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度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ppt 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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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第一季 度纳税人例会 第一税务所 例会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 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费用减除标准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 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

2、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

3、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 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第三节 扣除 第八条

4、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 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 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五

5、险一金)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 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 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 除。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 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 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 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6、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 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5。 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 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 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 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7、,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 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 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 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 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 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 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 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8、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 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 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 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五

9、)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 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 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 、器具、工具等。 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 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 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 具等,为5年; (四

10、)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 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 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 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 支出。

11、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 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 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 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 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 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12、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 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 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 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 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 缴纳

13、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 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 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 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 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 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 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 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 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14、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 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投资经营的所;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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