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的基本定义(ppt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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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征 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 限于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 。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资源税的纳税人、 税目、计税依据的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 纳税地点的确定,减免资源税的规定。 难点部分是要掌握应计税的资源产品应 为初级产品,以及准确确定计税依据。同时 提醒考生注意,应征资源税的产品,销售时 也应征收增值税,两税的征收除税率不同外 ,主要的区别是: 资源税只对初级矿产品征收,征收一次 后,再进入流通环节时不再计征资源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的任何矿产品征收,不 论是初级矿产品还是精加工矿产品。计征增 值税时精加工矿也不需要还原

2、成原矿,并且 卖一次征一次,具有多次征收的特点。 本章主要内容有: 一、纳税人 二、税目 三、课税数量与税额计算 四、减税免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 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 业、股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问题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 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 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不征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 售或自用

3、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 使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 、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3、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 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 务院另有规定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 4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 义务人。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即征收范围,目前只对矿产品 和盐征收,具体包括七项。 (一)七个税目是(一)七个税目是: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 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 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4、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 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 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 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考生复习时要注意前三项中不包括的资源产品,这 些资源产品不征资源税。另外,还要注意征税的资 源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矿产品。如果资料中只 给了精矿、选矿,原矿未征资源税,这时需要还原 成原矿再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也叫做固定税额。对 单位应税产品规定了的征收数额。不同资源 产品税额不同;同一资源产品因产品质量和 产区不同,税额也

5、不相同。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本单位适用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 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 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 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 税。 三、课税数量与税额计算 (一)课税数量P368 课税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课税数量成为计 税的关键。计税数量的确定考生必须掌握。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 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某油田某月开采原油12.5万吨,其中已销售10 万吨,自用0.5万吨,尚待销售2万吨.该油田适用的

6、 单位税额为每吨12元,其当月应纳的资源税为多少? 解:(10+0.5)12=126(万元) 例:某油田10月份生产原油8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 其中销售6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万吨,待销 售1万吨,当月在开采过程中还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 气1千万立方米(单位税额8元/千立方米)。请计算 该油田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1)原油应纳税额=6 8=48(万元) (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应纳税额=1 8=8(万元) (3)10月份油田应纳税额=48+8=56(万元) 在上述原则下,还要求考生掌握以下五种具 体情况: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 量或移送使

7、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 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 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 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综合回 收率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 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举例如下: 例:某煤矿2000年生产销售原煤500万吨(单 位税额每吨2元),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 工成洗煤70万吨,如果税务部门无法正确计 算原煤移送使用量,但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 合回收率为70%,请计算该矿应纳资源税税额 。 解:应纳资源税 =5002+7070%2=1200(万元

8、)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 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 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入选精矿入选精矿 选矿比选矿比 单位税额单位税额P369P369 例:某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移 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 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 额,则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解:(1)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 =200001.2=24000(元) (2)精矿应纳税额=400020%1.2=24000(元) (3)应纳资源税额=24000+24000=48000(元) (5)以自产的液体

9、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 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 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考生还要注意考生还要注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 品,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 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例:某矿开采铁矿石和锰矿石两种矿石,适用 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和2元,由于种 种原因,未分别核算两种矿石的课税数量。该 矿6月份销售矿石共1000吨,其应纳资源税额 应为:1000 10=100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应纳资源税额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是否应计征资源税; 二是应税矿产品不是初级矿产品时,如何处

10、 理。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矿产品和盐与非应税矿产品、免税矿 产品一定要记清。如天然气,并非所有天然 气都征资源税,目前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 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原矿征收, 所以如果是精加工矿,要还原成原矿所以如果是精加工矿,要还原成原矿,用原 矿的数量计税。如煤矿销售的是洗煤,则要 按折算比还原原煤数量再计税。 如销售的是适用两种以上固定税额的矿产 品时,应分别核算,税额从高。 教材中的例题要逐一看懂,在此不赘述。 四、减税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税。 例:例:某油田当年销售原油70万吨,油田自用5 万吨,另有2万吨在采油过程中

11、用于加热和修 理油井。已知该油田适用的税额为每吨15元 ,则该油田当年应纳资源税额为: 解:应纳资源税=(70+5)15=1125(元)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 定减税或者免税。 3、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 按规定税额标准40征收。 例:某独立矿山,8月份开采铁矿石5000吨,销 售4000吨,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4元,该矿当 月应纳的资源税为: 解:400014 (1-60%)=22400(元)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 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40征收。

12、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 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 不予减税或免税。 6、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 款凭据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

13、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 以按次计算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 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 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 上月税款。 (二)、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有三种情况: 1、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应注意:纳税人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 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的调整由 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确定。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收购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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