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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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 p 赔偿方式 p 派生原则 p 实现方式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在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适 用 2012年4月9日,固立建材公司为其所有的渝A26667号混凝 土搅拌运输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 保险单上载明车辆已使用6年,新车购置价为41.66万元, 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30日至2013年4月29日,车辆的损失 险保险金额为41.66万元。 同年6月19日,韩磊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覆, 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到达现场 查勘,并于8月14日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 认书,确认车辆损失定

2、损为13.5万元。但固立建材公司对 此不予认可,拒绝在确认书上签章。后双方对保险赔付金 额等费用产生较大争议,固立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 令保险公司支付给其车辆全损损失41.66万元及其他损失 共计53.36万元。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渝A26667 号车辆的市场价值为156540元。维修费用超过其市场价值 ,已不具备维修价值。 案例一 本案的争议焦点: 应当如何确定车辆损失险 的赔偿计算标准? 观点一:既然投保人以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41.66万元为 标准,向保险人缴纳了高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就 不能以保险合同中的“高保低赔”条款为理由减 少或免除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

3、以新车购置 价赔偿固立建材公司车辆全损损失41.6万元。 观点二: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 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 准。准。故保险公司应当以鉴定机构评估的车辆市场 价值赔偿固立建材公司车辆全损损失156540元。 分歧 财产保险合同 赔 偿 方 式 一般 例外 实际损失 重置成本保险 定值保险 施救费用赔偿 人身保险(补偿性合同除外) 财产保险合同 派 生 原 则 代位求偿原则 委付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01 为他家里所有的鸡投了财

4、产保险,不仅鸡有了 保障,连未生出的蛋和蛋将孵出的鸡都有保障了; 02 03 如果别人偷吃了我的鸡我可以让保险公司赔一 笔,还能让偷鸡人赔我一笔。 把所有的鸡向多家保险公司买保险,这样就可 以得到多家保险公司多份的赔偿; 案例二 损失多少 赔多少 重复保险 分摊 代位求 偿 财产保险合同 实 现 方 式 现金赔付 修理 更换 重置 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 江苏省兴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纠纷一案。 原告所就读的学校于2003年9月1日,集体向被告保险公司 办理了美好人身保险。每人缴保险费40元,保险期限为一 年,自

5、2003年9 月1日零时起。保险项目包括:意外伤害 保险,保险金额6 000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险金额4 000 元、特别约定,保险金额60 000元。 2004年7月3日,原告在乘车去昆山市途经张家港市时发生 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 院治疗时,共支出住院医疗费用221 699.39元。后原告评 定为一级伤残。 案例三 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处理,肇事车辆 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伤残护理费、今后医疗 费等计751 699.39元。原告法定监护人持医疗费用收据的 复印件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60 000元,保险公 司拒赔。 法院认为,原告

6、的医疗费用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给予了全额赔偿,原告诉请理赔缺乏相应证明和资料,对对 于人身保险关系医疗费用的赔偿属于补偿性质,仅用于补于人身保险关系医疗费用的赔偿属于补偿性质,仅用于补 偿当事人已发生的费用,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偿当事人已发生的费用,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 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参加美好人身保险为理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参加美好人身保险为理 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用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用,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三 人身保险合同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在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适 用 “生命价值说” 保险合同的性质 给付性 补偿性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类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为而发发生死亡、 伤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险事故的,保险险人向被保险险人或者 受益人给给付保险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偿的权权利, 但被保险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权向第三者请请求赔偿赔偿。 保险险法 感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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