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引导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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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引导侦查 王者洁任彩霞 一、引言 检察引导侦查是指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为履行控诉职能、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 进行,适时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帮助公安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 向,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批捕、公诉标准,依法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必要时直接补充侦 查,并及时预防、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侦查、批捕、公诉工作相互协调的侦查监督活 动。检察引导侦查既是一种司法观念,也是一种刑事检察工作新模式,更是一种刑事司法改革 举措。检察引导侦查的重心是证据,即引导的不是侦查活动本身,而是通过侦查所获取的证 据。因此,实务中检察机关在批捕环节实行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

2、据材料意见书制度,成为引 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二、检察引导侦查产生的背景 ( 一) 庭审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控辩双方对抗的力度,强化了法庭审理过 程中控方的举证责任,它一改以往纠问式的庭审方式,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平等对抗,法院只是保留在必要时才对证据进行核实的权利,亦即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 有罪的责任将完全由控诉方承担,检察机关成为了举证的主体,如果检察宫举证不力,将面临 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检察官如何完成举证责任? 其必然要经过收 集证据、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和运用证据说服法官这三个基本步骤。毫

3、无疑问,第一个步骤完成 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官指控的成败,在我国则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效 率和质量,而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收集证据往往满足于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证据标准, 但这些证据却常常不能满足提起公诉的证明要求,毕竟侦查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两种不同的思 维方式,警官与检察官在处理案件中考虑问题的角度也是不一致的,要想达成法庭举证所必需 的证据标准,就需要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给予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指导。因此,检察机关所尝试的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使用,对确保证据的质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 二) 效率与公正的目标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4、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然而,在实际具体运作 中各单位分工有余,配合似嫌不足。单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讲,依据该项原则所建立起来 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彼此平等、各自独立的机关,除了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出现 违法之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无权干预,公安机关独立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检察机 关才接手案件。因其各有分工、各自为政,案卷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常有不能尽如人意的地 方。虽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自行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因错失时机,所补充的材 料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更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有

5、大量案件在移交到检 7 8 7 察官手中审查起诉时,已经历了较长的侦查过程,如果其证据不符合证明要求,那么无论是退 回公安机关补查,还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其结果都会导致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而最为严重 的是,在时过境迁之后,所需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已无法取得,致使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在不良 运作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司法公正更无从谈起。 当今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各法治国家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我国司法 体制改革的目的和要求。检察官适时介入侦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指出方向、予以引导, 可以使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时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取证,避免其走弯路,耗费不 必

6、要的精力和时间,也可以尽可能的杜绝其取证不规范及非法取证情形的出现。因此,在批捕 阶段适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便是适应这一要求的良好举措。它不仅可以提 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缩短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改善其人权状况,更可以提高公诉案件质 量,尽快满足被害人通过法律寻求公正的愿望。 ( 三) 侦查改革与强化监督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侦工作的改革几乎从未停止,比如各地公安机关一度纷纷试行 “侦审合一”制度,即将以往的侦查、预审各归两个部门改为侦查、预审合一,其后不久,又将侦 查和预审再次分离。应当说,改革实践活动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对侦查工作质量的提升确实起 到了促进作用。但

7、就刑事侦查工作的总体现状来看,其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原因在于,公 安刑侦的自我改革已经缺乏足够动力,公安机关可以用于刑侦改革的资源所剩不多,由公安机 关内部自发演进出具有刷新性的刑侦改革举措的难度增大。在此情况下,来自公安机关外部 的监督制约动力无疑是亟需和有效的。由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制力量推动公安刑侦改 革,必然可以起到强劲的作用,对刑侦工作显然是有益无害。 应当承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首要目的是破案,当面对大量的报案材料时,侦破案件、抓 获犯罪嫌疑人成为首当其冲的任务,侦查人员必然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其中。此时,证据意识、 证明意识已退居其次,庭审意识更无从谈起;更何况,近年来,刑事案

8、件发、破案率逐年上升,公 安机关新增警力大量投入,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加之侦查思维固有模式的影响,在收集固定证 据、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常常出现纰漏。这使得检察机关在控辩审三方证据博弈过程中时常感 到心手异体般的被动和尴尬,有时还由此遭遇起诉失败的法律风险。检察引导侦查的合理性 正在于,它从自身的法定职权出发,用案件起诉标准对侦查活动提供工作规范和发展方向,以 更加有效地履行国家控诉职能,进一步争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有利地位,从而更大程度地实 现控制犯罪和保护社会的诉讼目的。从这种机制的直接效益来看,可以实现公安机关优秀侦 查能力和检察机关良好法律素质的结合,提高侦查质量和起诉质量,避免和减少公诉机

9、关在审 判中的被动和退败。 任何一项公权尤其是国家权力,都有追求不受约束地运行的本能,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 化。侦查权又是一种武装性质的国家权力,具有更强的扩张性和逐利性,因此,来自外部的制 约特别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则更为必要。检察引导侦查正是这样应运而生。 三、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证分析 作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实行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 书需要有一个不断实践摸索完善的过程。实践中,检察机关制订了采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 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要求:第一步,确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0、,审查 7 8 8 案件是否具备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第二步,审查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在确保 案件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后,从审查起诉角度出发审查全部案卷,依据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审 查证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立功、累 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所需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拟订需要公安机关 在批捕后应予进一步提取的证据;第三步,制作正式的文书。在按照批捕标准审结案件,制作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同时,按照起诉标准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分别 对批捕案件逐项列出起诉时所需要的主要证据材料,并适当说明应予调取证据的关键点;第

11、四 步,解释提取相关证据的理由。在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移送公安机关的同 时与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阐明思路,引导侦查。尤其对证实关键事实、情节的证据更是 要重点阐明;第五步,跟踪监督执行的情况。为了保证每一起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 料意见书案件的补充事项落到实处,一方面根据批捕后检察机关掌握的侦查期限,由承办人 在侦查终结前与公安机关办案人沟通情况,了解、督促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中 载明的各项内容落实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与公诉部门及时联 络,获取反馈信息,掌握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批捕案件适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2、意见书必须因案而异,重点明确,分出层次, 才能达到最佳效果。这是由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并非件件都存在质量问题,某些案件 批捕时事实已很清楚,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已基本充分,通过捕后侦查阶段的进一步细化工作, 完全可以保证案件质量和下一步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根据不同情况而有针对性 的采用这一侦查监督举措。 ( 一) 能捕不能诉的案件 众所周知,批捕案件和起诉案件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从证据证明标准来看,批准逮捕 案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证明标准远低于起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就造成了实际办案中许 多案件

13、在批捕时证据符合逮捕的条件,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如果这种案件在审查起诉时证 据情况没有实质的进展,则案件不是诉不出去,就是强诉后败诉。因此在批捕时依照起诉条件 将需要提取的证据运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则可为 案件顺利起诉提供保障作用。如:乔玉祥等人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乔玉祥、刘顺成、杨捷 虽对几人酒后滋事持啤酒瓶将被害人龙某某伤害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都否认被害人 颈部致死伤是自己所为,互相推诿责任。卷内虽有一目击证人杨某证实是乔玉祥所为,但由于 该证人与双方都相识,且有一定利害关系,因此便减弱了其证言的证明效力。显然,本案有证 据证实三人有犯罪事实,但

14、在致死伤的形成这一关键责任情节上却事实不清,属于典型的能捕 不能诉的案件。经审查发现,案发现场应有两个破碎的啤酒瓶,颜色为一绿色、一棕色,其中的 一个破碎瓶子上应该有被害人血迹。因此,检察机关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中将此分析写明,并要求公安机关查验是否有此两个颜色各异的酒瓶,并将提取后的碎啤酒瓶 送技术部门作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依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提取的两个碎酒瓶鉴定后证实 其中绿色的瓶子上确有被害人血迹。物证的提取和鉴定的结论均印证了证人杨某证实的乔玉 祥持绿色碎啤酒瓶子将被害入龙某某捅死的证词。这样,就解决了这一认定上的棘手问题,为 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

15、- ) 罪名认定存在分歧的案件 7 8 9 许多案件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批捕阶段均一致,但对罪名的认 定却不一致,往往造成公诉部门改变了批捕部门认定的罪名,而法院又经常改变公诉部门认定 的罪名,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因为罪名的改变而结果迥异,甚至有时候发生重罪 轻判放纵犯罪的结果。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法律认识上的分歧外,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由 于涉及罪名认定的关键情节不清,证据不充分。这种罪名认定的分歧其实在批捕时大都已经 显现,但由于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期限的限制和证据材料的不完备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涉及认定 罪名的关键情节在批捕阶段就完全查明是不现实的。因此,检察机关

16、认为在现有证据能够确 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先予批准逮捕,同时,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 书的形式,将涉及罪名认定的问题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前予以查清,以保障公诉案件的 质量。如在办理孙荣忠涉嫌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一案时,检察官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 人实施的是对违法票据给予贴现的行为,而贴现与承兑、付款、保证虽然同属银行票据业务,但 却是完全不同的几个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公安机关将这些概念混同,认定孙涉嫌对违法票 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其定性显然不准确。由此,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机关沟通后,以提供法庭 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批捕后补充相关的银行业务方面的证据, 进一步补充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认定依据。最终,公诉部门和法院均采纳了侦查监督部门的 意见,被告人孙荣忠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 ( 三) 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的案件 针对实际办案中经常出现的不供、翻供的情况,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符合审查批捕标准的 条件下,以审查起诉的标准对全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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