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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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规定 主要内容: 纳税人 征税对象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政策 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纳税条款 第一节 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 所得税,若对这些企业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 税.但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纳税人划分 为

2、居民与非居民。 居民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来源在中 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承担部分纳税义务,即仅就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一)居民的定义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 法规 在中国境内成立 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何谓“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 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

3、业需 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 律法规 在中国境外成立 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 (2)何谓“实际管理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 控制的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 面的条件: 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账务、财产等 (二)非居民企业 1、何谓“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

4、得的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 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包括下列两种含义: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 、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 、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细则规定(第五条):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 作

5、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 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包括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和视同设有机 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相当于设有常 设机构) 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 对委托营业代理人视同设立机构、场所,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既可以是中 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 (B)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 (C)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

6、存、交付货物等。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 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三、企业的类型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包括以下各 类取得收入的组织: (一)企业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类型的取得 收入的组织) 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征税对象 (一)所得的内容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 其他所得。 (

7、二)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 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 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 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 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 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

8、门确定。”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 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 制为

9、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 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 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 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 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 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 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 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 (一)收入的形式 1、货币形式的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 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10、、准备持有至到 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 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 及有关权益等。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 (二)销售货物收入及其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的主要内容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 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 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税务与会计处 理存在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

11、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 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 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 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的主要标准: 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 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 将“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 作为销售 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即对实际上继续 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 将“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 (2)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

12、物收入的确认条件 : 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 济利益的控制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3、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 额。 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 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 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 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货物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

13、式取得收入的,按照 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 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的特别情形 实施细则25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三)劳务收入及其确认 1、劳务收入的内容 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 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 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 、卫生保健、社区服务、

14、旅游、娱乐、加工 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各种劳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 (1)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 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 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2)收入方法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 、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 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 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 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3、收入金额的确认 4、视同提供劳务 具体可参照“销售货物收入”. (四)转让财产收入及其确认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其确认 (六)利息收入及其确认 (七)租金收入 (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九)接受捐赠收入及其确认 (十)其他收入及其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 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 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 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我国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 ,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 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 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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