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撤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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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撤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60 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十八条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实施处分,由基 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59

2、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 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 业务范围的;(二)违反 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 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3、五)未经 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 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 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 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 、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 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 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 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三、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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