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解析--案例解讲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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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案例1讨论(P8-P9) 境内投保境外出险能否拒赔? 2007年11月25日,杨某投保两份保险,一份为意外险 ,保额为1万元;另一份为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2万元。保 险期限均为1年。 2008年2月11日晚,杨某驾车送货至哈萨克斯坦境内, 因天黑路滑,与对面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杨某骨折。 杨某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救治,住院十余天后被转送到 境内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持相关单据提出索赔,该寿险 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境外受伤为由,作出拒赔。 法理分析 v保险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v 这是关于保险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 定,而并非关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故的地域

2、范围的规定。 法院判决 v某保险公司败诉 v按合同给付医疗费 案例2讨论(P24-P25) 非孩子生母为孩子买保险,孩子出险能否获得赔偿?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随马某 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 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 赵某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2002年5月,赵某以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受 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孩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李某提出 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 付保险金。 法理分析 v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无效

3、。 v孩子生父母都健在,且孩子不和赵某生活 在一起,赵某和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 系,赵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 同无效。 法院判决 v保险合同无效 v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3讨论 (P26) 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v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时投了10万元终身寿险 和30万元意外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法 定”。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 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元的保险金。但此时他 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元的赔偿金闹 得反目。 v 争议焦点: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 当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 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

4、法定受益人。 法理分析 v填写“法定”,实际上就是没有指定受 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v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法院判决 v母亲与妻子平分40万元 受益人 1.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1)既可避免纠纷 2)也可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偿还债务 3)使投保人实现自己的投保意图 2.指定受益人有哪些限制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 、法人均可为受益人。 案例4研讨(P27) 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u 2008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额为1万元,保 险期限为1年。单位领导在职代会上宣布此事,并 公告受益人为本单位。2008年

5、11月,高某不幸遇车 祸身亡。投保单位和高某的妻子都要求领取保险金 ,引发争议。 法理分析 v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为其有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v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单位的行为是无效。 法院判决 v保险金由妻子依法继承 3.受益人应由谁指定,由谁变更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5研讨(P29-P30) 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死亡,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v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银行投保分红保 险,趸交保费10000元;指定儿子王

6、小军为身故受益人。 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 家三口煤气中毒,全部死亡。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 现了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v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经审理,确认林某的死亡属于 意外伤害,按照规定赔付21880元。但林某的父母和公公 、婆婆却为保险金发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v林某父母认为,保险金应由他们全部领取,因为 保险是林某投保的,丈夫和儿子也均已死亡,理 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只有其父母才有继 承权 v公公婆婆则认为,他们也应领取保险金的一半 v关键点:死亡顺序 法理分析(2005年)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

7、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死亡人 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 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 别继承。”根据这一规定,孙子王小军是最后死亡 的人,保险金应作为他的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 v祖父母、外祖父母:4人均分 如此事发生在2009年10月后 v祖父母、外祖父母:仍4人均分吗? 法理分析(2009年10月后)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 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 时间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2009年10月后) v由林某的父母领取全部保险金 案例6讨论(P126)

8、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故意杀害,保险人应否赔付 ? 2003年11月7日,周某购买了20万福禄 寿(97版)人寿保险,并交纳保费10780元。受 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弟弟。两年后,周某与受益人 叶某发生夫妻纠纷,叶某趁周某熟睡之机释放煤 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 周某系受益人叶某谋害,受益人叶某系自杀。 v 2006年1月19日,受益人之一的周某的弟弟申 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周某系受益人 叶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v 2006年3月20日,周某的弟弟以自己也是受益 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 讨论:

9、 1、按照原保险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2、按照新保险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3、如果2009年10月1日前签定的寿险合同, 在2009年10月1日后发生受益人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200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在投保时已明 确两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采用均分方式。 保险的受益人之一周某的弟弟对投保人 周某的死亡无过错,其享有的受益份额不应因 另一受益人过错行为而丧失。 法院判决(2006年) 一审: 保险公司赔偿100000元给弟弟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法理分析(2006年) v原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 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10、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判决(2006年) v一审: 保险公司赔偿100000元给弟弟 v二审: 撤销一审判决,向周某的弟弟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 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法理分析(2009年10月) 结 论 按新保险法,保险公司赔偿20万给弟弟 (周某被妻子杀死时,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 规定,有点冤哟!) 案例7研讨(P50-P52) 故意隐瞒,后果严重吗? v 2005年7月7

11、日凌晨,黄某被人发现倒毙于离家两公 里的105国道上,交警于当天抓获了驾车从黄某身上开过 的肇事司机吴某。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过鉴定认为, 黄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v 黄某死亡前4个月,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额 20万和意外险保额30万,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黄某, 受益人均为妻子何某。在投保单中,黄某填写的工作单位 是“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职业是“负责人”,职业代码 是“070121 ,平均年收入为5万 v寿险投保单询问“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参 加的其他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保 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 黄某填 写了“否”; v意外伤害

12、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黄某没有在上面 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v 黄某生前除投保该两份总额为50万元的保险外,还在 当年分别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11份不同种类的人身保 险,合计保额达173.8万元。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曾 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做过兼职的保险代理人。 v 2005年8月27日,何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黄某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等为由拒绝赔付。同年8月30日,保险公司曾向当 地公安分局控告何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公安分局作出不予 立案的决定。 v 何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赔偿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3、。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理分析 v黄某生前曾从事兼职寿险代理,有理由相信黄某 比一般的投保人对于告知义务有更全面和清晰的 认识。 v黄某投保总额达223.8万,对于年收人5万而言 ,也为巨额,在客观上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 v对于该问题的不如实告知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于 投保人风险的评估及是否决定承保。 v投保意外险时,黄某对“是否向多家保险公 司投保”等询问未作回答,而接受了黄某的 投保,并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行为 已构成弃权,无权就该事项继续主张权利 。(

14、禁止反言) 法理分析 法院判决 寿险:黄某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赔偿20万,不退保费 意外险:向受益人何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案例8讨论(P68) 别让保单意外失效 周太太几年前为丈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20年交 费。06年秋周先生乔迁新居,忘了交费,年底时发现保单 已失效。根据复效要求,保险公司要求周先生先做体检, 体检后,周太太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加收保险费通知书” ,王先生被查出甘油三酯升高,并有抽烟史,因此在今后 15年里,每年要增收500余元的保费。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超过约定 的期限六十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法理分析 保险公司做法有法律依据 结 论

15、 案例9讨论(P73-P74) 私家车用于营运,是否须通知保险公司? v 李某于2008年4月27日购买桑塔纳小汽车,于4月28日向保险 公司投保。此后,李某在没有办理营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常 偷偷地运送乘客。2008年5月13日晚,李某驾车搭载乘客3人 从杭州去往上海,双方口头约定车费150元,途中遭乘客伙同 他人抢劫,李某于当日挣脱束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后未能找回车辆,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于2008年12月13日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李某不服,遂起 诉至人民法院。 法理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 认定有效。李某汽车被抢劫,经过公安机关刑 侦部门处理后,已满3个月未能查明保险车辆 下落,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全车盗抢的出险条件 ,李某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 保险公司赔偿198687元给李某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法理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为赚取150元的报酬,用投保汽车搭载 3名乘客,其行为显然改变了 “家庭自用”用途 ,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而且增加 了汽车被抢的危险程度,并最终导致了汽车被 抢。 法理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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