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章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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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协议离婚法律实务 第一节 协议离婚的纠纷处理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二、离婚协议常见纠纷的处理: (一)对协议书内容理解不同的纠纷 案例1:樊建生与高仙1995年登记结婚 次年生一女 儿,取名樊雁冰。2005年3月至7月,樊建生以其本人 名义先后投入郑州康富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2006年11月27日,樊建 生与高仙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院街1号院归女 方所有;现有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 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 儿樊雁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 26岁止。樊建生另立字据:“暂欠高仙人民币50万

2、元 整,于2009年底前付清。” 同年12月4日,樊建生与高仙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 记。 2007年6月4日,康富德公司股东周武军与樊建生达成的樊 建生转让其在公司全部股份和权益协议书约定:周武军以 800万元人民币购买樊建生的全部股份;周武军已付樊建生 200万元,余600万元在1年半时间内给付(此间不计息); 800万元转让金中樊建生须拿出100万元给高仙。 高仙知道以樊建生名义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一事,双 方均认为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归男方所 有的约定,就是指樊建生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双方 共同财产分割无遗漏。截止2007年9月21日,周武军已支付 樊建生

3、300万元转让金,尚有人民币500万元转让金未支付。 同年9月8日,高仙以其与樊建生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樊建生在康富德公司 投入的20万元股金增值的800万元人民币为夫妻共同财产, 重新予以分割, 樊建生辩称:双方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 割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 成的,不存在欺作,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该协议中“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 ,就是指其投入康富德公司的20万元股金 请求驳回原告高仙的诉讼请求。问题:高 仙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什 么? 【一审法院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审理认为 ,樊建生与高仙争议的康富德公司股

4、份转让金800万元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樊建生已取得的300万元应给付高仙150万元,其余因转 让股份所形成的债权樊建生与高仙各半享有。 一审判决后,樊建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其与高仙于2006年11月27日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不存在欺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同时,又将 其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及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高仙答辩称:其与樊建生于2006年11月27日达成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作;且该协议中约定的“其他 财产归男方所有”内容不清。樊建生投入康富德公司20万 元股金增值的8

5、00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审理认为,樊建生与高仙2006 年11月27日签仃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高仙明知樊建生在康富德 公司的投资股金,却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此后,其又以离婚财产 侵害协议存在欺诈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并未提供足以证明樊建 生对其隐瞒投资股金真实情况的证据。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双 方平等自愿签订,不存在欺作。 樊建生与高仙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已就夫妻财产进行 了分割,不存在遗漏,而且双方均认为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 “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就是指樊建生在康

6、富德公司的20万 元股金。一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的同时,将按协议中约定归樊建生所有的20万元股金及增值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樊建生依据其与高仙 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主张其在康富德公司20万元股金 及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樊建生立字据“暂欠高仙人民币50万元,于2009年底前付清 ”及与周武军的协议中关于将800万元转让金中须拿出100万元给高仙 的承诺,均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及国家利益,本院 予以认可。 案例2: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 财产时产生纠纷,怎么办? 张某与李某

7、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 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 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 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 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 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 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 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 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区 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

8、关系及 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 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 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 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 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 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 驳回。 【问题】双方的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如何理 解协议内容? 【法院判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

9、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 、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 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 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 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 法律约束力。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 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 自 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的,该怎么 办? 马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 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 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

10、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 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 他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 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 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背着原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 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 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 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 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

11、判决】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 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 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 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 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 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 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例引发的问题: 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过于宽泛,可能 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规定:“男女双 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 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 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 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 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的, 但根据这

12、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 胜诉的机会,因此这条款风险很大。所以 共同分割的财产要有财产清单。 (二)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案例1:赵某(男)与林某(女)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 市某区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 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 要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给赵某的20万元,赵某以各种 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 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乔某说,其已与赵某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

13、归各自偿还,赵某向 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 已约定以谁的名义借款由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 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 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 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 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 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 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 担还款义务。 【问题】林某应该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对外所负债务,离婚后清偿纠纷的案

14、件。本案 件涉及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第一,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 务?第二,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判决对债权人是否 具有效力?其中第二个问题尤为关键。第一个问 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是 否属于共同债务?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 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 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个问题,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判决对债权人是否具有效 力?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 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

15、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 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 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 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林某不能以法院 判决协议离婚来对抗债权人,且林某对乔某的债务负有连 带清偿义务。所以债权人乔某有权向赵某、林某两人或其 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 【法院判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 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 ,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 ,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 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 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八)孩子抚养费纠纷 案例1: 钱某(男)与刘某(女)2000年因夫 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 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 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 子钱(两周岁)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 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指定的账户。8年 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钱 某于2002年再婚,并于2003年又生一子。2004年 ,钱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 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2005年,钱某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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