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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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 16994-199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本标准与GB 1699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更名为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将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烃码头纳入到本标准适用范围之中。修改原标准中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建成运行后的一般要求。将原标准中的作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扩充,形成“作业安全要求”章节。新增了“安全管理要求”章节。本标准正文共6章内容。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

2、布情况为:GB 16994-199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作业过程中基本的作业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油气化工码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3、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T 15626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 1818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 18434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4、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5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油气化工码头 Oil&gas and chemical terminals港区范围内

5、装卸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码头的统称。4 一般要求4.1 基本规定4.1.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与设计船型、装卸能力、货种特性、配套储运能力等相匹配,并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防泄漏、防风、防止事故扩大和防止船舶碰撞的安全设施。4.1.2 油气化工码头的安全设施应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测试或检测。4.1.3 安全仪表、气体监测、消防控制、自动联锁保护和紧急停车等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4.1.4 防爆设备、静电接地系统、防雷装置、工艺设备设施、防风装置、防污染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等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测试或检测。4.1.5 应定期对码头前沿护舷进行

6、检查、维护。4.1.6 应定期对港内水域进行水深扫测。4.1.7 除装卸液体化学品船舶以及5000吨级以下油船可以根据货种和作业量等条件采用软管装卸作业外,均宜采用装卸臂作业。4.1.8 安全标志、警示标识以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2893、GB 2894、GB 7231的规定执行,存在高毒作业的油气化工码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Z/T 203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等应清晰、醒目、无破损,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4.2 防火、防爆4.2.1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电器等设备设施应根据

7、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GB 50052、GB 50074、JTJ237的规定。4.2.2 油气化工码头应严格控制点火源,并采取以下措施:不应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穿戴铁钉鞋或使用铁质、钢制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属具;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应对进入码头的机动车进行检查,并配备合格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严格执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护、专人监护等措施。4.2.3 防爆设备设施运行时应保证设备周边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设备外壳完好、安装或连接牢固、无异常声音、振动或过热等情况

8、,对出现故障的防爆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4.3 防静电和杂散电流4.3.1 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2158、GB 13348的规定。4.3.2 应定期检查工艺管道、装卸臂、钢栈桥、消防炮等金属构件的等电位连接。4.3.3 使用登船梯、跳板等供人员上下船的梯道时,其与船舶甲板或码头平台搭接处应采取绝缘措施,避免形成船岸之间电气通路。4.3.4 采用装卸臂作业时,应在装卸臂上设置绝缘法兰;采用软管作业时,应在软管上设置不导电短管;亦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4.3.5 进入下列场所时,应通过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有效消除人体静电:码头引桥或引堤入口处;码头作业区

9、内操作区域的入口处;上下船通道岸侧入口处。4.3.6 装卸臂和工艺管道内货种的流速应控制在其设计流速范围内,并满足船舶或储罐进料口要求的安全流速。4.3.7 定期检查连接点、连接线和接地端等静电接地系统,确保电气通路应完好有效。4.3.8 定期对接地系统、非金属材料(如绝缘法兰)的电阻进行检测,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13348、GB 12158的规定。4.3.9 进入油气化工码头的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4.4 防雷4.4.1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7、GB50065和JT 556的相关规定。电气和

10、信息系统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43的相关规定。4.4.2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各连接导体应完整、有效连接。防雷装置中的引下线、连接板、断接卡、接地线及其螺栓等,凡是不在混凝土内的器件,都应进行热镀锌处理。接地线与接地体在地下的焊接点应采取沥青密封等防腐处理。4.4.3 防雷装置每年应检测1次,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4.5 防泄漏4.5.1 装卸臂、工艺阀组和管线、机泵等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货种物料扩大蔓延。4.5.2 应使用经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压力仪表、测温仪表、安全阀、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

11、测报警器等仪表、设备。4.5.3 工艺管道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在线检验,并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开展全面检验,检验报告均应存档。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4.5.4 采用软管进行装卸作业的码头,应定期对软管的导电率、强度、永久伸长率等进行检测,检测周期不应超过1年。4.5.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493的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检定。4.5.6 应根据装卸货种理化性质,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用于巡检或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卸货种的危险性、作业人员的数量等综

12、合确定。4.5.7 应定期对装卸臂的紧急脱离装置进行测试,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4.6 防风4.6.1 设置有装卸臂、登船梯等大型机械的码头应根据气象预报(警)信息和现场气象观测对风况进行研判,开展台风、阵风预防工作。4.6.2 装卸臂应采取以下防风措施:固定旋转部位;收拢并固定装卸臂,锁紧用于固定装卸臂的插销;采用绳索将装卸臂进行绑扎、固定等。4.6.3 登船梯应采取收回、固定、楔紧行走滚轮、锁闭防风插销等防风措施。4.6.4 应对防风装备和防风应急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台风和阵风多发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其他时段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4.7 防污染4.7.1 油气化工码头应按照水上防污染风险评估

13、的要求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和溢油、浮油回收、处理设施和器材,并按照有关操作规定安放防污染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检验检测。4.7.2 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需要排放的,应经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8978规定后方可排放。4.8 消防4.8.1 消防设施、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50151、GB 50338、GB 50116、JTJ 237、JTS 165的相关规定执行。4.8.2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和维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50140、GB 50444的相关规定执行,灭火器应每半个月检查1次。4.8.3 应对消防水源每半个月检查1次。采用海水为消防

14、水源的,应检查取水口的洁净度。4.8.4 火灾警报装置,如通讯器材、广播、声光警报器、电铃及电笛等,应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4.8.5 消防水和消防泡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消防管道、法兰连接处、阀门等部位应密封无泄漏、无腐蚀损坏,泡沫液应在有效期内,消防控制系统应能有效运行。4.8.6 可能结冰的地区应采取必要的防冻、放空措施,防止消防管道、阀门等冻裂或堵塞。4.9 个体防护及救生4.9.1 应为码头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临边作业应穿戴救生衣。4.9.2 应根据装卸货种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并

15、定期检查维护,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和药品并定期检查、更换。5 作业安全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进港船舶应与码头靠泊能力相匹配,并满足ISGOTT、GB 18434、GB 18180的要求。5.1.2 应明确禁止靠泊、停止装卸及紧急离泊的条件。5.1.3 应及时获取气象预报信息,遇有雷雨、突风、大浪、大雾等不良天气不得作业。预报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通知船方做好避风准备。5.1.4 作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练掌握以下知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装卸货种的理化特性及应急处置方法;个体防护装备及救生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相关事故的经验、教训;设备设施的操作要求、岗位分工;其他安全注意事项。5.1.5 应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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