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七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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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7.1 个人所得税概述 7.2 纳税人 7.3 应税所得项目 7.4 税率 7.5 计税依据的确定 7.6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7.7 应纳税额的计算 7.8 税收优惠 7.9 征收管理 7.1 个人所得税概述 7.1.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沿革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 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 分配关系。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共同 构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 【背景资料】 7.1.2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课征制 2.

2、多种税率形式并用 3.多种费用扣除方式并用 4.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申报方式并用 7.1.3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1.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分配公 平 2.为国家建设筹集建设资金 3.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 7.2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 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 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 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藉个人 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 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 人是自然人的,

3、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7.2.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 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通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 个标准。 7.2.1.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 两个并列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 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 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时间标准 在境内居住满l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 至l2月31日止,下同

4、)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达到这一 标准的即为居民纳税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 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 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7.2.1.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 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 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人、海外侨

5、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2000年1月1日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义务人。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 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 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个人。 【案例分析】 7.2.2居民、非居民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7.2.2.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税所得, 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 人所得税。 7.2.2.2非居

6、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 税所得,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 税。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 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7.2.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7.2.3.1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 税义务,其所得来源地的判断问题,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 。但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而言,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以是否反映经济 活动的实质为依据,同

7、时要遵循税务机关征管便利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为所 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 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 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 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 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2.3.2

8、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 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 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

9、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7.2.4居民、非居民纳税义务的宽免 规定 1.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对与我 国签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的纳税义务 2.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 的纳税义务 3.居住超过一年但不满5年的纳税义务 4.居住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7.3应税所得项目 7.3.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 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 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

10、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7.3.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 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 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11、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7.3.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 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 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 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 。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7.3.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 得的所得。 7.3.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而取得的所得。 将稿酬所得与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翻译、审稿、书画 所得区分开,

12、单独作为一个应税所得项目,给予较轻的税 负,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稿酬所得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 创作的精神产品;稿酬所得的报酬相对于劳务报酬来说应 该偏低。 7.3.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 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 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 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 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由于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将个人 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

13、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 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 、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7.3.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 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 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是指 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 都应当缴纳

14、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 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 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 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7.3.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 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 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

15、在未办理产权继承 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 人为纳税义务人。 7.3.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7.3.9.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 房的销售价。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 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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