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基本原则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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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 蔡艺生 第一编 总论 第四章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 证据裁判原则是认定案件事实最基本的原 则,同其他诉讼法和证据法原则相比,具有优 先性; 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 应当遵循的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 循的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概念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 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 刑事诉讼中,是指对于刑事案件事实的 认定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 充分,不能认定

2、犯罪事实。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1现代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刑事 诉讼目的的实现。 2证据裁判原则使裁判建立在理性的基 础上,有助于确定裁判的权威性、正当 性和可预见性。 3证据裁判原则与其他诉讼法和证据法 原则相比,具有优先性。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 (一)证据裁判的适用主体是对案件进 行事实审理的法官 证据裁判的适用主体是以个体身份存在 的法官。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主体不仅是对案件 具有裁判权力的法官,而且必须是对案 件进行事实审理的法官。 (二)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必须依靠证 据 (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 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有证据资

3、 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 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三)证据裁判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 实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裁判 原则要求依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因 而,“案件事实”是证据裁判的对象,只有 确定了“案件事实”的内容和范围,才能明 确证据裁判原则适用的领域,而这又是 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 的前提。 第二节 自由心证原则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概念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 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 法律不预先加以成文规定,以便由审理案 件的法官、陪审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 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

4、对案件事实认定 的一项证据原则。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意义 1自由心证原则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 性,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正 确处理。 2自由心证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推动了诉讼民主化 进程。 3自由心证原则与其他证据原则或证据制 度相结合,共同促进刑事诉讼进程。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自由心证原则的基础 ,自由心证原则又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 现。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内容 通常认为,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 内容: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 所谓“自由判断”,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 以外,证据及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 ,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所谓“内心确信”,是指

5、法官通过对证据的 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并且应达到深 信不疑的程度,由此判定事实。 三、对自由心证原则的保障和制约 (一) 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事前保障和制 约机制 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官形成自由 心证的根本前提。 2无罪推定原则。 (二) 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事中保障和制约 机制 1经验法则。 2证明标准。 3证据规则。 (三) 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事后保障和制 约机制 1判决理由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是指法 官在判决书中应当载明根据现有证据所 作出的事实认定的理由,是对法官判断 证据证明力的心理活动的描述。 2救济程序。 设立救济程序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上级 法院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出现的偏差。 第三节 直

6、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主义,指的是审 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 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 陈述的审判原则。(在场、直接采证、自 主裁判) 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必须以言 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庭审理和判决活 动 )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1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实体 公正。 2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程序公 正。 3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诉讼效 率。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一)直接言词原则具体适用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除了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 则,指导和规范着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

7、进 行外,其本身所包含着的一系列具体规则 对证据的运用也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直接原则的适用 首先是“在场原则”。即,形式上的直接审理 原则,是指在法庭审判时,各诉讼主体必须亲 自到庭出席审判,并且从精神上和体力上自始 至终参与案件的全部审判活动。 其次是“直接采证原则”。即,实质的直接原 则,是指只有法官在直接审理过程中直接调查 所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是“自主裁判原则”,即,裁判的法官必 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未亲自参与案件审理 的法官无权作出判决。 、言词原则 首先,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 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 指挥,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或讯问

8、,对证据的 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控辩双方的攻击与防御 ,证人作证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 其次,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 述的方式进行,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 形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都视为未曾发生或不 存在,从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 1直接言词原则多适用于第一审刑事 案件中对实体问题的审理活动。 2直接言词原则只适用于普通的审判程 序,而一般不适用于各种为提高诉讼效 率而设立的简易程序。 3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 (一)证据定义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和1996年刑 事诉讼法第42条均规定:“

9、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把证据定义为“可 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 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把物证、书证分为两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 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 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发挥证明作 用的。 、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

10、判断。 、赋予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 位。 、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传输和 转换设备,并以其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 明案件事实,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 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 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 电子数据可以分为内容数据信息和附属 数据信息。 内容数据信息记载一定社会活动内容,例 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 附属数据信息是指记录电子证据的形成 、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数据 信息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 哈希值是一个以适用于数据组特点的标 准数学算法为基础的专属数字识别码,可以 分配

11、给一个文件、一组文件或一个文件中 的一部分,是一种可以对电子文件进行同一 认定的计算方法。 元数据是描述电子文件历史、踪迹或管 理的信息,又被称为“关于数据的数据”,即用 于描述数据及其环境的数据,可以将之视为 电子文件的“档案”。 电子证据原本可以采用多种取证方式, 现场搜查、现场输出, 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 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 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客观化要求 (三)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性排除,对非法取得的物 证书证自由裁量排除。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 除。

12、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 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 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 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 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应当提供相 应的证据和线索。 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伤痕 、旁证等,能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 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

13、法性负 有证明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 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明确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 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 出说明。 第55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 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 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 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 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 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 出说明。 、明确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中的出庭义务 条: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 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 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 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 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 庭。 、明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 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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