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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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株洲市外籍人员 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o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具体计算方法 o 特定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判断及计算 o 外籍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 o 需要加强审核管理的免税项目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目前已由两份文件 进行了规范,分别是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 知(湘地税发200618号)和株洲市 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 法(株地税发200792号)。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有下列

2、情形的企业应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 基础信息登记表 1.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有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对方派遣外籍人 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 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务活动的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企业在报送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时 ,应当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外籍人员有效身份证照(护照、居留许可 证、回乡证等)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 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是首 次入境后的整本护照及出入境记录) 2.与任职、受雇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 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

3、管理 o 3.与外籍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4.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扣缴义务人还应 就境外关联企业或总机构发放给其雇员的工资 薪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公认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由海外 派遣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函也允许 ,即使无收入也应出具)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5.劳动就业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6.税款负担证明文件(税款由谁承担, 比率为多少)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已建档纳入正常管理的外籍人员,如发生 基本信息的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 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并报送相关的变更 资料。 外籍

4、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 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 税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 结算税款申请,办理清税手续,并同时提供 如下资料: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1.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 明文件(应由现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必要 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 2.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公司最后一 次工资证明。 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 o 如外籍人员在办理离职(境)手续时获得 不足月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应将所得 换算为月工资进行纳税。 外籍人员在

5、华任职 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 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 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 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a)住所标准 (b)居住时间标准 o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标准,个人只要 符合或达到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 居民纳税人。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

6、纳税义务的判定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 税义务。 o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 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 所得税; o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 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住所”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居住时间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7、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来自中国境内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 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 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4.许可各种特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奖金 所得,参加中国

8、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 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 内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等。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 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 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 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其中应注意的是 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不论是否由中国境内还是境 外企业或个人雇主

9、支付都应在中国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 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 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 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 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 工资薪金,免予申

10、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 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 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 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 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

11、境 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 员除外)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 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 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 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 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 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 日内,(我局实际规定为在10日内

12、)就其以前月份应 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 的确定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 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 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 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 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

13、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 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 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 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 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 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 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按照实施条例第六条,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 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 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根据这条,我局要求所 有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在十二万申报的同时 递交上一年全年在境外所获得收入情况备案。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同时也满足了十二万以上高收入个人 申报的标准,应当在第二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 将前一年的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此处所讲的 收入不仅涵盖工资薪金项目同时还应包括“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外籍人员

15、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在明年对今年的收入进行十二万以上申报时,我局将要 求申报个人同时提供今年的出入境签证复印件,复印件 上应当有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所有出 入境记录或出入境时间备查表。 o 对于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如在满一年后的第二年1 月1日至3月31日间发生离职(境)情形的,应提前准 备资料在离职(境)前完成十二万申报工作同时也提出 离境清税请求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o 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 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

16、层管理职务 的个人,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 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 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 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 )转让收益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 得税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 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判定见下表。 外籍个人工薪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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