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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同煤煤集集团团“一一通通三三防防”管管理理规规 定定 (2015 版)版)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一五年三月一五年三月 同煤集团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1 1 第二章第二章 通风系统通风系统 2 2 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2 第二节采区通风系统.5 第三节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5 第四节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6 第五节巷道贯通.8 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9 第七节回风巷管理规定.10 第八节矿井通风图纸管理.12 第三章第三章 局部通风局部通风 1414 第四章第四章 通风设施通风设施 1717 第一节一般要求.17 第二节设
2、施设计.17 第三节设施施工.18 第四节设施验收.20 第五节设施管理.20 第五章第五章 瓦斯防治瓦斯防治 2222 第一节瓦斯检查.22 第二节盲巷、窒息区管理.25 第三节瓦斯排放.25 第四节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29 第五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29 第六章第六章 瓦瓦斯斯抽采抽采 3131 第一节一般规定.31 第二节抽采系统及管理.34 第七章第七章 安全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3939 第一节总则.39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40 第三节设计和安装.40 第四节设备机房.42 第五节传感器的设置.43 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2 第六节调校、测试、检修、维护.
3、48 第七节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50 第八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的处理.51 第九节管理及技术资料.52 第八章第八章 防灭火防灭火 5454 第一节一般规定.54 第二节灌浆系统.56 第三节束管监测系统.58 第四节均压开采.59 第五节注氮系统.60 第六节火区管理.61 第九章第九章 综合防尘综合防尘 6363 第一节防尘洒水系统.63 第二节采掘工作面防尘.64 第三节其它地点的防尘.66 第四节巷道冲洗.66 第五节防止煤尘爆炸.67 第六节粉尘测定.68 第十章第十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特别管理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特别管理规定6969 第一节通风机构设置及责任划分.69 第二节
4、特殊要求.70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7171 第一节计量强制检定.71 第二节仪器仪表标校与人员管理.72 第三节实验室的建立与管理.73 第四节自救器使用管理.74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7575 附件一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77 附件二通风设施建筑标准.90 附件三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95 附件四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96 附件五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要求.97 附件六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99 附件七煤炭自燃倾向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101 附件八粉尘浓度测定方法.102 附件九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的采样方法.104 附件十煤尘爆炸性鉴
5、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105 附件十一 各类图纸图例绘制标准.107 同煤集团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 同煤集团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 1 条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杜绝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第 2 2 条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各煤 炭生产、建设子公司、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在集团公司从事 煤矿生产建设的项目单位。 第第 3 3 条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
6、规定对所管辖煤矿 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第 4 4 条条集团公司、各煤炭生产、建设子公司及各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 通三防”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第 5 5 条条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全矿的通风、 防治瓦斯、防治井下火灾、防治煤尘、瓦斯抽采、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通风 仪器仪表管理、通风调度、自救器的业务管理等工作,与“一通三防”工作 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承担。 第第 6 6 条条“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人员素质良好,队 伍稳定,重点岗位人员如瓦斯检查、安全监测、通风工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 以适应和满足
7、矿井通风工作需要。 第第 7 7 条条各矿、各煤炭生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进行完善补充。 1 1、 通风管理制度; 2 2、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 3、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 4、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5 5、 瓦斯检查制度; 6 6、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2 7 7、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8 8、 防灭火管理制度; 9 9、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010、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111、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2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313、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414、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
8、制度; 1515、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616、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第 8 8 条条矿井每月至少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通风例会, 认真总结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安排 下月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集团公司每季度、各煤炭生产子公司每两 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二章第二章通风通风系统系统 第一节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 第第 9 9 条条矿井在组织煤炭生产时,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 出现采掘工作面过分集中,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配风困难时,必 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调整采掘队组数
9、量,风量不足的工作面 不准生产。 第第 1010 条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 (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设计, 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第第 1111 条条 生产水平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 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第 1212 条条 进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 同煤集团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 善、合理,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第 1313 条条 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全面 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
10、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 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第 1414 条条 回风井应实现专用,兼做其它用途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 术组织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第 1515 条条 新建及改扩建矿井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新水平的 开拓延深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第第 1616 条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瓦斯抽放硐室、注氮硐室、 胶轮车检修硐室、充电硐室等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第 1717 条条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 2 个独立硐室内, 且应保证独立通风。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 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11、。 第第 1818 条条 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 其中 1 套作备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 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 主扇风量主扇风量通风阻力通风阻力 Q扇3000 m3/minh阻1500Pa Q扇30005000 m3/minh阻2000Pa Q扇500010000 m3/minh阻2500Pa Q扇1000020000 m3/minh阻2940Pa Q扇20000 m3/minh阻3920Pa 第第 1919 条条 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 制专项方案设计和措
12、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第 2020 条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 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4 第第 2121 条条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至少进行 72h 空运转试验,正式运行前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第第 2222 条条 矿井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预案。在倒换主要通 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事先通知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高 瓦斯矿井应停止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 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 第第 2323 条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
13、定专项措施。单 机运行在一周之内的,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一级 公司审批。 第第 2424 条条 2 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 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1、各主扇回风系统有联通关系的巷道必须构筑密闭实现彻底隔离。 2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 5min 内不能启运时,必须 立即切断停运主扇担负区域内的所有电源。 3 3、一个风井主、备扇同时停运时间超过 10min 时,其它主扇担负的相 关区域必须停电。 第第 2525 条条 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 改变
14、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测定。 第第 2626 条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封闭和充填, 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第第 2727 条条 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 成角联支路。 第第 2828 条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 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第 2929 条条 矿井主皮带斜井、主井皮带运输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 同煤集团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5 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 第第 3030 条条 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
15、,不得 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 第第 3131 条条 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凡出 现盲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采区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 第第 3232 条条 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双翼采 区宜布置两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不得兼做 运输、行人等其它用途, 。 第第 3333 条条 采区开拓和延伸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建正规完善的独立 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通道回风。专用回风巷 应优先掘进且超前其它巷道。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 个横峒进行辅助运输、通
16、风外,其余横峒必须封闭。 第第 3434 条条 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 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 统方案设计,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三节第三节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 第第 3535 条条 采掘工作面除采区、顺槽巷道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 风。严禁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 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 。 第第 3636 条条 采掘工作面如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 (包括采煤工作面内新开切眼) ,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 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第 3737 条条 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