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1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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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物流运输合同管理物流运输合同管理 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法人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 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 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 1、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 2、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2、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一般为定式合同 5、运输合同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 诺成合同是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 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 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 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 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 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

3、的违约 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 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 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综上所述,运输 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三、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规范的原则 2、平等互利的原则 3、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等价有偿的原则 问:托运人按规定填写的托运单是不是合 同? (二)运输合同种类(二)运输合同种类 1、依运送对象不同,可将运输合同区分为 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依运输工具分类,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公 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内河、 海上)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 输合同等。 3、依运输是否跨国界,可将运输合同分为 国

4、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涉外运输合 同)。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一)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二) 运输合同的客体运输合同的客体 (三) 运输合同的内容运输合同的内容 (三)运输合同(三)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承运人,另一方为托 运人或旅客。 (1)承运人 (2)托运人、旅客及收货人、货物运输代办 人 2、运输合同的客体 运输合同的客体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依我国法学界一般观点, 运输合同的客体为运送行为或运送劳务,而 非运送的物品或旅客。 3、运输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

5、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四、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2. 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3. 运输职能社会化 4. 合同内容确定化 5. 合同形式格式化 五、运输合同的订立原则五、运输合同的订立原则 1. 合法规范 2. 平等互利 3. 协商意志 4. 等价有偿 六、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六、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要经过二个步骤,即要约与承诺 。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也须 经过此二个阶段。 (一)要约 (二)承诺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基本格式 订立合同双方: 托

6、运人: 承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 标准包装;没有同意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 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 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日期: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方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五、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

7、任 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与托运人 的责任的责任 (一)承运人的责任(二)托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承运人有权收取运 输费用及其他有关费 用。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 运人提供货物运输的 必要情况。 承运人有权留置运 到目的地的货物。 承运人有权处置无 人认领的货物。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配发 运输工具,接受托运人依约 定托运的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 点将运输的货物安全地送达 目的地。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及 时通知收货人。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 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如果不是自身原因造 成的,还负有举证责任加以 证明。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8、(1)托运人应按合同 的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 。 (2)托运人应提交相 关的文件。 (3)托运人应按照约 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托运人应按照合 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运输 费和有关费用。 (5)赔偿因变更、中止 运输造成的承运人损失 的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承运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地点 和时间将货物运达 目的地。 (2)在承运人交付 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 承运人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变更到 达地或者将货物交 给其它收货人。 托 运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的 主要权利 就是: 提取货物 主要义务如下: 及时提货的义务 及时验收的义务。 支付运

9、费和保管费 的义务。 六、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1、货物运单(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 式)(海运提单、航空货运单、铁 路货物运单、公路货物托运单) 2、当事人商定的书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 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遇 到特殊情况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 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变更、解除期限 办理变更或解除。 1、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和条款的修改补充 。 2、解除合同是指解除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 人之前,托运

10、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 物、变更到达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运人 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当赔 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二、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在约 定的期限内履行。 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 不必要。 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 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第四节第四节 运输责任的划分运输责任的划分 一、承运人责任 (一)责任类别 1、逾期送达责任 2

11、、货损货差责任 3、错运错交责任 4、故意行为责任 (二)责任免除条件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 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 二、托运人责任 1、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 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 发现。 4、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

12、志。 5、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 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节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 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各方应 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 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 追偿。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 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 留方负责赔偿。 一、运输事故处理具体规定 1、货运事故赔偿分为两类:限额赔偿、实际损失赔 偿。

13、2、依据货物是否办理保价,对赔偿额有具体规定。 3、货物损失赔偿费由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组 成,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 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者短少部分的比例 加算各项费用。 4、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亦可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 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归还原货主,并 收回赔偿金额和实物;原货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 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6、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 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 的运费和

14、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 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 偿。 二、运输事故处理程序 1、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收货方和托运方。收货方和 托运方在得知货运事故发生之后,应在约定的时间 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 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 文件。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 ,60日内做出答复。 3、承运方或托运方发生违约责任,应按有关规定 付赔偿责任,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协调。 4、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方、托运方得知货运事故 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

15、算起。 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未收到货物,视为货物 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案例 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7年5 月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供300t的芦 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每箱12斤,由卖方随时分批 发运,买方应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1997年10 月25日,双方签订一补充协议,约定卖方应于10月至 11月间交付10个集装箱150t的芦笋罐头,每箱按16美 元的价格计算,余下的10个集装箱应于1998年5月至6 月间交付。但中贸公司交付后(同时也收取了相应的货 款),在1998年4月接到中国进出口商品广州交易会 1998年春季交易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 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 6月3日,国家外经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 通知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中贸公司向舒乐达公司 提出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对方未予同意,协商未果 ,中贸公司遂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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