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高层)底商住宅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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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商住宅设计审核(2007-10-23 21:07:00)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提高,为满足广大住户对居住环境、居住质量和居住功能的需求,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根据本身的布局设置底部商场(商网),方便住户生活。从消防安全方面看,底商住宅较纯住宅火灾危险性大,易发生火灾并引起火灾的蔓延和扩大,所以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中对底商住宅的设计要求均有特别规定。常见的底商住宅有底(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厅的住宅两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3

2、 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3 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在建规附录一中明确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从中可以看出超过商业服务网点界定范围,即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用房应界定为商业营业厅。上述概念还需说明以下两个问题:一、“300 平方米”的含义应为单个相对独立分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非燃烧体的

3、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的店、所或门市等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而不应该是底(首)层所有商业网点的总面积;二、高规中并未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从建规第 1.0.3 条和高规第 1.0.3 条的相同定义可以认为,该概念同样适用于高规中底(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另高规中又出现了“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高规中对于底(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划为居住建筑(普通住宅),用层数来界定建筑分类,即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为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为一类居住建筑;对于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住楼)则划分为公共建筑,用高度和

4、每层建筑面积来界定建筑分类,即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 平方米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否则(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且小于 50 米或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米的商住楼)为二类高层建筑。应注意的是,其中表示选择的“或”说明“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两个衡量指标只要达到其中一个就可以界定建筑分类。到这里底商住宅在高规和建规中的各种概念及相应的建筑分类就清楚了。建筑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从底商住宅的建筑分类来考虑

5、该建筑相关专业的设计和审核也是以上同样的目的。一、建规中底商住宅的设计审核(一)、第 8.4.1 条规定,超过六层、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一般情况下,七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但七层底商单元式住宅易引起火灾蔓延和扩大,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一座七层底商单元式住宅内的底层商业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 100 平方米,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该建筑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商业网点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二)、底商住宅消防给水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底商住宅中商业服务网点及住宅部分设置室内

6、消防给水时,商业服务网点由于分隔太多或商业服务网点经营户营业时间不一致,导致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在公共位置,如小区的门卫值班室配备水带、水枪,利用小区自身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来满足要求,当然室外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应达到最远商业服务网点最不利点的要求;住宅部分在楼梯间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时,为使楼梯间内赢得更多的公共使用空间,消火栓设置经常受到户门平台的墙面要安装户配电箱、墙体结构不能开洞、楼梯转弯平台窗下梁的限制,不能满足消火栓口距地 1.1 米高度的要求,此时可以允许室内消火栓设于窗下梁下的平台上。许多沿街考虑立面效果的非平屋顶

7、的底商住宅无法设置储存 10 分钟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箱,若该建筑已设置了消防水池,设有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个室内消火栓设置了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消防水泵采用变频调速稳压供水设备,消防水泵、消火栓按钮和变频调速稳压供水设备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其用电,这样的配置应能基本满足灭火实战的要求。另有部分底商住宅(老城区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设置了消防水箱、设有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而无法设置消防水池。根据城市消防队 15 分钟消防的原则,在城市消防队 4-7 平方公里有效保护范围内的此类底商住宅,设置储存 30 分钟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箱(9 立方米)及室内消

8、火栓水泵接合器,可以不设置消防水池。 二、高规中底商住宅的设计审核属于居住建筑(普通住宅)的底商住宅的设计审核规范规定较为明确,这里主要就属于公共建筑的商住楼提出一些设计审核意见。(一)、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5.1.2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平方米。大部分商住楼的整个底部商场建筑面积均在这一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内,那么这好几个楼层组成的商业营业厅作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如

9、何设计审核呢?6.1.1 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这好几个楼层组成的一个防火分区在一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不会有问题,而最难做到的是安全疏散距离和安全疏散宽度。6.1.5 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商场的安全疏散距离为 40 米。即从这由好几个楼层组成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最高、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40 米,否则就要增设安全出口(楼梯或疏散门)。安全疏散宽度应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执行。根据商规第 4.2.5 条规定,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

10、积总数(S)乘以换算系数(人/平方米)来确定。同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 4.2.6 条规定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即根据高规确定疏散出口的总宽度: 6.1.10 条规定,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 米计算,可确定高层建筑底部商场各层疏散出口的总宽度如下表:楼 层 营业及服务用面积 (平方米) 换算系数(人/平方米) 疏散人数(人) 疏散指标(米/100 人) 疏散出口及楼梯总宽度(米)第一层第二层 S 0.85 0.85S 1.00 0.85S1.00/100第三层S 0.77

11、 0.77S 1.00 0.77S1.00/100第四层及以上各层 S 0.65 0.65S 1.00 0.65S1.00/100对于这由好几个楼层组成的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的设置,在满足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和安全疏散宽度的情况下,可以做敞开楼梯间处理,但楼梯间的耐火极限应满足规范不燃烧体 2 小时的要求。为防止住宅和底部商业场所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业场所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6.1.3 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按此规定,商住楼中住宅和底部商业场所可以相对分隔开。若几个楼层组成的几个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则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就可以按高层建筑裙房的要求设

12、置封闭楼梯间。(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7.6.2、7.6.3 条规定,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的一类商住楼的公共活动用房及走道、二类商住楼中的营业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9.4.2、9.4.3 条规定,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的一类商住楼的营业厅、二类商住楼的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营业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考文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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