宗永徽 四年( 6 5 3 年) 由长孙无忌等人撰成的永徽律疏3 0 卷,唐开元二十 五年( 7 3 7 年) 由李林甫、牛仙客等人撰定的开元律疏3 0 卷。而对 于唐律的注释书,两唐书及宋史艺文志却未有记载。其实唐 代法学家对唐律的注释成果很多,从令集解中所见到的注释书就 有张注、简注、宋注等多种不同的注释版本。这些文献为我们了解唐 律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令集解中,共有4 1 处提到唐律、律疏及各种不同版本的唐 律注释书,有一处援引了晋杜预的序:“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 参见三浦周行、泷川政次郎令集解释义之令集解解题,国书刊行会昭和5 7 年版第1 3 1 6

9、页。 该文后收录于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有斐阁1 9 4 0 年版。 7 8 2 制”。有些内容虽只是只言片语,但对于比定唐律的不同版本和成书年 代亦十分珍贵。 在令集解的注释中,援引了许多唐律、律疏的内容,其表现 形式可分为三类: 1 以“本律”形式出现的唐律条文。 职员令“中务省”条云:“依本律,监诸门管镒”。 职员令“左兵卫府”条云:“令释云:太极殿东西小门, 是谓罔门,谓取本律心说耳”。 2 以律篇名形式出现的注释: 户令“国郡司”条云:“职制律:监临之官,强取猪鹿之 类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乞取者坐赃论,受供馈者勿论”。 户令“良人良家”条:“贼律疏云:受诱律无正文者,并合 从坐科罪。

10、若逃亡罪者,依例当条虽有名所为重者自从重是。” 户令“官奴婢”条云:“贼盗律谋反大逆者之父子,及谋 叛者,并没官。” 考课令“善”条:“律疏日: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也。 襄廿三年左传云:恪居官次。杜预日:次,舍也。” 公式令“给驿传马”条:“擅兴律:其驿铃违限不纳者, 笞四十。传符减二等是。”“律疏云:输所到司者,若不输纳,有稽留 者科罪。” 公式令“给随身符”条:“厩库律云:应给契而不给,应 下契而不下;若下契违式,及不以契合从事,或契不合,不速以闻, 各徒一年。随身符各减二等者,然则使至无符,及勘有参差,执缚可 速以闻。不以闻者,减二等杖九十耳”。 公式令“受事”条:“职制律云:驿使稽

11、程者,一日笞 卅,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军机要速者,加三等。” 3 以“张云”、“宋云”、“简云”、“纪氏傍通”等形式出现的唐律 注释书。这类注释书目前在国内皆已佚失,而在日本养老令的注 释书中却保存了部分内容,从中我们也可看到唐人对法律注释学的重 视。 僧尼令“观玄象”条:“律张云:向家人说妖言,止科不应 为重者。然不可入此条。今说可检覆耳。未决,同寺僧者,可比同居 7 8 3 也。” 户令 正子故者。” 户令 欲害夫为义绝。 绝。” “七出”条:“朱云:无子者虽取养子,犹弃离耳,无 “殴妻祖父母”条:“朱云:何者? 告言夫是轻,尚依 然则斗伤是重故。凡比告言得罪重者,皆比此合义 选叙令

12、“国郡司”条:“宋、简、张等云:虽加劝课致荒芜 者,乃科罪义也。且遭水旱不可为过。” 宫卫令“开罔门”条:“张云:直宿不应听行,而开门放行 者,仍科擅开罔之罪者。” 仪制令“太阳亏”条:“张云:天子七代之祖死日为国忌者, 于律可有别式? ” 仪制令“内外官人”条:“断狱律朱( 宋) 云:杖罪以 下,虽不得赎,仍减一等。” 公式令“诸司会试”条:“张云:一辞牒为一条者,即不计 事数为坐。一端见如此也。” 选叙令“职事官患解”条:“简云:徒年六十以上不充侍, 取外侍之任。” 丧葬令“身丧户绝”条:“纪氏傍通云:身丧户绝者,所 有部曲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将营丧事及功德。之外余并入女。无 女均入已次

13、近亲。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处分,有证验者,不用此令。” 二、令集解中所引用的唐令 在令集解一书的注释中,引用唐代法律资料最多的当属唐令 及其注释书的内容。据笔者初步统计,在该书中共有1 8 8 处提到了唐 令或引用了唐令的内容,这些唐令对于研究唐令或复原唐令具有极高 的参考价值。 在令集解所引的唐令及注释书中,有关唐令的称呼也各不相 同,概而言之可分为五大类:其一,直接使用具体的令名,如永徽 锄、开元令等;其二,直接使用唐令的注释书名,如唐令私 记、唐令释等;其三,直接使用唐令的篇名,如赋役令、军 7 8 4 防令、医疾令等;其四,直接以唐令的形式出现,既未记述唐令 的令名,也未言及篇名,而是直

14、说“唐令云”;其五,以“本令”的形 式出现。下面就对上述几种形式作简单的介绍。 1 令集解中所见的永徽令和开元令条文。 泷川政次郎在( 令集解) 中所见的唐代史料一文中,曾对此作 了论述。在令集解中,引用唐代的永徽令有两处,提到令名 的有一处。 在选叙令“癫狂酗酒”条:“穴云:问:宫卫令云:宿 卫及近侍人二等以上亲,犯死罪被推勘者,牒本司本府,勿听入内者, 未知两条何会作? 答:此条先在永徽令,今于开元令省除,故 两条难会。” 另外,在职员令“太政官”条引穴云:“永徽令仪形 者,开元令仪刑也。”直接记述了永徽令中的“形”和开元 令中的“刑”之不同。 令集解继嗣令“继嗣”条引古记云:“问:立嫡,

15、未知, 具分析。答:分财条,具说讫,然复重说。案封爵令公侯伯子男 身存之内( 日) ,不为立嫡,亡之后袭爵,庶子昕仕宿卫也,袭爵嫡 子,无子孙而身亡者除国,更不及兄弟。”泷川政次郎认为该条为永 徽令的条文,根据现存的唐律疏议的记载,我们认为泷川先生 的观点是有道理的。 在令集解的注释中,直接提到唐开元令有1 4 处,涉及到 具体的条文有: 户令“应分”条引开元令:“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 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入应分人。” 田令“从便近”条引开元令:“其城居之人,本县元田 者,听隔县受之。” 田令“荒废”条引开元令:“令其借而不耕,经二年者, 任有力者借之。即不自加功,转分与人者,其地即回借见佃之人。若 参见泷川政次郎: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有斐阁1 9 4 0 年版。 唐律疏议卷二五“非正嫡诈承袭”条云:“疏议日:依封爵令:王、公、侯、 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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