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4-合同.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876570 上传时间:2019-12-11 格式:PPT 页数:42 大小:1.6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法规4-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建设法规4-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建设法规4-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建设法规4-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建设法规4-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法规4-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法规4-合同.(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 法律制度 南京工业大学 2 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4.2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4.3 相关合同 3 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1、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 4 2、合同的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

2、用原则 合法原则 5 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 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签讨价还价的 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 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6 2、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 如:寄出的价

3、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7 3、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比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承诺的方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常是履行行 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8 案例1: 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

4、甲公司)拟向乙建材公司(以下简 称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经过口头协商,约定购买 钢材100吨,单价每吨3500元人民币,并拟订了准备签字 盖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乙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了甲公司 准备签字盖章。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催促下,乙 公司在未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情形下,将100 吨钢材送到甲公司工地现场。甲公司接收了并投入工程使 用。后来拖欠货款,双方发生了纠纷。 问题: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9 分析: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 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 前,当

5、事人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 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 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 的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 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 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 当然依法成立。 10 4.1.3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 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

6、定,承包人 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 (总监或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 回复的,视为同意。 11 (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 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 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 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 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 内未予

7、答复,承包人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12 (3)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 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 (4)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

8、中约定,承包 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 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 日期; B、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 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C、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4 2、工程价款的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 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9、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黑白合同”的纠纷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 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5 案例2: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开发商的高档商品房工程施 工,签订的备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00多万元。其后,开 发商称其是中外合资企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FIDIC 条款,与承包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时 4000多万元。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了结算纠纷。 问题:应当确定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

10、算的依据? 16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其结论是不 言而喻的。 17 3、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4)工

11、程垫资的处理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8 4.1.4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 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2、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 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 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人、料、机)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即 失去的可以预期的利益)。 19 4、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

12、。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过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 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20 4.1.5 无效合同的规定 1、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2、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1

13、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超越资质 (2)挂靠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 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 支持。 22 案例3: 甲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其别墅 工程。之后,该建筑公司将别墅工程转包给乙建筑公司施 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 乙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材料、设备也由乙建筑公司提供。 合同中采取单方固定价包干。施工完毕时,产生结算矛盾

14、。乙建筑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较多,如按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要求调高价款, 据实结算。但甲建筑公司不予认可。 问题:(1)本案中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 后果是什么? (2)乙建筑公司应如何主张结算工程款 23 分析: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合同法第56条 规定,本案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甲建筑公司 的转包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该合同的法律后果, 是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该工程如果经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

15、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24 4.1.6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的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25 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券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 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券有关的 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即从权利随同主 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 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