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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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航空运价)管理,维护国际航空运输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空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和货物(不包括邮件)的价格以及适用条件。国际航空运价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和国际航空货物运价。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监督管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2、统称为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第四条 国际航空运价管理遵循规范、效能、对等的原则。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中规定相关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第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国际航空运价拟生效之日20个工作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民航局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一

3、)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航空运输企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在综合考虑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权、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4、。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第十条 经核准的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空运价在有效期内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调整运价拟生效之日20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调整申请。民航局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受理国际航空运价调整申请。第三章 国际航空运价备案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中规定相关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第十一条所列运价报民航局

5、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民航局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应当自调整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重新备案。第四章 国际航空运价公布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国际航空运价水平和适用条件。第五章 国际航空运价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际航空运价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对国际航空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检查对象的经

6、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检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运价有关的资料;(三)查询、复制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八条 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实施未经民航局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二)在核准生效日期前实施国际航空运

7、价;(三)应当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未报民航局备案; (四)未按照已核准或已备案的价格水平及适用条件实施国际航空运价;(五)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六)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机票;(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九)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企业有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价格违法违

8、规行为记入航空运输企业的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有第十九条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含义如下:(一)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包括旅客公布运价和旅客非公布运价,国际航空货物运价包括货物公布运价和货物非公布运价。(二)旅客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包括旅客普通运价和旅客特种运价。旅客普通运价是指适用于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等舱位等级的最高运价。旅客特种运价是指除旅客普通运价以外的其他旅客公布运价。(三)旅客非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

9、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四)货物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包括普通货物运价、等级货物运价、指定商品运价和集装货物运价。普通货物运价是指在始发地与目的地之间运输货物时,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收的基准运价。等级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某一区域内或两个区域之间运输某些特定货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附加或附减一定百分比的运价。指定商品运价是指适用于自指定始发地至指定目的地之间运输某些具有特定品名编号货物的运价。集装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自始发地至目的地使用集装设备运输货物的运价。(五)货物非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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