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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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1 国际贸易实务 P2 第11章 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和 纠纷的解决 P3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 1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3 本章核心要点 P4 案例引入 v案例1 v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一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 期限为 v 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 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 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 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 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

2、 袋 v 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 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 。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 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 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请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 训? P5 案例引入 v案例2 v 法国某公司与厦门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 v 定购买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IF马赛港,需方开立不可 撤销信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批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 10月

3、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1991年5月之前 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供方如约提供了150吨货,并收取了相应货款。 1991年4月,中国出口商品广交会1991年春交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 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国家外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以此 为据核发许可证。供方向需方通知上述事实,要求变更价格,需方不同意, 供方即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未再提供剩余罐头,需方向厦 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合同,造成原告以高出 合同3美元/箱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0 00美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被 告赔偿。被告答辩称

4、余下罐头未予履行是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 ,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没有开出信用证,已 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在本案例中出口商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 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吗? P6 案例引入 v案例3 v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 v 价为每长吨80英镑CIF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 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 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

5、,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 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我 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所交货 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 v 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 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 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就 仲裁又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

6、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 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 不至于比样品低7%。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 以证明。请运用所学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解析。 P7 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 v 11.1.1 索赔与理赔 v 1. 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v (1) 索赔的含义 v 索赔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 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v (2) 理赔的含义 v 理赔指合同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索 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P8 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 v 2.买卖双方

7、常见的违约情况 v 卖方违约的常见情况买方违约的常见情况 v (1) 不交货或不按时交货; v (2) 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 规定; v (3) 不交单据或不按时交单据; v (4) 所交单据不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等 v (1) 无理拒收货物或拒收单据; v (2) 不按时接货; v (3) 无理拒付货款; v (4) 不按时开立信用证; v (5) 不按时付款或不足额付款等 P9 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 v 3. 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v (1) 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v 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对方是否违约 并使得我方遭受损失。 v 索赔要求必须

8、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 v 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备齐有关单证。 v (2) 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v 认真研究对方所提出的索赔是否属实。 v 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 v 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责任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赔 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 v 方协商确定。 P10 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 v 11.1.2 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 v 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两类。 v 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

9、使另一方 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 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 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 v 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如果合同的一方根本性违约,则遵守合同的一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也可以撤销合同。并且,无论要求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撤销合同,遵守合同的一方都有权同时要求损 害赔偿。如果合同的一方非根本性违约,则遵守合同的一方只能要求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不能撤销合同。 v 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赔偿金额应与因违 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

10、 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并且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 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余额中扣除。 P11 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 v 11.1.2 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 v 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赔偿金 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应 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并且由 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 损失,应在赔偿余额中扣除 v 11.1.3 索赔条款的签订 1. 异议和索赔条款 2. 罚金条款 3.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P12 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v 1

11、1.2.1 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v 1. 不可抗力的含义 v 所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v 2. 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v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v 英美法中将不可抗力事故称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v Contract)。其意思是指合同订立以后

12、,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自身 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的目的 受到挫折,造成合同落空。 v P13 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v 11.2.2 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v 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 ,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 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 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该“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即不可抗力 事件。也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其中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1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P14 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v 根据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 分或全部免除其履约责任,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v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 当事人仍可援用法

14、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 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并且,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国际贸易中,为了 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小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或在不可抗力 事故发生后在履约问题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必要在合同中订入不 可抗力条款。 v 不可抗力条款即指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并规定免除遭遇 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允许其迟期履约甚至免 除其合同义务的条款。 P15 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11.2.3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v 不可抗力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

15、订立合同时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 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 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通知以及 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等内容。 v 1.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v (1) 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干旱、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非正常的自然 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v (2) 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运等引起的不可抗力情况。 v 2. 不可抗力范围的规定方法 v (1) 概括式 v (2) 列举式 v (3) 综合式 P16 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v 3.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

16、 v (1) 延期履行合同 v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使合同的履行暂时中断,以后还能继续,则只 能暂时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履约责任,待不可抗力事件消 失后仍然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v (2) 解除合同 v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可能履行,而且以后也 不可能履行,则可以将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的合同义务部分解除或 者全部解除。 v 4. 不可抗力的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v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履约的一方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 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v 在国外,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机构出具;在 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各口岸的分会以及国际商 会中国分会出具。 P17 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v 5. 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v (1) 在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时,最好明确规定不 同后果的划分标准及处理的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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