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资与保险市场监管(ppt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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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1111章章 人身保险投资与保险市场监管人身保险投资与保险市场监管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 11.1 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11.2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1 11.1 人身保险投资概述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11.1.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1.1.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11.1.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1.1.111.1.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 开业资金:股东认交的股金、政府 拨款金额、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 2、各种责任准备金 3、其他投资资金 11.1.211.1.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回避政策 分散政策 缓和政策 2)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4)社会性原则 11.1.311.1.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1)银行存款 (2)有价证券 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3)贷款 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保单质押贷款。 (4)不动产投资 (5)项目投资 2 2)人身保险投资的组合)人身保险投资的组合 (1)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与资金运用结构 (2)人身保险资投资组合的趋势 各国寿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的要求 上升,投资组合战略也更为积极 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出现了证券化趋势 出现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的国际化趋势 11.2 11.2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3、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2.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 11.2.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1.2.111.2.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 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 保证人身保险经营者具有足够的偿付能 力 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维护人身保险市场上合理的价格和公平 的保险条件 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其 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2 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模式)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模式 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以偿付 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 11.2.211.2.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1)人身

4、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营保险组织 民营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 合作保险组织 自保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额为2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提交资料 初审合格后筹建 登记注册、准备营业 交存保证金(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 (2 2)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地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股权转让(超过总股份10%,须报保监会批准)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公司名称 分立和合并 中国保监会认为须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3 3)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人身

5、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 散。 自产处分:公开拍卖或者招标;协议转 让应报保监会备案。 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 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人寿保险公司的撤销和清算 保险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 监管部门吊销营业保险许可证,强制关闭 行为。 依法撤销后,持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和准 备金,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身保险业务的 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清算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4 4)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获得保险代理

6、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组织形式为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 书。 2 2)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 (1)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2)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监管 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的监管 3 3)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1、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 最高或最低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 例限制等的监管规定 2、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 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监管 4 4

7、)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资本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保证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5 5)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 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 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 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 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 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6 6)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我国2007年1

8、月1日起实行的金融企业财务 规则第七章对收益、分配的规定如下: 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 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 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 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 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应当按照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 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定盈余公 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 不再提取。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 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 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 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

9、家 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 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 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第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第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 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 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 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金融企业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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