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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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判力理论 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 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 第三节 既判力的范围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 了解既判力的作用方式以及既判力的范围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1课时 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 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 二、既判力的作用 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 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 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 (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 (二)既判力 (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 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中 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 判决书 裁定书 决定书 调解书 判决的效力 1、拘束力 法

2、院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性质一旦以 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宣布并送达当事 人,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不能任意 加以变更或取消。 对本院的拘束力 对其他法院的拘束力 2、确定力(既判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能以上诉 的方式请求推翻或变更判决。 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在判决决定 后,不能就判决决定的法律关系另行 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 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 。-既判力 一事不二诉 3、形成力 生效判决的结果有时可以引致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离婚判决 终止收养关系的判决 4、执行力 判决中有给付内容时,当事人可以据 此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

3、裁判的核心与效力 法院裁判的核心: 对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的判断 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终局判决确 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提出与此矛 盾的主张 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 (二)既判力(res judicata) 既判力: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 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终局判决:一经作出即终结审级程序的判 决。 大陆法系:确定判决 我国:生效判决 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 既判力的效力 既判力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 不得对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 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 法院: 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

4、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 断 二、既判力的作用 既判力的作用方式:判决确定后,在另一 个诉的诉讼程序中,前诉判决对当事人和 后诉法院的作用。 两作用说 1、消极作用 2、积极作用 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相互弥补,完整地构 成了既判力的拘束性内容 1、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 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矛盾主张和请求 法院:排斥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 证据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 “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同 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应以 不合法驳回)” 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 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法院: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一事不再诉 2、既

5、判力的积极作用 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约束 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 后诉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应当以产生既判 力的前诉判断为前提 “为在同一事件禁止发生矛盾,关于基准时 点之权利状态,当事人不得为与既判事实 相反之主张,法院也不得为相异之认定, 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 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关系的学说 1、同一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既判力的概念范围 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 殊表现,因为禁止法院就同一既判事项重复审 理,这一效力的基础实际上贯彻了解决纠纷的 一次性原则,亦即一事不再理精神。 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认为系 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不

6、应视为存在于 既判力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制度。 2、排斥说 既判力:禁止法院就同一事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 ,并非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 件再为审理。 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保护 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决对象的 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也有发生重 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从 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同一案件 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行为为 目的,其同一性不变。 3、交叉说 诉讼系属效力: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 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 行起诉法

7、院也不得受理 既判力的积极效果: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 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 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作出确定 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 也不得受理。 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 一致的内容 4、包含说 既判力: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一事不再理: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 法院对同一诉讼事项不得重复受理 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 民事诉讼法 T111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 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 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 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T141 最高人民

8、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 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T158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 立法的弊端 立法缺位: 没有规定关于判决、裁定应当具有哪些法律效 力的问题 宽松的再审制度 终审不终 实践中的问题 判决很难产生既判力之效果 同一个案件被反复多次审判 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某些党组 织等各种各样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领导人都可 以对判决提出异议、干涉 矛盾判决 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法院先后作出相互矛盾 的判决 有牵连关系的两个案件,后诉法院完全抛开前 诉法院的判决而作出与其存在冲突的判决 五、既判力理论的意

9、义 1、维护司法权威 既判力首要目的 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解决权利不明状态 禁止当事人重新起诉而拒绝其滥用诉讼程序的 公共利益 司法最终解决 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赋予判决以既判力效果 2、纠纷一次性解决和维护“法安定性” 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生法效判决随时被 推翻,或已决纠纷事实随意再行审查 “法安定性”:纠纷不能解决则意味着法律 关系的长期不稳定,并会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 既判力的本质: 确定判决拘束力的原因及其依据 既判力学说: 1、实体法学说 2、新实体法说 3、诉讼法说 4、新诉讼法说 5、综合既判力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 古罗马法 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在诉讼上一

10、经行 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消灭),该诉权 则不得再次行使,也就无重新审判的余 地。 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原告的诉权消耗 ,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 既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 1、实体法学说 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上权利 义务的效果 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 确定判决拘束当事人和法院 经判决后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除了依判决内容所 确定的状态而存在之外,没有其他的真实状态可言 ,当事人和法院仅能受判决内容的拘束,没有其他 主张的可能。 2、新实体法学说 既判力本质:兼具实体法与诉讼法效力 实体法上的效力: 确定判决拘束后诉法院的审判: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 诉讼法上

11、的效力: 一事不再理的程序作用:程序上后诉 法院应以不合法为由驳回对既判事项 的重行起诉 3、诉讼法学说(德国、日本通说) 对法院的一种拘束力 既判力与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没有关系,系纯粹 诉讼法上的效力 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后,国家裁判统一性的要求 ,不管确定判决是否正当,均不许后诉法院作 出与前诉相矛盾的判决 当事人受既判力拘束 当事人对确定判决提出异议,法院不得接受 确定判决对法院具有拘束力,也间接对当事人 产生拘束力 4、新诉讼法学说: “新一事不再理说” 法院判决的最高理念: 一事不再理 纠纷一次性解决 禁止重复审理既判事项:前诉判决内容拘 束当事人和法院 后诉法院:有权拒绝重复审判 当事人

12、:不得就同一既判事项再行起诉 诉不合法 既判力诉讼法上的效果:绝对效果,后诉法院 绝对禁止重新审判 5、二元说学(综合既判力说) 日本学者:中村宗雄 内容: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理解既判 力本质 判决既判力使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否得到确 定,抽象的实体权利转变为具体的实体权利 前诉判决的实体确定力对于后诉产生程序上的 拘束力 程序上的拘束 实体确定力:被判决实在化了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第三节 既判力的范围 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三、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 事项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作用的主 体范围-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

13、束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基准时 或时间局限 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 产生既判力。 大陆法系的原则 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 判决主文:诉讼标的 判决理由: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 例外:对于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承认产 生既判力。 日本民事诉讼法 T114.1 “确定判决,只限于包含在判决主文之内的 判断才具有既判力。” 德国民事诉讼法 T322.1 “判决中,只有对于以诉或反诉而提起的请 求所为的裁判有既判力。” 民事证据规定(我国) T9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

14、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相关问题 新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 程序事实群理论 提出责任效理论 抵消抗辩的既判力问题 争点效理论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作用的主 体范围,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 。 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 原则上:只限于作出确定判决的法院和 当事人 当事人: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1、绝对扩张:

15、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改变。除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外, 对社会的一切人和单位都产生约束力。 生效裁判不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 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 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公民,不得影 响生效裁判内容的实现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 实现该裁判的内容,不得拒绝或推诿 2、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扩张 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可扩张至当事人以外 的第三人。 当事人的继承人 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保管人、受寄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公司诉讼: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既判力可扩 张至所有股东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判力扩张至诉讼 时未登记的当事人 日本民事诉讼法 T115.1 确定判决效力波及的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当事人为他人而成为原告或被告时的该他人 (3)在口头辩论终结后本款前两项所列的继承人 (4)为本款前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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