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买卖法讲课用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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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l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l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l第三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l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述 l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 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 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买卖即是国际货物贸易, 是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l货物包括现货、期货等一切动产。 l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 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 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l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l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

2、买卖; l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l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l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渊源 l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 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包括: l国际贸易惯例 l国际条约 l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术语 l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l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 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 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 l国际惯例 l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l华沙牛津规则 l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术语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l2000年国际贸易

3、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规定的贸易 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 l其中E组术语为装运地实际交货,F组,C组术语为 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合同, D组为到货合同。 应重点 掌握FOB, CIF, CFR这三个常用贸易术语,了解其中 进出口手续,运费,保险费由谁承担,以及交货风 险转移地点,通知的义务。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l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l概念 l成立条件 l当事人 l要约 l承诺 l合同的形式 好了 继续前进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l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

4、件 l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l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l合同内容合法 l具备法定形式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l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事人营 业地标准 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l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 合同 l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成员国内 l扩大适用: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中国加入时保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 l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 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 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5、。 l中国对此条款予以保留:按照中国合同法第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 第11条对书面形式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书 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约 l要约的概念 l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 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l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 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

6、格, 即为十分确定。 要约 l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 l公约第15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 撤回事项: l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l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 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被发价人。 要约 l要约的撤销 l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了如下规定: l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 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l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l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 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l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 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 要约 l在

7、要约已经生效,而合同尚未订立之前, 要约人可以撤销业已生效的要约,但条件 是撤销通知必须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 之前送达被要约人;在此时间之后,要约 不得撤销。 要约 l要约的终止 l公约第17条是关于要约的终止事项的规定: l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 发价人时终止。 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 A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 约通知有效送达被要约人时(即早于被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 并告终止。 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 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要约即告终止。 C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 “一段

8、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 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承诺 l(1)承诺的概念和承诺生效时间 l公约第18条第1款对承诺的概念作了规定: l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 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l根据公约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 诺于其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通知必须在要约规 定的承诺期限内,或者(在未规定此种期限的情况下)在 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在确定何为 “一段合理的时间”时须考虑到交易的各种具体情况。 l对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接受,方为有效,除非交易情况 表明应另当别论。 l如果被要约人并非以通知的形式

9、表示其对要约的同意,而 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此种表示,则该行为亦须在上述期限 内做出。 承诺 l(2)承诺与反要约 l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要约虽表示接受, 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 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还价” )。 l公约第19条第2款又进而规定,如果被要约人虽然在 表示接受要约的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 同条件等,但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 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 不影响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即不影响承诺的成 立;不过,这以要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 同条件的

10、通知为限。 承诺 l(3)承诺时间的确定 l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 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 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上未标 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在要约人通过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 方法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承诺期间从要 约送达被要约人时起算。 承诺 l(4)逾期承诺 l逾期承诺可以有两种情况: l其一,是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 的承诺通知是在承诺期限后送达要约人的; l其二,是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 的承诺通知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送达要约人的 。 承诺 l按照公约第21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 期承诺

11、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 ,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 。 l如果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 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 发的,那么,该逾期承诺即具有承诺的效力, 并相应地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 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 承诺 l(5)承诺的撤回 l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后,但 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 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 l按照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得予撤回,但 条件是撤回通知须于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 达要约人。 合同成立的时间 l公约第23条规定

12、: l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 订立。 l这表明,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成 立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l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l1卖方的义务 l2买方的义务 好了 继续前进 卖方义务 l(l)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l对于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而言,交付货物和移交货 物单据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l交货地点 l交货时间 l书证交付 l(2)卖方担保义务 l质量担保 l所有权担保 交货地点 l合同无约定交货义务及运输的情况下 l卖方在自己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 l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营业地,则为货物存放地 或生产制造地 l合同约定交货义务运输情况下 l按约定 l货物交给

13、第一承运人 l主要通过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确定 l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当于他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书证的交付 l实际交货 l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单据交付 l象征性交货 l只交付证书 l单据(证书) l提单 l保险单 l发票 l商检证 l领事签证 l原产地证书 质量担保 l方对货物的质量、特性或者适用性承担责 任 l货物符合通常使用的目的 l适用卖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l与样品、说明书相符 l按通用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保或货物的方 式包装 l产品责任(国内法调整范围) 所有权担保 l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有权出售该货物 l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不为买方所知的 他人权利(抵

14、押权、留置权) l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货物没有侵权 或类似的合法要求(专利权、商标权) 所有权担保 l所有权担保责任免除情况 l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条件下接受 货物 l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 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l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 或规格提供货物 l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 的国家 l买方收到第三者权利要求时,怠于通知 买方义务 l支付价金的义务 l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l无约定,则依据公约规定 l卖方营业地 l提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地点 l买方未有机会验货前,可以拒绝付款 l接受商品(收取货物) l接收 l接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15、主要条款 l(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l合同名称 l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 号码 l为了确定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的时 间,以及计算合同中所规定一些履约期限,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l(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l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 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 利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通过以下各项内容来规定 当事人的情况的: l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l2当事人的国籍; l3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或住所; l4. 当事人的电话、电传、电报及传真号码; l5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国际货

16、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l(三)合同标的品质规格条款 l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 l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 l样品 l文字与图样 l(四)数量条款 l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l(五)装运条款 l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 运方式、装运通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l(六)价格条件条款 l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 、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l作价方法 l固定价格短期交货合同 l滑动价格长期交货合同 l后定价格只规定价格时间和方法 l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 分批交货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l(七)检验与索赔 l买方对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在合同中规定 检验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规定买方行使其 检验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其检验权 丧失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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