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法制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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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失误和偏差,切实提高执法质量,推进公安交通管理法制建设,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法制员工作制度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员是对主要执法环节和重点执法行为履行指导、审核职责的人民警察,是本部门执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第三条 大队设专职法制员 1 至 2 名,各中队及车管所设兼职法制员 1 名。第四条 法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公执法、勤奋敬业、为警清廉、原则性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2、(三)有二年以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与本单位公安交警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以及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的使用和制作;(四)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办案和指导他人办案,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五条 兼职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的下列环节履行审核职责:1、对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合法性审核;2、对案件办理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及时发现执法问题,并提出建议;3、对案件处罚(简易程序除外)或处理2决定,从事实、证据、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处罚轻重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对本单位收费实施合法性审查。 (三)对交通民警执法不作为、滥作为以及侵犯公

3、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予以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本单位疑难案件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意见,供领导参考。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专职法制员除履行兼职法制员的职责外,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各类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二)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三)对本单位发生执法过错的人员追究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四)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第六条 法制员对案件相关环节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填制案件审核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分管领导签字后采纳并入卷;未填制案件审核意见表或未签署意见和建议,

4、其对案件的审核不被采纳,分管领导不予审批。第七条 对发现的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法制员应填制纠正违法行为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意见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和有关责任人签字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法制员及分管领导。第八条 法制员参与本单位疑难案件研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记录备查。第九条 执法民警应 向法制员提供真实、全面的审核材料,3执法民警不提供或不全面提供审核材料或弄虚作假,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民警承担责任;大队、中队领导应支持法制员的工作,因领导不采纳法制员正确建议而造成执法过错,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因法制员工作疏忽、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执法问题而造成执法过错,法制员

5、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法制员因休息、出差或其他事由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代其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建立法制员工作例会制度,会议由大队法宣中队召集,分管领导和全体法制员参加。法制员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一) 案件受理、立案、处理情况;(二) 办理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 纠正错误执法行为情况;(四) 法制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大队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制员工作例会,必要时, 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对严格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有力促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法制员,大队将给予表彰。第十三条 大队将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对法制员的设置、职责履行和因不采纳法制员正确建议而造成执法问题、不如实向法制员提供有关材料等情况列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 0 一二年三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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