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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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2010-2011学年(2) 参考书目 v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 v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v黄进:中国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v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v邓杰著: 国际私法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年版。 第一章 绪论 v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v国际私法的范围 v国际私法的渊源 v国际私法的性质 v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v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v国际私法学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 一、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一)涉外性 1.

2、主体、客体、内容的涉外性 2.外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s) (二)广义的民事关系 二、调整方法 (一)间接的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 (二)直接的调整方法 实体规范 substantive rules (三)比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v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 1)英美普通法国家 2)我国 v组成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 1)有关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v普通法系: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裁 )决的承认与执行。 v法国学派: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

3、法律地位 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v德、日学派:法律适用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v国内立法 1.立法模式:散见式、专篇专章式、单行立法或 法典式 2 .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v国内判例 v国际条约 v国际惯例 v学说、法理和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学派观观点代表人物 世界主 义义学派 国际际法 学派 认为认为 国际际私法是国际际法, 其主要理由有:国际际私法 产产生于国际际社会。国际际私 法所调调整的关系在本质质上与 国际际公法所调调整的没有什么 不同。国际际私法的作用在 于划分国家主权扩权扩 及的范围围 。国际际条约约和国际惯际惯 例 已成为为国际际私法的主要渊

4、源 。 德国的萨萨 维维尼、法 国的魏斯 、意大利 的孟西尼 等。 学派观观点代表人物 民族主 义义学派 国内法 学派 主张张国际际私法为为国内法 ,其主要理由如下:国 际际私法与国际际公法的调调 整对对象和主体不同。 国际际私法与国际际公法的 法律渊源不尽相同。从 法律规规范的制定者和适 用范围围来看,国际际私法 与国际际公法之间间也存在 着很大差异。国际际私 法上与国际际公法解决争 议议的方式不同。 法国巴丹、 巴迪福,德 国康恩、努 斯鲍鲍姆、沃 尔夫,英国 戴赛赛、戚希 尔、诺诺斯、 莫里斯,美 国的比尔、 库库克,前苏苏 联联的隆茨等 学派观观点代表人物 二元论论 综综合 论论 认为

5、认为 国际际私法调调整的社会关系 既涉及到国内也涉及到国际际; 国际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 利益又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国 际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 国际际条约约和国际惯际惯 例。因此, 不能简单简单 地说说国际际私法是国际际 法或国内法,应该应该 确定国际际私 法既有国际际法性质质又有国内法 性质质,是“国际际的”国际际的私法 与“国内的”国际际私法这这两部分 综综合。 德国的齐齐 特尔曼和 前捷克斯 洛伐克的 贝贝斯里斯 基等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 一、名称 v1、法则区别说,这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名称,十九世纪以前 一直沿用它。国际私法历史八百年,这一名称统治了近五 百年。 v2、

6、冲突法,最早是十六世纪由荷兰学者Rodenburg提出 ,英美沿用后才广为使用。与此相近的名称还包括法律冲 突法或法律冲突等。 v3、外国法适用论,十九世纪由德国学者Oevstadt提出, 萨维尼著有法律之场所效力论。 v4、私国际法,1834年由斯托雷提出。 v5、国际私法,由德国学者薛福纳Schaeffner首次提出并 使用。1815年他著有国际私法沿革史一书。 国际私法的定义 v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 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 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 范组成的一个

7、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体系 1、相关概念 (1)法律体系:只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 (2)法制体系: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 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 系等,又称法制系统。 (3)法学体系:指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4)立法体系: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成的体 系,强调法的渊源(外部形式)。法律体系则侧重于内容 。 (5)法系:由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 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强调法律传统 。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例 按本国民法体

8、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 合并规定在国际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 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 普通法系的内容,将两者融为一体,其最大的优点 是便于查阅和使用。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体系。该体系由管辖 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三大部分 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 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 五个方面内容。 3、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小国际私法”体系:

9、仅讨论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问题。 “中国际私法”体系: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 裁三大部分。 “大国际私法”体系: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的民 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 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 英美普通法体系: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 的承认与执行视为国际私法或冲突的核心内容。 法国体系:在依顺序讨论国籍、外国人的地位、法 律冲突、国际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v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v平等互利原则 v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

10、例原则 v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v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v现代国际私法理论 v国际私法立法史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 国际私法立法史国内立法 v中国 1)永徽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 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是我国最早 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 2)1918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国际私法规范法律适用条例 3)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 示范法 v外国 国际私法立法史国际立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 组织机构: a)大会:讨论公约议题和会议未来议题并作出决

11、定 。 b)指导机构:荷兰编纂国际私法常设政府委员会 c)秘书处:会议的常设机构,地点设在荷兰海牙 第三章 法律冲突 v法律冲突的定义 v法律冲突的原因 v法律冲突的种类 v法律冲突的解决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 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 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可 以适用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即:效力上的抵触或矛盾)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 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 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法律冲 突的客观因素)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 规定的规

12、定不同。(这是发生法律冲突的重要条 件)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 力同时作用于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 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 域外效力的冲突。 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法律冲突的种类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 法律冲突 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5、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v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的解决。由于公法主要涉及国 家的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 并不承认公法在内国的效力。 v空

13、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的解决。对于空间的上法律冲突,人们常根据法律 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 解决;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运用“新法优 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际法律冲 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v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对于立法 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这在国际社会 尚不可及,二是统一实体法;对于司法冲突的解决 ,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 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 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解 决守法冲突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办法,不过,对于部 分私法关系,

14、可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 v垂直的法律冲突和平面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对于垂 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适用处于高层次的法律,即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对于平面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 其不同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法律冲突的法律调整 v冲突法 v间接 v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 法时才适用 v国际私法主要是用“ 冲突法”进行调整的 ,故又被称“冲突法 ”。 v实体法 v直接 v一般情况下,有统一 实体法规范时,就要 适用实体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 v冲突规范的定义和特征 v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v准据法的确定 冲突规范的定义 v定义 冲突规范是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 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v举例 侵权行为适用

15、侵权行为地法。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冲突规范的特征 v具体特征 1)不同于实体法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明确性和预见性 4)其结果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v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 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v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v冲突规范的性质: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 范的一种特殊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 v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 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 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 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 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 问题。 系属 v系属,又称冲突原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 范围”所应适应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 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 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 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词语结构表现 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 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 系属。 连结点 v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 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 据。 v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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