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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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法律知识 之 敲诈勒索罪 江苏省沭阳中等专业学校 授课人:荣乾乾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带着问题去认识思考敲诈勒索罪: 汽修班学生陈天鹏收取保护费。 1、收取保护费是否违法? 2、收取保护费行为是一种敲章勒索行为,其行为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学校对其勒令退学是否是 一种仁慈?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一)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 者要挟的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利。

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 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 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害等 要挟:是指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或者隐 私等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注意: (1)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不要求一定要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 )“我是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调查雇员,受雇于您的 对手,用针孔摄像机拍摄了你不为人知的一面 如果你的对手拿到光盘和所有证据,就会寄给

3、你 的老婆和纪检委,让你颜面尽失、身败名裂”这 是湖南娄底某犯罪团伙的群发信件内容。如果他 把信件发给你,同样是一种敲诈。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2)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 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 威胁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3)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 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4)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 如:以告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威胁索取财物 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案例:海南某海关副关长情妇,以掌握其受贿证 据为要挟,先后敲诈其20万元,虽然其威胁内容 本身合法,但是其构成

4、敲诈勒索罪。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5)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 1、明示和暗示 王总,谁谁和你长一样哦,我最近买房子,缺20万元。 2、语言文字和动作手势 3、还可以使用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轻微暴力 4、直接通告和转告被害人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6)处分财产 直接交付和默许取得 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也可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3、有关金额 数额较大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 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江苏省认定标准为 3000元 数额巨大 一万元到三万元 江苏省认定为20000元 数额特别巨

5、大 三万元以上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4、有关次数 敲诈勒索超过3次以上的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 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四、主观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 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 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 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 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 索罪。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

6、 威胁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 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决定 行为人取得财产 。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回到先前的问题: 汽修班学生陈天鹏收取保护费。 1、收取保护费是否违法? 2、收取保护费行为是一种敲章勒索行为,其行为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学校对其勒令退学是否是 一种仁慈?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 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 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

7、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加重处罚情节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 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 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 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 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等等。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2、与抢劫罪的界限 共同点:“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 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第一,从威胁的 方式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 可以是书面的,可以亲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

8、 通过他人提出;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通过犯罪分 子亲自口头提出,转达。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第二,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 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通过宣 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相要挟,而 且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 坏其财物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 的威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暴力。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第三,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 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 ,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 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 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

9、,主要是意 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 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 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 立即对其实施暴力。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 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 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取得财 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一定 期限内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当场取得财物。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第五,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 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 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 罪没有财产数

10、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 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3、与绑架罪的界限 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案例: 甲、乙合谋,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 ,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 以要求“赎金”的,是否成立绑架罪? 绑架罪是个性质很严重的犯罪。基础刑是10年以 上,只要致人死亡,就会被判处死刑,不问是故 意还是过失。成立敲诈勒索罪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4、敲诈勒索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 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 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

11、生 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 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 的未遂。 敲诈勒索未遂依照法律可以减轻或从轻 处罚。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江苏某纺织厂领导张某,在办公室加班,突然有 三人砸烂窗户踢坏门闯进办公室对其进行殴打并 威逼其承认与其妻有男女关系,强迫其写下2.5万 元欠条,限10日内还清,并威胁不写就要“放血”, 张某后到公安局报了案,现在其中两人已被拘留 ,一人在逃。 这三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敲诈勒索罪不属于结果罪,是一种行为罪,也就 是说不以敲诈勒索即遂为要件,只要有敲诈勒索 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在本案中,敲诈勒索的 金额是2.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对于既遂犯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同学们面对敲诈勒索该如何面对? 1、告知班主任、家长,向学校反映。 2、情况紧急请拨打110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总结 1、概念 2、构成要件 3、量刑 4、与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5、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作业布置 1、背诵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下节课检查。 法律常识与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用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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