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立法与理论——从《刑法修正案五》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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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立法与理论 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立法与理论 从刑法修正案( 五) 说起 赵桂民+张振鹏“ 2 0 0 5 年2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 ,其中一条是对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 罪”第3 6 9 条的修正,即在刑法第3 6 9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 款,将该款修 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2、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 罚。”从而在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的基础上,增设了对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定罪量刑的条 款。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行为和 定性认识比较一致,而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行为认定等则存在不同程度 的争议,本文着重于此,对其作简单的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和实务界同仁。 一、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立法和保护现状、立法原因和价值 取向 1 9 7 3 年5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第5 项曾对 海底电缆的保护作了规定:“任何单

3、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 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海底电缆遭受损伤或破坏后,当地 公安、武装部门应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 不当而造成损坏者,损坏单位应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者应给予处分。”1 9 8 2 年9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 定曾对通信线路的保护作了规定。其第1 条规定: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 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 螽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教官,法学硕士。 + + 浙江省宁波市

4、江东检察院检察官,法学硕士。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安全。第3 条规定: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 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 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第7 条规定:各单 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第11 条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 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 重严肃处理。1 9 9 7 年3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

5、 8 条规定: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 保障等国防设施”另外,1 9 9 6 年1 0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和1 9 9 0 年2 月实施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2 0 0 1 年1 月的军事 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都有相关的规定。1 9 7 9 年刑法第1 1 l 条规定了破坏通 讯设备罪,1 9 8 1 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 2 条规定了破坏武 器装备、军事设施罪。1 9 9 7 年刑法第3 6 9 条规定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 施、军事通信罪。上述法律法规对故意破坏或者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及其相关 的军事设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保

6、护军事通信及其相关的军事设施,加强武 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建设,依法维护国防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立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军事通信保护强度虽然也在逐步增强, 但通信线路遭破坏现象仍十分突出,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盗割电线电 缆,对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危害。目前,我国军队已形成纵横交错的国防通信 光缆传输网络,有效地提高了通信保障能力。由于光纤通信容量大、中继长, 且不含有色金属,故意破坏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属过失损坏。近年来,造 成军事通信中断的人为原因已经远远超过自然原因。近年来由于各地基本建 设增多,部分施工单位国防观念淡薄,国防通信光缆遭人为损坏现象呈明显 上升趋势,直接影响部队战备值勤、

7、军事训练等工作。据统计,2 0 0 2 年,仅 军队一级光缆干线由于人为损害造成阻断7 9 次,占总阻断次数的7 9 ; 2 0 0 3 年,人为损坏阻断8 4 次,占总数的7 6 ;2 0 0 4 年,人为损坏阻断9 4 次,占总数的7 7 。这些人为阻断通信事故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军事通信的 安全顺畅,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国防利益,危及国家安全。 而我国1 9 9 7 年刑法对损害地方公用电信等公共设施的行为,规定无论行为人 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损害军事通信 等军事设施的行为却规定只有故意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与刑法设立危 害国防利益罪的立法宗旨

8、不符,分则条文之间也不够协调。首先,就社会危 代表谈营造全社会保护军事通信的法律氛围,载2 0 0 5 年华夏经纬网首页军事。 大陆军情。 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立法与理论 害性程度而言,破坏公用电信等公共设施与破坏军事通信等军事设施相比, 后者的社会危害性不比前者小,特别是在战时,这种危害性更大;其次,从 刑法分则条文的协调而言,对于危害性不相上下的两种类似行为,一个在过 失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另一个在过失情况下却不构成犯罪,显然与刑 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军事通信设施屡遭损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社会上极少数人在 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法,故意破坏军事通信设施,以

9、谋取经济利益。 ( 2 ) 有的地方单位和公民国防观念淡薄,缺乏保护军事通信的法律意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8 条规定,在通信线路沿 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 超高大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 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但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很少有主动向 通信部队履行报告程序的,使得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通信设施损坏事故增加。 一些企业施工人员缺乏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基本常识,由于现在很多修路筑 桥、开沟挖渠、城市建房、铺设管道等

10、工程是由农村施工队和农民工完成的, 他们中的一些人缺乏必要的科学常识,有的人在挖断光缆后不仅不及时报告, 反而开着挖土机一走了之。( 3 ) 军队关于保护军事通信设施的宣传力度不 够。有些单位在施工时,遇到军事通信设施,不知道应该向部队的什么部门 请求协助,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便冒险作业。( 4 )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 军事通信是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基础设施和基本保障。 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 光缆等通信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比较突出,国防通信光缆遭人为破坏现象十 分严重,直接严重危及到国家的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安全。为了维护国防 利益,特别

11、是军事通信方面的利益,一定要保障国家的军事安全,特别是军 事通信的安全。 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特征 到目前为止,尚无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 6 9 条第2 款的规定 确立具体的罪名。对刑法第1 2 4 条第1 款的规定,具体罪名是破坏广播电视 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第2 款的规定,具体罪名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类似的还有第1 1 6 条、第1 1 7 条j 第1 1 8 条和第1 1 9 条的具体罪名以及刑法第3 2 4 条、第3 7 0 条的具体罪名。根据确立罪名的原 k 四。, 周芳:过失破坏军事通信设施:为什么要定罪,载2 0 0 5 年4

12、 月9 日检察E l 报第3 版 军事法制。 1 9 1 9 9 2 。I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则和过失犯罪的有关原理,本文暂且使用“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这一罪 名。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一) 犯罪客体特征 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有的学者认 为是国防建设秩序,另有学者认为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或者是国防 和武装部队的物质保障,还有学者认为是军事通信的安全,等等。笔者认为, 本罪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国防利益和安全或者国防建设秩序是刑法第 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共同客体,本罪只是侵犯了国防利益中的国防建设方 面的军事

13、物质基础安全,具体来说就是军事通信的安全。军事通信是否安全 和畅通无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利益。所以,本罪侵犯的直接客 体是国防军事通信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通信,包括一般军事通信和重要军事通信等。对 于本罪中的军事通信,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分歧。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 语和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通信是指为军事目的而运用军事通信工具 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信息传递活动。多数人对于“军事通信”的解释和上述权 威性的解释一致,称军事通信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如“军事通信”是指武装 部队为实施指挥或者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 包括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

14、通信等。少数 则称之为“军事通信设施、通信枢纽”等。有学者认为,军事通信是指部 队为实施指挥与武器控制等而进行信息传递的各种通讯手段,即通讯工具、 设施等。后者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认识可能是由于立法技术有失严谨所致,即 在并列的三种犯罪( 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 罪笔者注) 中,前两种的对象都是物的形式,因而使人一望而认定第三 种也是物的形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笔者认为,如果认为本罪中的军事 通信是名词,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一致,则军事通信是存在于一定的军事 设施或者设备、装置中的,其载体就可概括为军事设施,损坏了军事设施就 同时造成了军事通信这种信息受阻、中断或者不畅通等,

15、因此,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军事通信从广义上讲就属于军事设施的范围。1 9 9 0 年的军事 设施保护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 黄林异主编: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 0 3 年版,第6 7 页。 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2 l l 页。 周建、王光明、郭峰:法律战:战时军事刑法,海潮出版社2 0 0 4 年版,第3 0 6 页。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军事法学研究所编写的司法 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科研项目军事刑法研究,2 0 0 4 年版,第1 4 0 页。 曾志平

16、:“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若干概念辨析,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 9 9 9 年第4 期。 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立法与理论 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5 )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 量、导航、助航标志( 6 )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 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2 0 0 1 年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 7 条规定: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1 ) 架空线路:电 杆( 杆塔) 、电线( 缆) ,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2 ) 埋设线 路:地下、水底电( 光) 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 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3 ) 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 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 站) 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如 果将军事通信划人军事设施中,刑法就没有必要将军事通信单列出来与军事 设施并列成为犯罪侵犯的对象。如果认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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