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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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敬海律师事务所 WANG JING cl.1.1.2, PICC86 cl.4, PICC86) “德跃”轮(海事审判1996) “德跃”轮投保了PICC86“一切险” 。在拖带“滨海308”号驳船 时,驳船艏部碰触锚泊船“澜沧江”轮;为此, “德跃”轮向“澜 沧江”轮赔偿了碰撞责任大约160万元。“德跃”轮转而要求保 险人根据保险单中的碰撞责任条款作出补偿。 二、船舶保险的常遇风险 传统的海上风险 海上自然灾害 (cl.6.1.8, ITC83 cl.1.1.1, PICC86) “达龙”轮(1999)粤法经终字第178号 保险人按照PICC86 “一切险”条款承保“达龙”轮。航行中遭遇 狂

2、风、巨浪,货舱进水,临时修理后继续航程;其间又遭遇 恶劣天气,再次进水,唯有就近永久修理,发生各项修理费 超过20万美元。(续) 二、船舶保险的常遇风险 传统的海上风险 海上自然灾害 (cl.6.1.8, ITC83 cl.1.1.1, PICC86) “达龙”轮(1999)粤法经终字第178号 (续)经检验认为,货舱内部构件可能因装卸货物经常受 撞击产生变形或脱焊,加上遭遇恶劣天气,船壳金属疲劳扩 展成裂缝而引起船舱进水。船东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 二、船舶保险的常遇风险 传统的海上风险 海上意外 (cl.6.1.1, ITC83; cl.1.1.2, PICC86) “新世纪”轮(1997)

3、沪海法商字第200号; ( 2000)沪高经终字第197号 “新世纪”轮投保了国内船舶险,保险人将对由于碰撞、触碰 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负责赔偿。该轮在航程中因吸入漂浮物 (芦苇、竹竿、绳索等),导致活塞咬缸、曲轴变形和连杆 断裂。船东诉请保险人赔偿。 二、船舶保险的常遇风险 传统的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cl.6.1.26, ITC83; cl.1.1.36, PICC86) The Tenyu(1995年5月28日南方周末等) 1998年9月,船舶遭海盗袭击。满载的价值480万美元的铝 锭不知所踪。船舶经改头换面为“鬼船”继续诈骗勾当。船壳 保险人悬赏取回船舶。 二、船舶保险的常遇风险 传统的

4、海上风险 风 险 (s.3 art.216, CMC) British cl.1.7.14, PICC86) 碰撞责任条款 (cl.8, ITC83; cl.1.2, PICC86) 污染危险条款 (cl.7, ITC83; cl.1.7.5, PICC86) 二、船舶保险的常遇风险 救助条款 (cl.11, ITC83; cl.2.2, PICC86) 共同海损条款 (cl.11, ITC83; cl.2.2, PICC86)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诚信原则 法律规定 ss.1721, MIA art.222223, CMC; art.17&37, CIA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

5、订立前、履行中 诚信原则 The Tony Best (中国海事审判年刊 1999) 船舶按照ITC83续保。船舶连续搁浅、机舱进水最终沉没。经调 查,搁浅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 法关闭,不能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 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缺少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乃至 第一次投保时已存在,也已报告船舶管理人。 船东索赔超过160万美元。保险人以投保人及其保险经纪人未如 实告知船舶状况,违反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拒绝赔偿。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诚信原则 “潍洋”轮 (1998)鲁经终字第639号 “潍洋”轮投保了PICC86“一

6、切险”。靠港卸货时碰撞码头,造成 码头和船舶损失约计人民币25万元。直接原因经查明是减压阀 失灵。 保险人抗辩理由之一是,“潍洋”轮从事海上运输业务,但是隐瞒 了没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保证条款 英国法 ss.3341, MIA The Good Luck 1992 1 A.C. 233 船舶购买了船壳险和战争险。其中战争险规定保险人可以禁 止船舶进入“附加保费区域”并将船东遵守该约定的义务规定 为保证条款。保险人以船东蓄意指使船舶进入被禁止的区域 拒绝赔偿。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保证条款 中国法 art.235, CMC The C

7、anadian Harvest(1997)沪海法商字第486 号 The Canadian Harvest投了船舶航次拖航保险,使用PICC86条 款,保险金额达124.96万美元,保险期限始于4月20日。但到5 月29日才起拖开航。船舶在外海遭遇飓风大浪而沉没。保险人 主张,被保险人延误起拖时间违反了保证条款而免于赔偿责任 。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适航义务 英国法:保证义务 ss.1721, MIA 中国法:除外责任 art.244, CMC art.47, CMC cl.2.1, PICC86 人员配备 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适于装载货物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8、 适航义务 “浙普渔油31”轮(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 “浙普渔油31”投保了国内渔船保险,保险金额120万。该船从大 连港装润滑油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航行至老铁山水道,正由 二副担任值班驾驶员,该船员持有浙江省港航监督局签发的 2001600总吨近岸航区船长证书(即C类船长证书)。因海上 有雾、能见度差,该船虽采取了避碰措施,但仍被横越的船舶 碰撞右舷,船体破裂、沉没。肇事船舶逃逸。事故后,被保险 人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付。保险公司拒 赔,理由包括:值班驾驶员不适任,船员配备不适航。被保险 人没有向肇事船主张索赔权利。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适航义务 Th

9、e Ocean Join (2003)广海法初字第55号 The Ocean Join投保了PICC86“一切险”。在伊拉克乌姆盖斯尔 港Umm Qasr因船舶吃水超过港口水深限制导致船舶底部触碰 海底而受损。修理费用高达人民币200万。被保险人认为船舶发 生“搁浅”事故要求获得赔偿。保险人主张该情形属于航运习惯所 称的“座浅”。另发现,船舶所使用的是Umm Qasr港进港指南 ,没有海图和海图更正贴。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适航义务 “昌鑫”轮(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 船东为“昌鑫”、“昌瑞”两艘无动力船自台湾拖至广州的航次按 PICC86条款安排保险。台湾中国验船中心为两船

10、签发技术合 格证书。次日起拖。两被拖船均没有配备船员。拖航中值班 人员发现“昌鑫”轮船体左倾,经请求救助无效,“昌鑫”轮被拖头 拖离航道抢滩。经估价,打捞费用大于船价,该轮已推定全损 。拖航时海上风浪为6至8级。船东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 司以船舶不适拖,损失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拒赔。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殷其玛瑞“Inchmaree”条款 The Caribbean Sea 1980 1 Lloyds Rep. 338 船舶保险单并入美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订有“Inchmaree”条款 。船舶在进出狭水道时触底;之后在风和日丽的太平洋上机舱 进水而沉没。船东提出三个索赔理由

11、:搁浅、金属疲劳或者船 员过失。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殷其玛瑞“Inchmaree”条款 The Miss Jay Jay 1987 1 Lloyds Rep. 32 The Miss Jay Jay是艘飞翼式游艇。保险人承保了因“潜在缺陷” 引起的损失。游艇在平静海面高速游弋时,船壳严重受损。损 坏可归因于设计和建造的缺陷。保险人认为这构成了“不适航”而 无需承担责任。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殷其玛瑞“Inchmaree”条款 “雪峰岭” 轮 (1997)粤法经二上字第292号 船东按照PICC86条款为“雪峰岭”轮投保了一切险,即保险船舶 所遭受的全损或部分损

12、失,其中包括因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 缺陷。由于甲板纵骨局部严重锈蚀超耗而强度不足,导致船体 在满载时严重中垂而断裂。船东索赔约为人民币144万和港币 823万。保险人辩称该锈蚀属于自然损耗或正常锈蚀,可以依据 海商法第244条免除赔偿责任。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殷其玛瑞“Inchmaree”条款 “潍洋”轮 (1998)鲁经终字第639号 保险人按照PICC86“一切险”承保“潍洋”轮。靠港卸货时碰撞码 头。直接原因经查明是减压阀失灵。该故障在船舶的日常保养 能否被发现成为保险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 四、运筹帷幄事故发生后 收集、交换信息:口头、书面、现场 安排专业服务:检验

13、、律师、理算师 抢救:船舶、人员、货物 防止污染 宣布共同海损 了解对方船舶资料、保险状况 交换担保,或扣押船舶 协助和配合海事当局调查与P&I Club相互沟通 ,相互配合 四、运筹帷幄事故发生后 碰撞责任条款 “振兴”轮(北京仲裁,2002) “振兴”轮与“吉米尼”轮发生未接触的间接碰撞。经法院判决,两 船互有过失,而“振兴轮”应赔偿“吉米尼”轮各项损失(修理费、 营运损失、检验费和码头损失费等)约合29万美元。“振兴”轮船 东根据PICC86条款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案提交中 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运筹帷幄事故发生后 碰撞责任条款 “浮山”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14、报2004年第6期) 在青岛港水域,“继承者”轮为闪避“浮山”轮而搁浅。“浮山”轮到 新加坡时被 “继承者”轮船东扣押;经和解,“浮山”轮船东赔偿了 35万美元;赔付后, “浮山”轮船东要求保险人根据PICC86中的 “碰撞责任”条款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包括其支付给“继承者”轮的 赔偿以及在新加坡聘请律师的费用约18万新加坡币。保险人以 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不属于PICC86碰撞责任下的承保责任而 拒赔。 四、运筹帷幄事故发生后 碰撞责任条款 “宁安9”轮(上海仲裁,2007) “宁安9”轮触碰修船厂的船台,该船台为修造完毕之船舶下水的 唯一通道。为修复该船台,原设计单位提供了多套方案。其中 有

15、按照原钢筋混凝土结构修复(估计为人民币620万),但修复 期很长;另可按钢板桩结构修复(约为人民币1300万),虽然 修复期较短但代价高昂。船东选择后一种方案,并索赔全部修 理费用。保险人认为其保险责任限于按照原结构修复的预估费 用,即对差额不负赔偿责任。 四、运筹帷幄事故发生后 污染危险条款 “隆伯6”轮(2002)武海法商字第16号;( 2003)鄂民四终字第6号 “隆伯6”轮加入船东协会。入会证书载明:协会仅承保按照协会 承保条件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油污责任险。该轮在平潭海域 触礁沉没。船载柴油泄露需要清污。船东协会支付了打捞费、 清污费共计380万元。船东协议以“隆伯6”违反船籍国建造要求 和船员配备规定向船舶所有人索偿。 四、运筹帷幄事故发生后 救助条款 “天利”轮(北京仲裁,2007) “天利”轮在驶离青岛港时与外籍集装箱船碰撞,随后抢滩搁浅。 船东同救助人签订LOF(Lloyds Open Form)标准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约定将SCOPIC( 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ause)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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