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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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教学内容 o1.1 经济法概述 o1.2 经济法律关系 o1.3 法人制度 o1.4 民事法律行为 o1.5 代理制度 o1.6 财产所有权 o1.7 债权 o1.8 仲裁与诉讼 1.6 财产所有权 o周某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 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 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 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 到周某名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 屋54平米。 o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 定: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 年底搬出。但时至20

2、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 此房交于周某。周某持房产证于2007年7月一纸诉状 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o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1 o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 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 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o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 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 o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 级人民法院 o提出几个疑问: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 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2、协议书的第三 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 经履行 分析 o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3、的,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 o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 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 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 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 o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 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 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 o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 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它住 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 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o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 该让处于弱

4、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 1.6 财产所有权 o1.6.1 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o1.6.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o1.6.3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 o1.6.4财产所有权保护 1.5.1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u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o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 o 财产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o财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人对自己 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 支配权 1.6.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o主体 n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人 o内容 n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以及非财产所有人承担的

5、不妨害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 o客体 n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财产所有人所 有的物或财产 o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o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 人行使 o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o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n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 有的占有权利 n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 有。 o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财产所有权内容-占有 使用 o使用是指根据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 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的事实 o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 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 活的基本需要。 o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

6、的使用权,另外 ,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 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o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 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 o收益可分为孶息和利润。 o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 程所取得的利益 处分 o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的消费和转让。 o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o事实上的处分: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 置,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 n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o法律上的处分: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 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n如转让、租借等 o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 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7、 o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或财产须具备以下 条件: n须是特定物 n须是独立物 n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n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o物的分类 财产所有权客体-物或财产 物的分类 o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o种类物与特定物 o主物与从物 o原物与孳息 o动产与不动产 o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o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o所有权的取得 o原始取得 n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初取得所有权或不 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 n原始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生产、收益、没收、无主财 产、添附(附和、混合及加工) o继受取得 n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事件而从原所有人 那里取得所有

8、权。 n继受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 承财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 1.6.3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 u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 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 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 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该物的原有权利消灭 o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n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别人的东西 n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n以合理的

9、价格转让; n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o2003年6月,某包装进出口公司委托王某 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 见有机可乘,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 表人私章,伪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 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又指使 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以别墅 抵偿欠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办理了过户 手续,尔后以低价将别墅出售给李某。 案例 o案发后,王某被判刑11年。某包装进出口公司申 请追缴赃款。由于王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赃,产生了分歧: o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向李某

10、追赃,因为没有证据能 够证明李某是恶意取得; o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该幢别墅时已经支付 的价款依法不能追缴,但是该幢别墅实际的价值 与李某所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价应该是可以追缴 的。 o法院执行时采纳哪一种意见? o法院执行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李某处 追缴了其购买该幢别墅的差价款22万余元 。 夫妻共有财产 o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 工作,且不常回家。张某的祖遗房屋被拆迁,张 某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 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张某找到某中介公司 要求出售该房。 o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 ,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

11、 张某出具相关手续,张某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 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 o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 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 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案例 o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 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 ,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 o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 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 原告恢复了张某的产权证。 o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 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o是否为善意取得? o让与人(即被告)无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但由于 她隐瞒事实真相

12、,而且提供虚假证明,才导致原 告误认为张某有权处分该房屋,而且原告也尽了 最大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受让人的范畴 o同时,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有偿地受 让了房屋,并与张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 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实际占有该房屋居住 已达两年之久,其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决 于善意取得制度 o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 ,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 ,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 让登记,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o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张 某追偿 拾得遗失物 o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 的事实 o拾得遗失物的条件 n须有拾

13、得的行为 l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的行为 n标的物须是遗失物 o物权法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 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 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o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 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在 返还失主前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与善意取得 o2011年7月1日,A丢失镶钻手机被B捡到,当天 B卖给善意第三人M,问A可否向M请求返还手机 ? o可以,但要在2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 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o如果A丢失手机,M从拍卖行购得,问A可否向M 请求返还手机?

14、 o可以,但需向M支付费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 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 权人追偿 o如果B交给公安局,7月5日公安局发布招 领公告,公告期满6个月后,交给拍卖机构 拍卖,2012年2月1日M通过拍卖购得。问 A是否可以从M取回? o不可以,期满后丧失所有权。 n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 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 o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 占有的事实 o埋藏物在性质上应属于有主物,只是所有人 是谁无法判定或查明而已 o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

15、定: 所有人不明 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 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 物质奖励 财产继承 o老张妻子早逝,上有八旬老母和一个姐姐,下有 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老张一生省吃俭用, 积攒下8万存款和一些珍贵藏书。但老张体弱多病 ,生活自理困难,其子嫌负担重,以工作忙为借 口不予照顾,女儿则把父亲和奶奶接回家里,悉 心照顾两位老人的起居。 o几年后,老张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藏书 留给姐姐,闻讯而来的儿子当即决定,按当地习 惯,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老张的女儿据理力 争,但不能改变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 诸法律。 o财产继承是把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 继承人

16、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o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有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n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n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按照他生前所立的 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中的1人或数人 的一种继承方式。 o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o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并且是立遗嘱 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o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或数人 ,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 兄弟姐妹 子 母 配偶 女 父 “”代表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表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 承 顺 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o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o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n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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