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业务法律培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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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担保业务法律培训 目录 再担保与关联概念比较 再担保概述 再担保业务中发现的问题探讨 1 再担保概述 再担保的概念 所谓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 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 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 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 对再担保概念的理解1 再担保概述 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设立条件和实践意义。 再担保不同于共同担保、重复担保和反担保。 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

2、有 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 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 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 人的追偿权。 3 对再担保概念的理解 2 再担保概述 再担保与再保险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再保险是强制性的。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 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 为。 1995年保险法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 过的部分,应当办理

3、再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 的保险公司办理。 2009年保险法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 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4 再担保概述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 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 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 ,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

4、承担超过担保人预 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 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 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 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再担保方式 5 再担保概述 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 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有别于再保险

5、。 再担保的条件 6 再担保概述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和业务程序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 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时,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上述职能 设立内部业务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对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的资信评估、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和对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监督为主要业务,并以此设内部机构。 再担保机构的职能 7 再担保概述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 号)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

6、保与再担保业务程序 、再担保程序 ()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 ()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进行再担保审核; ()签订再担保合同; ()按约定支付再担保费; ()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 申请-审核-签约 -交费 -代偿后担责 -追偿。 再担保的程序 8 再担保概述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七、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一)风险控制 、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 一般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倍数,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 协作银行

7、协商,并报省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事前控制。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 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 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 控制。 、事后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 再担保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9 再担保概述 (二)责任分担 、债权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 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 商。 、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 担保机构分担部分风

8、险为原则,以确保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稳健运营。具体责 任比例由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商议提出,并报省经贸 委审定。 、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 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 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 再担保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再担保与担保再担保与反担保 再担保与联保、 分保、互保 再担保与关联概念比较 1 再担保与担保 再担保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 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务上已 经设定担保为前提。 2、再担保人必须是担保人之外 的人。 3、再担保的设定需要当事人之 间明确约定。 4、再担保是基于债

9、的担保制度 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担保 形式。 担保 1、从属性:担保从属于主债权,其成立 及存在必须依据主债权。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 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 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解: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 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 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2、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未获得 清偿前,对担保物整体主张担保权, 担保物的部分变化不影响担保权的整 体性。 相同之处 2 再担保与担保 再担保是指为担

10、保人设立的担 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 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 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 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 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 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 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 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 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定义不同 3 再担保与担保 担保人:主要为融资担保公司 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公司 担保权人:债权人 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主体不同 4 再担保与担保 再担保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11、 担保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6)让与担保 方式不同 5 再担保与担保 再担保的担保范围 依约定 担保的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 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 证责任。 担保范围不同 1 再担保与反担保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 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 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 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 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 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 享有相应权利。 反担保是指反担保是指债务人 对为自己债

12、权人提供担保的第 三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 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 人提供反担保。 定义 2 再担保与反担保 再担保人向担保人承担责任 后,可否向债务人追偿?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 担保。 再担保的方式:保证、质押、 抵押 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后, 可否向债务人追偿?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是 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 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 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 反担保的方式(质押保证金问 题) 异同 3 再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对象不同 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虽 然最终可能是债权人受益,但其 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对担保机构 的政策支持、资金

13、导向以及增强 信用的作用。 实现担保的条件不同 对债权人而言,只有当本担保不 能实现时,如银行拍卖抵押物后 价款不足以清偿 全部贷款或者保 证人不能替债务人清偿全部贷款 ,银行才能继续行使再担保权。 对担保机构而言,只要其按照与 再担保机构的约定履行了代偿义 务,即可以要求再担保机构承担 再担保责任。 担保范围:依约定,相对单一。 反担保是对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 ,即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对债 务人的不信任,担心自己承担担 保责任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而 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 反担保实现的条件是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而债 务人却没有资力偿还,担保人才 可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14、。 是代偿的债务本息、违约金及合 理开支等。 异同 1 再担保与联保、分保和互保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 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联合担保又称联保、分保、共同担保,即两个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同一债权提 供担保。 联合担保在担保法中而言,是指共同保证。 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 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 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15、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 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定义 2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与南一农签订了相互提供 担保协议书。 为保证红太阳股份在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时,可以顺利获得担保人,满足银行所 要求的贷款保证条件,顺利获得贷款,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使得广大股东利 益最大化,南一农愿意为红太阳股份提供担保;同时,根据合同对等性原则,红太 阳股份也应在南一农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为确保筹资效率,明 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相互提供担保协议书。 本协议项下互保贷款总额为人民币伍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互保 贷款的担保期限为一年,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内双方都 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 再担保与联保、分保和互保 3 再担保与联保、互保和分保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的公告 三、互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红太阳股份、南一农任何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 保证担保,在借款方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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