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律师:离婚案件中涉及人身权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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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13752670986 邮箱:878753766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业提供婚姻继承法律咨询、谈判调解、离婚诉讼代理、遗产继承纠纷、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婚姻调查取证、婚姻财产律师见证、同居关系纠纷、涉外婚姻处理,免费咨询。 1 离婚案件中涉及人身权如何执行? 离婚案件中涉及人身权如何执行? 基层法院在执行离婚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因离婚而带来的子女 抚养关系的判决,要求交出判由离婚夫妻中一方抚养的未成年的子 女。这类案件一直是普遍的执行难点。难度大,执结率低。笔者结合 执行工作的实践,谈谈人身权的执行。 一、人民法院民事

2、强制执行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第 254 条明确规定: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可以是财产,也 可以是行为。 作为给付内容的财产, 既可以是金钱, 也可以是非金钱; 作为给付内容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不行为。 (一)人身不应当成为执行标的物。 对于强制执行的财产,它特指物权法的物,梁慧星教授负责 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指能够 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 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罗马法中的有体物 是指

3、:“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可觉及者也,如土 地、房屋等”。从此法律规定物的概念可以判断人身不符合物权法 关于物的构成要件。但人身某个器官,如眼角膜、肾脏等在脱离人体 后可以构成物。因此,从财产的内容看人身不应当成为执行标的物。 (二)人身的执行属于不可代替的行为的执行。 由于强制执行给付内容包括行为的执行。 对于各种法律文书的执 行各国采用的执行方式,基本上有直接、间接、代替执行和损害赔偿 执行。 代替执行是指执行机关命令债权人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13752670986 邮箱:878753766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

4、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业提供婚姻继承法律咨询、谈判调解、离婚诉讼代理、遗产继承纠纷、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婚姻调查取证、婚姻财产律师见证、同居关系纠纷、涉外婚姻处理,免费咨询。 2 务,因履行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向债务人收取。间 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一般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给付内容, 而是通过对 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措施。拘留、罚款等方法,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 心理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债务。此种方法适用于不可代替行为的执 行。不可代替行为的执行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不可代替 时,所实施的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不可代替行为因与被执行人的 个人身份等有着密切关系,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

5、的态度, 对案件的执行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不是由被执行人本人实施,则权利 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因此,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拒 不按照判决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对方抚养, 这种行为的执行属于不可代 替行为的执行。 二、对人身执行应采取的原则。 我们知道人身的执行属于不可代替的行为的执行, 对不可代替履 行的行为的强制执行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都规定了对于 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 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就说明教育是优先采

6、用 的原则,因为法院在执行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被执行人及家人对判 决一般不服判决,对抗执行的态度强硬。拒不将未成年的子女交由对 方抚养。法院又不适宜将未成年孩子强行领走或抱走。因此只有说服 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方法简单粗暴则很容易引起事端,给未成 年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不利于社会和谐。执行人员在执行这类案 件时要总结经验摸透被执行人的心态,找出被执行人的不履行原因, 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使其认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行 为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若不履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被执行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13752670986 邮箱:87875376

7、6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业提供婚姻继承法律咨询、谈判调解、离婚诉讼代理、遗产继承纠纷、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婚姻调查取证、婚姻财产律师见证、同居关系纠纷、涉外婚姻处理,免费咨询。 3 人思想想通了,才能做好其家庭成员工作,主动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 权利人抚养。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 罚款、拘留或处以一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迫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 三、被抚养人不同意履行判决的执行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时,规定了父母双方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 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本人的意见。10 周岁

8、以下的子女抚养权由 法官结合实际去自由裁量。然后权利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 法官经常遇到二种情形, 一是通过法院工作被执行人同意将子女通过 法官领走交由对方抚养, 但是被抚养子女明确表示不同意与法院判决 确认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像台湾地区 “强制执行法”规定的那样采用直接执行的方法, 法官将未成年子女从 被执行人处强行领走或抱走。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被执行人同 意执行,未成年子女确实不同意去有抚养权的人家庭生活(这类案件 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在 6-10 岁之间)。法院可以建议被执行人诉讼重 新变更抚养关系,或建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此时法院不能对 未成年

9、子女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处以法律的威慑,表面同意履行 判决,暗下去诱导、恐吓子女,让子女在法官面前说不同意与法院判 决确认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 法官发现后可以将子女独自 带到一边,进行耐心询问,让其吐出真情,直接领走。其理由是:1、 直接领走是被抚养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直接领走并不违背其意志; 2、法院直接领走并非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简单的强制执行,而是为了 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内容;3、法院采取直接强制领走或抱走的 方式,既可以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又可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而带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13752670986 邮箱:878753766 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天津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业提供婚姻继承法律咨询、谈判调解、离婚诉讼代理、遗产继承纠纷、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婚姻调查取证、婚姻财产律师见证、同居关系纠纷、涉外婚姻处理,免费咨询。 4 来社会负面影响,当然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满 4 周岁,法院完全可以直 接领走或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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