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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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61号令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 1 1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公安部61号令的结构 l 10章48条; l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四章 防火检查 l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l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l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l 第八章 消防档案 l 第十章 附 则 DateDate 2 2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l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消 防法,制定本规定。 l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 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l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ateDate 3 3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 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 l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l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

3、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DateDate 4 4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u(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u(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u(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u(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u(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u(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

4、防队、义务消防队 ; u(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DateDate 5 5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 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u(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u(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 其落实; u(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u(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u(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

5、护保 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u(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u(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u(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 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DateDate 6 6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6、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 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 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 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 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l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 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 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DateDate 7 7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 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u(一)制定

7、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 u(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u(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u(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 效。 u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l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 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 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 DateDate 8 8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 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负责

8、。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 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 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 安全责任。 DateDate 9 9 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 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u(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u(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u(三)国家机关; u(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u(五)客运车

9、站、码头、民用机场; u(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文物保护单位; u(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u(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u(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u(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DateDate1010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u(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 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 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 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 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 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

10、堆场,国 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 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 理。 DateDate1111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l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 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 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 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DateDate1212公

11、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 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u(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 收合格; u(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u(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 u(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u(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u(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ateDate1313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 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

12、者承办单 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 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DateDate1414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 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 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 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 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 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 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 查和管

13、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 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DateDate1515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 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 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 DateDate1616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 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 度办理审批手续,

14、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 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 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 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 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 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 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 工。 DateDate1717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 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

15、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 、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 行为: u(一)占用疏散通道: u(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 u(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u(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DateDate1818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 全管理。 l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 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

16、 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 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 扑救火灾的能力。 DateDate1919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 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 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 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 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 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 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DateDate2020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 第四章 防火检查 l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u(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u(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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