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课件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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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n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n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n第三节 投资银行的监管内容 n第四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n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n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维护投资银行业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第三,保障投资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协调性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效率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法原则 投资银行业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投资银行业赖以生存和 发

2、展的前提是投资者的信心。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存在着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可能遭到信 息优势者(如投资银行)的欺诈,因此,各国非常重视对投 资者的保护,如美国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规定, 所有注册的经纪人、交易商及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都必 须加入投资者保护公司,并支付其经营总收入的1%作为 费用,用于补偿破产的客户。在我国,虽然有关法规和有 关部门一直在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实践中,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严重影响了投资 者的信心,从而对投资银行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杭萧钢构事件引起的连续10个涨停板 n一、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类型 n二、三种监管体制

3、的比较 n三、中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一、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类型 (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简称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 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 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 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等只起协助性作用。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 国为代表。中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 型。 特点: 1. 集中立法,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 2. 有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其中 以独立监管机构

4、为主体。 美国投资银行的监管 优点: (1)具有统一的证券法律和专门的法规,使证券行为和投资银行业务活 动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 (2)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防 范市场失灵情况出现。 (3)监管者的地位超脱,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缺点: (1)监管者超脱于市场,可能使监管脱离于实际,缺乏效率;由于其监 管者的超脱地位,可能产生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 (2)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与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对 证券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 (3)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往往被投资者以严厉的执法者

5、或救助者面目出现 ,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监管者的间接成本。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 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 自身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 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特点: (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 、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制约证券市场 的活动。 (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靠证券市 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 管。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英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英国

6、的金融体系庞大而又复杂,对这一体系进行监管的职责名义上 属于财政部,但实际操作则由英格兰银行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等其 他监管机构来履行。 在财政部之下,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银行业进行监管。在 它之下又有其下属的自律组织,有其认可的投资交易所、专业机构 和清算所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管。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下属的自律组 织有三个:一是证券与期货组织,它负责监管其成员的股票、外汇 和期货交易;二是投资管理组织,它负责监管其成员的投资管理活 动,投资基金便由其监管;三是个人投资组织,它负责监管与公众 个人有关的投资业务。 认可的投资交易所主要有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国际期货与期权交 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

7、伦敦证券与衍生产品交易所等,投资交易 所主要对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认可的专业机构包括精算 师协会、法律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认可的清算所主要是伦敦 清算所,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优点: (1)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 活跃市场。 (2)由于投资银行更贴近市场,在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 允许投资银行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能使监管更符合实际,也 使制定的监管规则(条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 (3)自律组织直接置身于市场之中,能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作出迅速 而有效地反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更妥善地解决。 缺点: (1)监

8、管的重点通常放在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性组织成员的 利益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保障。 (2)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立法,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 力。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手段较弱,监管力度不够。 (3)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而监管 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监管的公正。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是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两者相互渗 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 集中监管,也强调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称为分级监 管体制,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两种模式。二级管理指的是政府监 管机

9、构与自律性组织互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 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三者相结合的管理。实行综合型监管模式的国家 主要有德国、意大利等。 二、中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一)中国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演变 中国的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随着我国投资银行业的 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的过 程。 (二)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部门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2)监管缺乏长期的制度性建设。 (3)自律性组织的自律性较弱,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 第三节 投资银行的监管内容 n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n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n三、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 投资银行的监管内容 一、

10、市场准入的监管 (一)注册制 在注册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 件,在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部门注册后便可以 设立。目前实施注册制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取得证券交易 委员会(SEC)的注册批准,并且成为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证券业协会的会员,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实质上,美国投 资银行的注册必须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两道 程序才能完成。 首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 其次,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 (二)特许制 在特许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 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才能设立;同时,监管机构还将 根据市场竞争情况

11、、证券业发展目标、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 批准经营何种业务。 实行特许制的典型的代表国家是日本(日本在1999年以前实 行的是特许制,1998年12月1日,通过新的证券交易法,改 特许制为注册制)。在日本,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从事证券业 的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业之前,必须向大藏省提出申请,大藏省 在考察其资本金、业务水平、未来的盈利性以及市场竞争状况和 证券业发展目标等因素之后,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来发放不同的 许可证。如对经营证券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者授予综合类业 务的许可证,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授予证券经纪业务的许可证 等。 与注册制相比,特许制对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要求更为严格 ,行政色彩较

12、为浓厚。 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业务范围的监管 对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控制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另一种是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管理模式。 我国对投资银行实 行按业务分类管理。 (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1经营报告制度 2经营管理制度 3. 资资本比率限制 4收费限制 5交纳管理费制度 (三)证券承销业务的监管 (1)公开原则 (2)诚信原则 (3)风险控制 (4)费用限制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 (1)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坚持诚信原则 (2)在接受客户委托方面,有些国家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客 户“全权委托” (3)对投资银行的一些道德约束

13、 (4)佣金的规定 (5)投资银行负有对客户的证券交易信息保密的义务 (五)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 (1)限制投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2)禁止投资银行“买空卖空”的活动 (3)禁止投资银行操纵证券的价格 (4)规定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要严格分开 (5)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实名经营 (六)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 (1)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2)证券(期货)交易所、票据交易所必须强化交易、清 算以及交割的管理,将交易日到交割日的期限标准化, 扩大 使用交易当天便交割的制度,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3)加强协调合作 (4)重视对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管理,要在技术上加强 安全,以避免重大损失 (七)投资

14、咨询业务的监管 (1)实行业务许可制 (2)对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有相应的条件和资格要求 (3)在业务管理上,投资银行从事咨询业务时,不得代理 从事证券、期货的买卖,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收益, 不得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 (4)向投资人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所应用的有关 信息资料,应当是真实、合法的,且完整、客观和准确。 (5)向投资人就同一问题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应 当一致,不得对客户区别对待。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监管的基石,分完全信息披露方式 和实质性审查方式,也分别被称为申报制和核准制。前者以 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后者则以欧洲大

15、 陆为代表。尽管两种信息披露制度互有利弊,但是在实践中 两种模式互相融合、渗透、补充,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监管实 践。 第四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 n一、建立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n二、投资银行的退出方式 n三、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 n四、中国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构建 第四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首先,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切实提高投资银行业整体运 行效率,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其次,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定,有效化 解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 再次,投资银行市场退出是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 管水平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 最后,投资银行市场退出也是警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 意识,形成一种健康的金融运行氛围的必要条件。 二、投资银行的退出方式 从国际实践看,投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可分为主动式退 出和被动式退出。 主动式退出主要有两种情形: 1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收购兼并 收购更多的是指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购买陷入困境的投资 银行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从而取得控制权。兼并一般指由经 营稳健的投资银行与陷入困境的投资银行将它们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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