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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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0511号)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课程修读第一条 选课(一)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少于15人不开课。(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退选和补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如果需要改选、退选、补选,应在该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第二条 免修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的,经本人申

2、请,所在院(系)、所核实,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免修有关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注明为“免修”。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改修或补修。(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指定范围内改修其他课程的。(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的。第四条 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和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第五条 重修程序(一)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务办审核。(二)院(系)、所根据研究生重修申请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确认研究生重修的课堂,经

3、过确认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三)跟班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研究生改修、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第二章 课程考核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课考核方式由开课院(系)、所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研究生院。(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口试方式。专业课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开课院(系)、所审查批准;公共课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

4、见,研究生院审查批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一)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的。(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经抽查学生在本门课程有三次缺课的。第九条 考核组织和安排(一)所有公共课程的考核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别研究生单独组织考核。(三)公共课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专业课的考核经院(系)、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四)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查批准,专业课由院(系)、所审查批准。(五)公共课考

5、试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课考试监考人员由院(系)、所安排。第十条 缓考(一)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申请,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二)因病申请缓考的应当出示学校医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的应当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的应当由本人所在院(系)、所核实。(三)缓考申请手续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三天办理。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所在院(系)、所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学秘书于考试前将缓考情况汇总报研究生院。(四)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第十一条 补考

6、参加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一)因缺交作业或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的;(二)因考核违纪、作弊,成绩记为无效的;(三)无故缺考的。第三章 成绩管理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一)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五级制分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60分及以上、五级制及格及以上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的20%,考试成绩占总评的80%。第十三条 成绩记载研究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

7、载,成绩总表中只显示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第十四条 成绩认定(一)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时,应向所在院(系)、所提出成绩认定的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定。(二)我校与外校签有学分(成绩)互认协议的,按有关协议认定成绩。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与异动(一)自行登陆研究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查询试卷的,可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进行查询。 (二)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异动的,可以办理成绩异动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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